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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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教程笔记第一章总论第一节知识与财产波斯纳认为法律上的财产应符合:价值,排他性,可转让性。劳动产品不是财产,拥有价值也不一定是财产,拥有价值并且可人为控制也不一定是财产。发明创造、文艺作品等由信息构成的成果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是出于推动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保护某些特定利益的公共政策需要。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的基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标志等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首先,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物质,而是智力成果或商誉等非物质性客体,区别于物权。其次,只有符合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特定形态和特征的知识形态才可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再次,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一定与智力创造有关,比如把自然界的图案作为商标。】范围: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新型知识产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的特征和性质概念: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指知识产权相对于物权而言所具有的特征。一、特征:(一)客体具有非物质性【作品、发明创造、外观设计和商标标识等。】;获得了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物质载体所承载的客体的知识产权。(二)专有性,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独占性和排他性。】(三)地域性,是指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必须分别向对方的国家重新申请。(四)时间性,是指有多数种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保护了。【对于商业标记、商业秘密等非智力创造成果或非公开性信息而言,由于其原本就不是他人进行创作或创造活动的基础,或者原本就不能为公众所获得,所以可以一直进行保护,但对于注册商标需要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续展才能获得持续的保护。】二、性质:知识产权调整的关系主要是民事主体之间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权利的行使主要取决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所以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行使完全不受国家公权力的调整和干预。【专利权是国家授予的,没有专利局代表国家进行授权,专利权就无从产生,因此专利权带2有行政权性质。这一观点是错的】三、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鼓励和保护智力创造活动;促进智力成果推广应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立足于国内兼顾国际惯例。第四节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一、临时措施概念:是指法院在对案件的是非曲直做出最终判决之前,先行采取的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措施。包括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一)诉前责令停止侵权申请人应当递交材料:书面申请状;有关享有知识产权的证明;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相应的担保,如果被申请人可能因该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担保。不追加的,法院可以解除停止措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起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知识产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则不能单独提出申请。有关停止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二)诉前证据保全二、管辖与时效专利权由省级政府所在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著作权和商标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著作权各高院可以确定基层法院一审,对于商标权经最高院批准,高院可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法院一审。第二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著作权概念概念:著作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其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一语。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别,前者仅指对作品的权利,后者则除了对作品的权利外,还包括相邻客体的权利,即邻接权。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特许出版权时期和现代著作权保护时期。特许出版权并不是真正的著作权,是一种公权力,只有出版商能够获取。现代著作权,《安娜女王法》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中国:1910年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出版特权著作权只保护出版商首先保护作者由君主或政府授予,是恩赐依法产生符合法定条件就享有是公权力是私权力3著作权版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注意保护精神权利强调保护经济权利视作为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普通财产法人不享有完整著作权(还包括工人)法人享有完整版权(工人归雇主所有)著作权转让受限版权可以自由转让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第一节作品的概念概念: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首先,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其次,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再次,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第二节独创性独创性不是首创也不是独一无二。一、独创性的“独”独创性的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一)“独”的两种情况劳动成果在两种情况下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第一,劳动成果是劳动者从无到有独立创造出来的;第二,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而由此产生的成果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别。【演绎作品】【两位摄影师拍下相同的作品,3岁儿童随手画的图被一家公司用做商标,一家电话公司号码薄,有一名记者速记方法准确记下每个字,临摹名画,路人碰巧抓拍了警察与歹徒的情景:从结果反推,达到独创,分辨事实行为】二、独创性的“创”独创性的“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应具备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因素,而不能仅仅是“额头流汗”。【翻译具有创,五线谱谱写成简谱和把汉文改成盲文不具创】三、独创性与侵权认定接触+实质性相似4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即使被告的成果与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但若被告能够举证该部分并非原告独创,而是源于第三人,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向前找】第三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不受著作权保护并不意味着不受其他法律保护】一、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注意思想与表达的分界、混合原则与场景原则)思想无版权。【著作权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内容。是错的,著作权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如果一种“思想”实际上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集中表达,那么这些表达也被视为“思想”而不受保护,这就是“混合原则”。在文学作品中,如果根据历史事实或者人们的经验、观众的期待,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某下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由在先作品描述的,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达描写相同场景也不构成侵权。】二、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某些物品既具有实用功能,又具艺术美感【实用艺术品】。只有当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能够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独立于其实用功能而存在时,著作权法才对该艺术成分加以保护。三、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客观事实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但如果其不是单纯的“单纯事实消息”,而是加入了以文艺手法创作的新闻评论,则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仍然受保护。四、被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内容违法的作品】。五、法律、法规、政府决议、决定、命令、法院判决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官方正式文件。六、竞技体育活动;其展示的是运动力量与技巧,而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成为作品。七、公有领域的作品。第四节作品的分类一、文字作品: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建筑作品并不包括平面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条件:实用功能与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应该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造高度。五、摄影作品: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六、影视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5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其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成,包含设计者眼中的严谨、精确、简洁、和谐与对称之美。如他人未经许可按照设计图建造或者制造出了工程或产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要看该工程或艺术的美感与其实用功能是否能够分离。模型作品:为展示、实验或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与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八、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第一节著作人身权【精神权利】著作人身权带有民法上一般人身权的特征,是不可转让或继承的。一、发表权:是指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于何时、何处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发表权的特点:(一)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二)如果作者已转让著作财产权或许可他人以特定方式行使著作财产权,通常可以视情况推定作者许可发表作品;(三)作者对发表权的行使还可能受到他人人事权利的制约。二、署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向世人宣告自己与特定作品之间的关系。包括署真名、假名或暂时不署名。抄袭他人作品不仅侵犯了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还侵犯了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作者最初发表作品时选择暂不署名,并不代表他放弃了署名权。对于基于原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原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三、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是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该权利受到必要限制:如建筑设计者在创作出了建筑作品之后,建筑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做必要的改动;对于电影摄制,对小说或剧本的重大修改,只要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作者的原意和思想感情,就不构成对该权利的侵犯。五、特殊权利,是确认作者可以实施某种影响他人利益的行为,且他人在合理条件下不能拒绝。主要有收回作品权、接触作品权、追续权等。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专属权利。一、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为核心的权利,是指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该行为应当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二)该行为应当使作6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的载体上,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著作权法意义上对工程技术图、产品设计图的复制,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复制形式使用图纸,而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进行施工、生产工业产品。数字环境中的复制行为:(一)将作品以各种技术手段固定在芯片、光盘、硬盘和软件磁盘等媒介之上;(二)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三)将作品从网络服务器或他人计算机中下载到本地计算机中(在线阅读、浏览或欣赏作品等行为不算);(四)通过网络向其他计算机用户发送作品。分类:从平面到平面;从平面到立体,主要指按照美术作品或设计图制作立体艺术品,以及根据建筑设计图建造建筑作品的行为;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二、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发行行为的构成:(一)该行为应当面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二)该行为应当以转移作品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发行与网络传播的区别:发行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意味着转移作品的有形物质载体,而“提供作品”则并不涉及有形物质载体的转移。凡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就绝不可能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和权利穷竭原则,是指虽然著作权人享有以所有权转移方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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