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长江超越理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目录一、重要提示………………………………………………………………2-1-2二、释义……………………………………………………………………2-1-2三、集合计划介绍…………………………………………………………2-1-4四、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2-1-6五、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2-1-7六、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2-1-9七、集合计划的成立………………………………………………………2-1-10八、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2-1-11九、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2-1-12十、投资限制………………………………………………………………2-1-14十一、集合计划的资产……………………………………………………2-1-14十二、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2-1-15十三、费用支出……………………………………………………………2-1-18十四、风险准备金………………………………………………………2-1-20十五、收益分配……………………………………………………………2-1-21十六、集合计划的退出……………………………………………………2-1-22十七、集合计划的展期……………………………………………………2-1-24十八、集合资产的审计……………………………………………………2-1-26十九、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2-1-26二十、信息披露……………………………………………………………2-1-27二十一、风险揭示…………………………………………………………2-1-28二十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2-1-30二十三、特别说明…………………………………………………………2-1-302-1-2一、重要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和误导性陈述。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二、释义在本集合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长江超越理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指《长江超越理财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或本说明书:指《长江超越理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托管协议:指《长江超越理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当事人:指受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委托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2-1-3集合计划委托人、委托人或投资者:指除管理人外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个人或机构;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指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指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集合计划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集合计划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集合计划持有人:指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和管理人;集合计划存续期: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限;集合计划推广期:指本集合计划份额发售起始日至截止日的时间段;集合计划成立日或成立日:指本集合计划达到本集合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成立条件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成立的日期;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元:指人民币元;参与:指委托人或管理人认购本集合计划的行为;认购:指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委托人或管理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的行为;委托年度: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自成立日起每12个月的委托期间;持有期:指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至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时间段;退出:指本集合计划集中退出期内,委托人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的行为;集中退出期:指接受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申请的时间;r:委托年度期初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集合计划资产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2-1-4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或单位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总份额后,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的价值;回拨:指管理人将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划拨至持有人的行为;回拨后单位净值:指集合计划持有人委托年度期末(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单位净值加上单位份额所获得的风险准备金回拨之和;回拨后净值:指集合计划持有人委托年度期末(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净值加上持有人所获得的风险准备金回拨之和;管理人回拨后净值:指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委托年度期末(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自认购份额净值加上所获得的风险准备金之和;货币市场品种:指短期的、高流动性和低风险的投资品种,主要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国债和金融债、债券逆回购、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品种:指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投资品种,主要包括中长期国债、中长期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展期:指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后,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向后延长一个存续期的行为;再存续期:指集合计划展期后的一个存续期间;清算费用:指清算小组在进行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指定网站:指管理人发布本集合计划有关信息的互联网站——长江证券长网();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三、集合计划介绍(一)名称和类型名称:长江超越理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1-5(二)主要特点1、价值理念,稳定收益本集合计划通过投资成长性好、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的成果,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努力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2、风险准备,管理人回拨管理人以管理费收入的50%建立风险准备金。委托年度期末,如果委托年度投资收益率低于r,管理人以风险准备金对持有人进行回拨。3、管理人认购,优先补偿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本集合计划。每一委托年度期末,如果回拨后单位净值低于该委托年度期初单位净值,则管理人以其回拨后净值对委托人进行补偿。4、年年分红,真诚回报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在每个委托年度期末进行收益分配。(三)投资目标通过组合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稳定增长,为委托人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四)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1、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2、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货币市场品种的比例为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00%;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为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50%;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比例为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50%。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股票首次发行和增发、可转换债券发行等证券发行的申购,参与申购的资金额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集合计划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投资组合暂时未能达到上述约定比例的要求,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2-1-6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自主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管理。(五)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总份额)本集合计划以1.00元为单位份额,目标规模(总份额)为20亿份。(六)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为两年。(七)集合计划的推广时间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时间为2005年月日至2005年月日。(本集合计划自中国证监会出具了批准文件之日起60天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和设立工作)(八)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和参与价格本集合计划每份(单位份额)面值为1.00元。投资者通过认购的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每份集合计划的价格为1.00元。(九)集合计划推广对象和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对象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的客户。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十)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其中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推广方式为直销,中国农业银行的推广方式为代销。四、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一)集合计划管理人简介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创建于1991年,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公司各项业务获得长足发展,其精湛的服务和良好的经营纪录获得客户首肯和同业尊重,亦奠定了在业内的品牌地位,并成为国内最先获得创新试点资格的8家券商之一。2-1-7作为一家全国性的证券公司,长江证券拥有完善的业务网络,在全国20多个城市设置营业网点或分支机构,已形成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湾、华中以及西部五大重点业务区域。长江证券具备包括A、B股股票承销、客户资产管理和证券投资咨询等在内的所有证券业务经营资格,并且致力于打造全新的业务运作模式,以期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金融服务。公司坚持多元化发展策略,旗下包括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长江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当前亦积极探索在银行、保险、信托等领域的业务合作方式。(二)集合计划托管人简介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目前在国内有37家分行,营业机构遍布城乡,是我国营业网点最多、机构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在海外,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被《财富》评为世界500强企业之一。中国农业银行开通了全国专用数据通讯网,拥有先进的银行清算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已实现先进的电子联行、资金汇划的实时清算和汇划、对帐、清算三位一体,能保证客户资金在同城或异地的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三)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简介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简介同上。五、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一)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时间委托人通过认购的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认购本集合计划的时间为2005年月日至2005年月日。(本集合计划自中国证监会出具了批准文件之日起60天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和设立工作)(二)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方式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方式为“金额认购、全额预缴”。2-1-8(三)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金额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且为1千元的整数倍。(四)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价格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价格为1.00元/单位份额。(五)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程序1、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个人投资者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机构投资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等资料,到指定的推广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本集合计划的认购。2、委托人在集合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