5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10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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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1页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总论考情分析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年份题型考点2007单项可撤销合同;抵押权的行使;企业分立后的债务承担;合同的终止多项担保的相关规定综合合同的解除;定金的数额;行使撤销权;承担违约责任2008单项可撤销合同;代位权多项权利质押标的的范围综合合同的生效;违约行为;保证与抵押并存的责任;一般保证责任2009单项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多项综合保证方式;担保的连带责任2010单项要约的撤销;表见代理;合同履行中的撤销权多项合同的履行地点综合定金数额;合同的变更;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违约金数额;继续履行合同;定金与违约金前言本章主要内容有: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分类;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成立;格式条款;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方式;保证责任的期限;定金设定的数额和效力;合同转让的基本要求;合同终止的情形;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本章概念较多,难度较大,实用性很强,历来是重要的一章。本章内容经常涉及综合题,所以要加强知识点的综合运用。本章的两条主线是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履行。①合同的订立过程要注意哪些情形会造成合同不生效或不成立,其内容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承诺、新要约、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担保(订立和履行时都可能涉及)等概念。②合同的履行过程要注意哪些情形会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其内容包括:合同履行的规则、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抗辩权、合同的保全措施、合同的担保(订立和履行时都可能涉及)、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免除等概念。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合同是一种法律地位平等的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二、合同与债的关系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2页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这一规定,合同是导致债发生的原因之一。2.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还包括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3.由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合同而发生的债为合同之债。由法律直接规定、非因合同而发生的债为非合同之债,也称法定之债,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因遗赠、拾遗、抢救公物等所生之债。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不同的特征:(1)合同之债是双方或多方之债,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引起:(2)合同之债是意定之债,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3)合同之债是任意之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任意设定;(4)合同之债是平等之债,当事人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5)合同之债只存在于有效的合同之中。三、合同的分类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必须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在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如赠与合同、自然人之间不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规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15类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1)有关法律已经规定的合同。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2)实际存在,尚待规定的合同。如演出合同、补偿贸易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诺即成的合同,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就可以成立。如买卖、租赁合同等。实践合同,是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一般的赠与、保管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和手续(如审批、登记)等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不以特定形式和手续为要件的合同。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均为不要式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以独立存在的合同。设立主债务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四、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但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人的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例题·多选题】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有()。A.甲收养乙的协议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3页B.农贸市场上的买卖协议C.甲赠与乙一台计算机的协议D.甲与乙签订的离婚协议E.甲与乙签订的借款协议[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法》调整范围。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由其他法律调整。2.《合同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其分则规定的15大类合同。此外,《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最终建立起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4页一、合同订立的形式(一)口头合同形式口头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只是通过语言进行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等书面表达合同内容而订立合同的形式。(二)书面合同形式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书面合同形式具体分为以下4类:(1)合同书。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2)信件。信件也是书面合同形式的一种。它与通过电脑及其网络手段而产生的信件不同,后者被称为电子邮件。(3)数据电文。数据电文是与现代通讯技术相联系的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4)确认书。确认书是通过信件和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合同时,在承诺方承诺生效之前,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确认的文件。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三)其他合同形式1.默示形式指当事人既不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也不用实施任何行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默示方式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2.推定形式指当事人不用语言和文字,而是通过某种有目的的行为表达自己意思的一种形式。即从当事人的积极行为中,可以推定当事人已作了意思表示。二、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无法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5页住所解决。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数量是对标的的计量,在大多数合同中,没有数量合同不能成立。质量合同中对质量明确加以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地点是指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违约责任约定定金或违约金,约定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三、合同订立的方式(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2.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甲公司于3月5日向乙企业发出签订合同要约的信函。3月8日乙企业收到甲公司声明该要约作废的传真。3月10日乙企业收到该要约的信函。)(2)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6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做出之前实施。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表现在: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做出承诺的期限内。)【考题·单选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到达受要约人。(2008年考试题)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D.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时[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要约的撤销。根据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4.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2.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3.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间的规定。4.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5.新要约。(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但是,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所谓“非实质性变更”是指主要条款以外的内容。例如,要约中提到:“根据《合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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