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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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辅导讲座东莞市俊领玩具厂外,失业的工人们正在等候领取工资,玩具的半成品散落一地。东莞市俊领玩具厂倒闭了,本应成为圣诞节宠儿的洋娃娃也成了可怜的弃儿。2008年10月18日,东莞市俊领玩具厂大门被贴上封条。金融危机致使珠三角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倒闭,大量外来务工者提前返乡。2012年广东中小微企业发展主要面临两种困难:企业不是没有订单,不少企业是有订单也不敢接。企业面临一些结构性的问题和困难。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12〕15号━━━━━━━━━━━━━━━━━━━━━━━━━━━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二月一日一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和放大作用。二是认真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依法给予中小微企业行政收费、社会保险缴费、土地价格优惠。四是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五是积极帮助中小微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六是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七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国家和省的各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八是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以往规定,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是企业申请冠省名的一般性标准。我省工商局直属局为了扶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在2012年4月18日,提出了《有关企业名称办理的五项措施》。在这五项措施里,提出中小微企业可冠省名。对于经省政府或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认定的文化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农林牧渔类企业、经济鉴证类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冠省名。近三年中一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持有驰(著)名商标的企业,以及列为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的企业,冠省名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主要内容一、中小微企业的界定。二、我省中小微企业的现状。三、我省中小微企业改革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四、我省扶持中小微企业的主要措施。2011年6月18日,作为研究和实施企业政策的基础,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联合印发了《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把我国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一、中小微企业的界定。新的划型标准与上一轮的划型标准相比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调整了中型、小型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在上一轮划型标准里规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工业企业在新的划型标准里规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新的划型标准与上一轮的划型标准相比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二、新增了微型企业这一类型。工业企业,把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划为微型企业,其他行业大多是10人以下就划为微型企业。三是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参照新的划型标准范围。截至2011年底,广东全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达到110.8万户和348.5万户,分别位列全国第二、第一位,均约占全国总数的十分之一。(一)中小微企业数量、规模居全国前列。二、我省中小微企业的现状。2011年底,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增加值达23336亿元,比上年增长11.9%,占全省GDP的44.3%,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达51.8%。(二)中小微企业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二、我省中小微企业的现状。全省80%的流动人口、80%的城镇新增劳动力、80%的下岗失业人员都在中小微企业实现就业。(三)中小微企业成为劳动就业的主渠道。二、我省中小微企业的现状。我省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新产品由中小微企业开发完成。2011年,民间投资占全省固定资产总投资的59.3%。(四)中小微企业是推动我省科技进步、税收收入、投资和进出口贸易的生力军。二、我省中小微企业的现状。(一)生产经营成本高、盈利状况欠佳。(二)产业层次整体偏低、素质不高。(三)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较突出。(四)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五)体制机制有待完善。三、我省中小微企业改革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第6条: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第26条:结合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费率的要求,目前养老保险费率较高地区的单位缴费比例可逐步降至15%。第27条:各地级以上市在确保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累计结余足以支付9个月以上待遇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对困难中小微企业阶段性适当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发生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足等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第28条:2011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率超过30%以及滚存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3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按规定适当下调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具体下调幅度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各类用人单位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第29条: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目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30条:对经认定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减半征收6个月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1、三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2、三降低: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保险费率的降低。3、两优惠: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缓缴、流动人员调配费的减半征收。四、我省扶持中小微企业的主要措施。(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1、三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第6条: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四、我省扶持中小微企业的主要措施。(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2、三降低: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保险费率的降低。第26条:结合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费率的要求,目前养老保险费率较高地区的单位缴费比例可逐步降至15%。四、我省扶持中小微企业的主要措施。(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2、三降低: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保险费率的降低。第27条:各地级以上市在确保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累计结余足以支付9个月以上待遇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对困难中小微企业阶段性适当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发生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足等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四、我省扶持中小微企业的主要措施。(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2、三降低: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保险费率的降低。第28条:2011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率超过30%以及滚存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3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按规定适当下调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具体下调幅度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各类用人单位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四、我省扶持中小微企业的主要措施。(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3、两优惠: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缓缴、流动人员调配费的减半征收。第29条: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目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四、我省扶持中小微企业的主要措施。(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3、两优惠: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缓缴、流动人员调配费的减半征收。第30条:对经认定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减半征收6个月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四、我省扶持中小微企业的主要措施。“困难中小微企业”除了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的基本特征外,还应该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1.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2.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3.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5.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申请认定“困难中小微企业”需要提供8个方面的资料:1.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五份。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4.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申请认定“困难中小微企业”需要提供8个方面的资料:5.2011年9-12月企业缴税凭证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6.2011年6-12月职工花名册及职工增减情况表。7.2011年9-12月企业工资发放表。8.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书面承诺。“困难中小微企业”的认定部门和程序1.各地级以上市建立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信、财政、地税等部门参加,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标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日常事务,按政策标准审核困难中小微企业,遇到重大复杂问题提交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决定。2.困难中小微企业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的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省属、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认定申请。“困难中小微企业”的认定部门和程序3、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企业发出审核意见书,同时抄送联席会议各单位。省属、中央、部队驻穗单位的认定审核结果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联席会议各单位执行。4、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对企业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实地查验。(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第8条: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四、我省扶持中小微企业的主要措施。(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第9条: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我省扶持中小微企业的主要措施。(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第10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我省扶持中小微企业的主要措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同时满足6个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不含申报当年)通过自主研发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2.企业所在的领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即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注: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同时满足6个条件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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