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苏州市规划局2015.01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规范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适用本办法;下辖县级市和吴江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参照执行。第三条交通影响评价分为城市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分析和城市规划实施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城市规划实施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包括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占道施工期交通影响评价。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查和管理,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协作。第五条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内容应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江苏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要点》和《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二章启动条件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进行城市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分析:(一)苏州市区范围内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二)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地块容积率等有重大调整; 3(三)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进行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一)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5倍以上;(二)用地规划指标有重大调整的项目;(三)重要的交通类项目;(四)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类别代码启动指标单位核心区住宅T01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2商业T02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1服务T03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1办公T04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1场馆与园林T05机动车位个停车位≥100医疗T06机动车位个停车位≥100学校T07应编制交通T08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应编制工业T09用地面积万平方米≥10混合T10总建筑面积(机动车位、用地面积)≥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中任一类(T01~T09)的启动阈值机动车位个停车位≥200其他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类别代码启动指标单位外围区住宅T01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3商业T02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2服务T03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2办公T04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2场馆与园林T05机动车位个停车位≥100医疗T06机动车位个停车位≥100学校T07宜编制交通T08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宜编制工业T09用地面积万平方米≥10混合T10总建筑面积(机动车位、用地面积)≥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中任一类(T01~T09)的启动阈值 4机动车位个停车位≥200其他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注:①核心区指“姑苏区及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的重点区域”,外围区指“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和相城区在重点区域以外的地区”,参见附录1。②建设项目类别划分参见附录2。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进行占道施工期交通影响评价:(一)需封闭道路或占用道路的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等交通设施项目(T08);(二)在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上施工并对交通产生影响的非交通市政工程项目(T11);(三)对道路交通有较大影响的大型活动项目。对交通有严重影响、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工程项目应进行占道施工期交通影响评价。注:①占用道路是指需占用≥3米以上机动车道,占用时间超过7天。②非交通市政类项目指的是管线施工等。第三章编制审查第十条城市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分析由规划编制组织机关负责,针对规划的具体任务、内容、深度等技术特点,加强空间结构、土地利用和设施布局等规划方案的交通影响分析,特别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的要求,对规划编制单元、基本控制单元及地块的交通供应、组织方式与用地开发等进行互适性分析,对规划用地布局、开发强度以及相关指标进行校核修正,有效发挥交通对土地利用的引导作用,促进合理布局和交通减量,为后续规划实施管理提供依据。 5城市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分析作为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在规划正式评审前,由规划编制组织机关组织规划、交通等方面专家进行交通专项评审,并按照专家审查意见优化规划方案。第十一条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编制,重点对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交通需求和周边交通设施支撑能力等要素进行综合研究,为确定项目选址提供支撑或通过交通影响评价核实项目开发强度,确定出入口位置、交通组织、设施配置等规划设计条件,并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形成审查意见。重大项目必要时也可组织专家评审。第十二条一般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规模较大或对外交通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作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重要支撑,一并上报审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未落实审查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第十三条占道施工期交通影响评价由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占道施工期交通影响评价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交通疏解方案一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按照 6审查意见优化交通疏解方案。第四章从业单位管理第十四条从事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的单位必须具备城市规划乙级以上的资质或设有交通规划专业的院校,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通过审核后,进入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备案库,才可在苏州市区内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工作。第十五条对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备案库的从业单位进行等级评定。等级A级B级单位资质城市规划甲级资质以上或设有交通规划专业的重点院校城市规划乙级资质以上或设有交通规划专业的普通院校第十六条根据从业单位的等级,确定其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业务范围,参见附录3。第十七条交通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采用委托或招标等方式依法确定,同一机构不能从事同一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第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备案库的从业单位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如发现从业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分包、转包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对其进行降级、暂停业务等处罚,情节严重可永久性移除编制单位备案库处理。第五章附则 7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单位可认为不合格,应按本办法要求重新编制。第二十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交通影响评价的评审专家在评审中故意影响评价结果、导致评价失实的,不再列入专家名单。第二十二条不在本办法规定内的其他交通影响评价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苏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8本办法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办法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9附录1苏州市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分为三个区域:核心区指“姑苏区及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的重点区域”。1.姑苏区2.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的重点区域:1)吴中中心区:南至吴中大道、东吴南路,北至湄长河及姑苏区边界,东至京杭大运河,西至友新路及姑苏区边界;2)郭巷:东至独墅湖与墅浦塘,西至京杭运河,北与工业园区娄葑接壤,南至绕城高速公路;3)越溪:东至西塘河,西至龙翔路,北至吴中大道,南至绕城高速公路;4)太湖新城:东、南至太湖大堤,西至木东公路,北至绕城高速公路;5)木渎:苏福路以北的木渎新区和苏福路以南的胥江城。3.相城区的重点区域:1)元和塘以东地区:东至227省道,西至元和塘,北至太阳路,南至姑苏区边界;2)元和塘以西地区:东至元和塘,西至永方路,北至太阳路,南至姑苏区边界,包含永芳路以西、春申湖路以北部分区域;3)高铁新城:东至聚金路,西至元和塘,北至渭塘,南至太阳路。外围区指“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和相城区在重点区域以外的地区”。参照区指“吴江区、工业园区、高新区”。 10 11附录2苏州市建设项目大类划分及代码大类名称住宅商业服务办公场馆与园林医疗学校交通工业混合其他大类代码T01T02T03T04T05T06T07T08T09T10T11苏州市建设项目中类划分及代码大类中类说明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别墅TSZ011别墅、低密度住宅普通商品房TSZ012公寓、普通住宅、居民楼等住宅T01保障性住房TSZ013保障性住宅、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大型超市TSZ021日常生活大型超市日用百货TSZ022大型百货商店专业市场及建材超市TSZ023婚纱城、建材超市、家具城等数码家电城TSZ024数码家电专卖店农贸市场TSZ025农贸市场、菜市场等邻里中心TSZ026居住区配套的生活中心公建沿街商业TSZ027办公等公建设施的沿街商业商业T02住宅沿街商业TSZ028住宅的沿街商业、配套商业餐饮TSZ031餐馆、饭店、饮食店等星级宾馆TSZ032评有星级的宾馆经济型酒店TSZ033一般旅馆、招待所、快捷酒店社区服务TSZ034居住区、社区的居委会、派出所等配套服务服务T03服务网点TSZ035邮电、金融保险、修理等服务网点或营业网点行政办公TSZ04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的办公场所商务办公TSZ042商务办公场所研发办公TSZ043科研院所、设计、研发中心等办公T04酒店式公寓TSZ044酒店形式的公寓影剧院TSZ051电影院、剧场、音乐厅等文化场馆TSZ052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会展场馆TSZ053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场馆TSZ054比赛训练用体育场馆、综合性场馆、健身中心等园林与博物馆TSZ055苏州博物馆、苏州园林等场馆与园林T05公园TSZ056城市公园、休憩广场、游乐场、旅游景区等社区医院TSZ061诊所、社区诊疗中心等小规模医院大型医院TSZ062区、县级以上各类综合医院、急救中心等专科医院TSZ063医疗T06疗养院TSZ064疗养院、养老院、康复中心等高等院校TSZ071大专及以上院校学校T07中专及成教学校TSZ072中专、职高、特殊学校及各类成人与业余学校 12大类中类说明中学TSZ073高中、初中小学TSZ074幼儿园TSZ075幼儿园、托儿所社会培训TSZ076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客运场站TSZ081交通客运站、客运枢纽货运场站TSZ082货运站、货运码头加油站TSZ083停车设施TSZ084社会停车场(库)、公共汽(电)车停车场(库)轨道交通设施TSZ085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有轨电车等交通T08道路工程设施TSZ086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道路立交、高速公路等一类二类工业TSZ091主要以轻工业为主三类工业TSZ092主要以重工业为主仓储与物流TSZ093仓库、物流中心工业T09企业研发TSZ094工业配套型产品研发混合T10混合TSZ101使用功能包含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建设项目大类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