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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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概述四平市工商局辽河分局:孙志友新国家赔偿法修改亮点改变赔偿归责原则,国家赔偿范围拓宽取消赔偿确认程序,畅通赔偿请求渠道限时作出赔偿决定,避免赔偿久拖不决规范完善举证制度,特殊案件举证倒置提高赔偿给付标准,精神损害首纳赔偿费用支付保障有力,明确赔偿履行期限国家赔偿的函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的种类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国家赔偿的种类有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一、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二、行政赔偿的范围三、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四、赔偿程序五、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六、赔偿请求时效和赔偿金支付制度一、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赔偿请求举证责任分配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赔偿主体:国家(由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具体接受赔偿请求、履行赔偿义务)客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为: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归责原则:多元归责(违法归责、结果归责、过错归责)行政赔偿以违法为归责原则,刑事赔偿采取了违法归责和结果归责相结合的原则,司法赔偿采取了违法归责和结果归责相结合的原则。后果:实际存在的直接损害因果联系: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联系[案例]乡党委不能成为国家赔偿的主体案某乡农民一起生活在山区中,与外界交往、联系困难,在“要致富,先修路”的口号带动下,乡党委决定在全乡两万余人口中,不分男女老少每人出资50元,以拓宽原来的一条简易的土路,在期限内不交纳的,采取各种办法强制执行。此举引起了原本经济较为困难的不少农民的坚决反对,他们联名到县法院告状,要求撤销乡党委的这一决定并返还违法摊派的财物,赔偿强制执行时所造成的损失。[解析]在此案中,乡党委决定修建一条路,随意向农民征收修路费,这是违法的。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还不尽完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在一些基层工作中还时有体现,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党政不分的问题,所以上述情况在一定时期内确实存在。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受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和性质所决定,乡党委不有成为国家赔偿的主体。如果这个决定是乡常委作乡政府共同作出的,农民对乡政府有权要求赔偿;如果是乡党委决定乡政府执行的,农民当然也有权向乡政府要求赔偿,故此案如果要进行国家赔偿告诉,只能以乡政府为赔偿主体。如果想告乡党委,则应到县委走申诉途径。赔偿请求举证责任分配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二、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二、行政赔偿的范围1.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的范围2.侵犯财产权行政赔偿的范围3.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1.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的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案例]张某诉工商局侵犯人身权案张某2010年以来一起经营一家化装品商店,2011年4月,A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张某有经营预包装食品和保健食品的行为,遂责令其立即整改,张某不服与执法人员撕扯,工商分局聘用的司机李某上前帮忙将张某推倒,造成张某左手骨折。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2010年5月25日,张某委托律师请求A区工商分局赔偿其医疗费及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在此案中,A区工商分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致人伤害,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张某有权请求国家赔偿。2.侵犯财产权行政赔偿的范围(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案例]尹琛琰诉河南省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2002年6月27日凌晨,尹琛琰位于卢氏县城东门外的“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发生盗窃。作案人的撬门声惊动了对面招待所住宿的旅客吴古栾、程发新,他们又叫醒了招待所负责人任春风。当他们确认有人行窃时,即先后两次拔通了卢氏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并报告了案情,但卢氏县公安局始终未派警力出警。20多分钟后,作案人将盗窃物品装上摩托车后驶离作案现场。尹琛琰被盗窃的物品为渔具、化妆品等物,价值25000余元。案发后,尹琛琰向卢氏县公安局提交申诉材料,要求尽快破案并赔偿其损失,卢氏县公安局一直未予答复。尹琛琰遂以卢氏县公安局不作为为由,向卢氏县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氏县公安局未及时履行查处犯罪活动的职责,使尹琛琰有可能避免的财产损失未能避免,应对盗窃分子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决卢氏县公安局赔偿尹琛琰损失的50%,即赔偿人民币12500元。宣判后,双方未上诉。3.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案例]吴某诉某县土地管理局行政赔偿案吴某向镇政府申请建房。为了多盖几间房屋,其在申请书上弄虚作假,将全家6口人虚报为9口人;将原有的13间房少报为6间;将建房需占用的自留地报为荒地;将原来的宅基地3处改为2处。镇政府工作人员未经严格审核,依吴某的申请为吴某办理了“村镇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宅基地使用公证书”,吴某于是在自留地上动工建房。此后,镇政府根据群众举报派人通知其停止施工,且县土地管理部门也派员调查处理并通知其停工,吴某虽然在通知书上签了字,但仍继续建房至竣工。在此情形下,县土地管理局对吴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吴某2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耕种条件。此后,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被行政机关强行拆除。吴某不服向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尽管镇政府未依法审批构成了行政行为违法,但本案吴某违章建房被拆除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的欺骗行为和违法继续建房行为,故本案吴某违章建房造成的损失应由吴某自己承担。[案例]军事演习造成损害案解放军某部在进行军事演习,由于值勤哨兵的疏忽,没有及时发现制止抄小路途经演习区的当地两名不知军事演习的农民,导致两农民被演习炮火烧成重伤。后被演习官兵及时发现并送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65320元。该医疗费当时全由军队支付。后两农民伤愈后,要求军队赔偿其误工费等损失。在此事件中,两农民被军事演习所伤,其伤愈后要求赔偿是正当的,但对这种赔偿,根据规定,不适用国家赔偿,而只能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三、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赔偿请求人(二)赔偿义务机关(一)赔偿请求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案例]黄云霞申请湘潭县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人死亡赔偿案死者黄光辉(死亡时22岁)作为张家界市武陵区彩电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案发后,离开案发地回到湘潭县家中。武陵区公安分局追至黄光辉居住地,因黄光辉外出未抓获,委托黄光辉居住地派出所协助抓获。此后黄光辉在家多次出入派出所附近,该所民警均未抓捕。后黄光辉骑三轮车去看望伯母,被乘车去湘潭县开会的派出所所长和原该所民警看见,并追赶。追赶约2公里时,黄光辉扔下摩托车向路边稻田跑,民警喊其站住,黄光辉仍继续跑,两民警各鸣枪警告,黄光辉未停步。两民警又朝黄光辉各鸣一枪,击中黄光辉头部,致其死亡。黄光辉之父黄云霞遂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从现场勘查、调查材料看,民警开枪地点距黄光辉倒地处只有8~13米左右,特别是黄光辉就居住在派出所附近,在居住地正常生活并非潜逃,不属于非使用枪支不可的情形。公安民警在抓捕黄光辉的过程中违反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的有关条款,依据湘潭市人大,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最终确认结论,本案公安民警属违法使用武器,据此,法院赔偿委员会以本案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致人死亡,作出赔偿决定。(二)赔偿义务机关行政主体行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作出侵害行为的(政府、政府部门、派出机关)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侵害行为的(事实行为侵权)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侵害行为该授权组织(没有独立财政,派出机构、临时机构、内部机构除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侵害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实施侵害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复议机关作出侵害行为的对加重部分提出行政赔偿→复议机关对非加重部分提出行政赔偿→原行政机关委托人作出侵害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案例]公安、工商、文化三部门共同赔偿案2011年5月,某市公安、工商、文化三部门共同组织了一次全市范围内的“扫黄打非”专项整治,并每家抽调两个人组建了整治办公室。5月8月,整治办公室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郊区某印刷厂在印刷淫秽书籍。整治办公室全体成员即迅速出击,不听印刷厂申辩当场将该印刷厂的此批书籍全部予以查封。时逢当晚暴雨,致使查封书籍被水浸泡,价值4万多元的书籍全部无法销售。5月15日经国家法定权威部门鉴定,该印刷厂印刷的书籍均为合法的书刊。于是印刷厂向三部门提出国家赔偿。在此案中,整治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听申辩,未经调查核实,轻率作出查封决定,对印刷厂造成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此次办执法行动是公安、工商、文化三部门共同作出的,故该三部门为该案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案例]市公安局对复议加重部分承担赔偿案2011年4月6日,朱某到某县联系业务,晚上正在宾馆休息时,被执行检查任务的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以“嫖宿暗娼”为由将其抓获,朱某坚决不承认有此违法行为,后县公安局以“暗娼”已经交待为由将朱某处以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并交付执行,朱某不服,在被拘留期间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朱某态度不老实,且正值“扫黄集中行动”期间顶风作案,决定在其拘留执行完毕后收容教养6个月。朱某又在法定期限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的裁决。此时,朱某被关押了28天。在本案中,朱某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犯,理应赔偿。由于此案在县公安局作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后,复议机关市公安局又加重了对他的处罚,致其人身自由受到严重的侵犯。故此案应由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作为该案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由市公安局对复议加重部分的处罚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案例]乡政府承担赔偿责任案某乡党委、乡政府为了摆脱连续几年计划生育的落后状况,经反复研究决定,委托村委会采取各种必要手段管理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有一次A村委会发现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在多次做工作无效且该孕妇可能外逃的情况下,组织了几名年轻劳动力于欲强行拉该孕妇到乡人民医院做人流。期间遭到该孕妇丈夫M的阻拦,被该村委会人员打成轻伤。在此案中,村委人在进行计划生育工作中使用非法手段,侵害M的身体健康,理应予以赔偿。由于村委会是受乡党委和乡政府的委托从事这项工作的,乡党委不能作为国家赔偿的主体,故该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是乡政府。[案例]联合执法队违法拘留王某案某市工商、公安、卫生、城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检查市容。个体工商户王某由于违章摆摊,联合执法队决定将其拘留10天。在本案,工商、公安、卫生、城管等4个机关联合执法时违法对王某采取拘留措施,侵犯了王某的人身自由权,王某可以向上述四个行政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请求行政赔偿。当然,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该赔偿义务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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