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第六条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第九条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第十条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第十一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第十二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第十三条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对立法目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中医药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一、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医学科学的特色。作为传统医药,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方面具有自己的优势。中医药在我国卫生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是立法目的确立的前提和任务。1.中医药学独特的理论体系和特点是继承与发展的基础。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发展繁衍过程中形成的独特的医学科学体系,有完整的理论体系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中医药理论体系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整体观念,二是辨证论治;即以整体观念为主体的理、法辨证诊断系统,与独特的方、药治疗系统相统一,即学术体系的统一及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中医药独特的理论体系和特点在中医预防、诊断、治疗、康复、保健中,始终强调以机体内因为主,不忽略外因作用的疾病防治观,成为继承发展中医药的基础。2.中医药具有法定地位是继承与发展的保证。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推动了中医药的继承和发展。《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为中医药发展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要认真贯彻党的中西医并重的力针,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为中医药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以促进我国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互相补充,实现共同承担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历史使命。3.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是中医药发展的社会基础。中医药以收费低、疗效好、副作用小等特点深受人民群众的喜爱,中医药在广大农村及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有广泛的社会需求和群众基础,发展中医药事业符合我国的国情。新时期、新形势对中医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医药作为重要的卫生资源,要为实现我国卫生工作奋斗目标,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体系,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发挥重要作用,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二、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1.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必须遵循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原则。我国的卫生事业是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卫生事业发展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保障人民健康的福利水平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原则强调:①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收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的倾向;②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中心,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体现社会公平,逐步满足人民群多样化的需求;③发展卫生事业要从国情出发,合理配置资源,注重提高质量和效串。重点加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和中医药工作;④举办医疗机构要以国家、集体为主、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为补充,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必须符合这些基本要求。2.中西医结合是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要途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中西医要加强团结、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促进中西医结合。”中西医结合是中医药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中医与西医相互交叉渗透、互相促进、互相融合的必然结果,已成为中国医疗卫生工作的特色和优势之一。中医药发展要坚持按照自身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同时,应积极借鉴现代医学理论与科学技术,不断丰富并发展中医药学理论和临床实践。实践证明,党的中西医结合政策,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导向和推动作用,中西医结合工作已成为继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实现中医药现代化的重要途径。3.中医药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医药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主要表现为:全国县及县以上中医医药已有2682所(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院),中医院床位数达到28万余张,中医医院门诊提供的服务量中,中医科占1/5强。高等中医药院校(含民族医药院校)25所,中等中医药学校50所,独立的中医药科研院所94个,中医药人员达到50万余人(不含中药生产经营和监管人员)。中医药在防治常见病、多发病方面具有简、便、廉、验的优势,在防治某些危害人们健康和生存质量的疑难重病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特色。平均每诊疗人次医疗费用、每一出院患者住院费用,中医医院均低于西医医院。与同期西医医院对比,在常见的20个住院病种中,中医医院的药费、检查治疗费及住院总费用,大都低于西医医院。中成药已发展到43种剂型、5000余个品种,中药产业发展迅速,2002年全国中药工业总产值达到719亿多元,比2001年增长16.5%。2001年中药出口创汇5.58亿美元。中医药愈来愈受到国际的关注。目前世界上有130多个国家设立了中医、针灸医疗机构。世界卫生组织向其成员国推荐运用针灸治疗43个病种,欧美多数国家对针灸治疗予以认可,有的国家和地区将中医药特别是针灸纳入了医疗保险范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高等院校开展了中医药学历教育,多年来在我国学习自然科学的留学生中,学习中医药的一直居首位。已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医从业人员进行了资格准入管理,中医药的发展前景受到了各国大型制药企业的关注,积极开展与我国的交流与合作。三、保护人体健康保护人体健康是《中医药条例》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核心导向,也是中医药人员的职责。1.中医药在医疗保健中发挥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改善卫生服务和提高生活质量有更多、更高的需求;工业化、城市化、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与生态环境、生恬方式相关的卫生问题日益加重;疑难病、常见病发病事上升,一些传染病、地方病仍危害着人民健康;有些突发卫生事件对人民群众健康构成重大威胁。在应对这些需求、问题和挑战中,中医药为保护人体健康,发挥厂重要作用。2.中医药事业第九条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医医疗机构的定位的规定。中医药学以其独特的理论体系和丰富的临床实践,形成鲜明的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坚持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是继承和发展中医药的关键。针对目前一些中医医疗机构中存在的“中医西化”现象,本条规定,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中医药特色。一、中医药学在理论、临床、应用上有着鲜明的特点和优势整体观念、辨证论治是中医药理论体系的核心,并以此使中医在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某些疑难重症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中医诊疗手段简便而丰富,临床疗效好,副作用小,用药服务方便,费用相对低廉,易于接受,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中医药学在理沦、临床、应用上的这些特点,使中医药在预防、保健、养生、康复等方面构成其特色与优势。二、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要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不断发展中医药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具有其自身发展规律。江泽民同志曾指出:“要正确处理好继承和发展的关系,推进中医药的现代化。”中医药事业要不断发展,必须遵循自身发展规律,关键是正确处理继承、发展与创新的关系。既要积极运坩传统理论和方法,又要善于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多学科的交叉、融合与渗透;要坚持理论上有新的发展,实践上有新的创造,不断促进中医药事业和学术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的现代化。中医药要善于汲取自然科学研究的成果,为中医药基础研究和中医临床诊疗提供新思路、开辟新途径;要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中医珍断辩证及疗效判断标准的规范化和客观化,推进中医药的现代化。中医药要特别注重与现代医学的结合,做好中西医结合工作。中西医结合是党的中医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党和政府将“大力发展中医药,促进中西医结合”列入国家“十五”计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中西医要加强团结、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促进中西医结合。”中西医结合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的重要途径,其基础和前提是继承中医的学术思想.目的是提高临床疗效。中西医结合不是简单相加,更不是以西化中,而是取中西医之长,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和创新。三、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和优势,符合中国的国情当前,随着人类健康观念的改变、疾病谱的变化以及医学模式的转变,人类对于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的需求日益提高。在世界范围内,回归自然、重视传统医药已经成为潮流,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和优势正适应了这一潮流。在我国卫生事业中,中医药具有简、便、验、廉的特点,深受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的欢迎。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和优势,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符合中国的国情。中医药的继承与发展,不仅要坚持遵循自身发展规律,而且要按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和健康需求,不断向新的领域拓展,为维护人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