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资料审核制度为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高质量的完成国家法定统计调查任务,依据《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各类统计资料上报前,必须依据《统计法》和《统计方法制度》的要求,做好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二、实行审核工作责任制(一)统计人员应当按照《统计调查报表制度》要求,对各项统计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核,确保各项统计指标以及相关统计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准确无误。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与统计报表配套衔接,保持一致。(二)统计负责人要对统计人员填报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各项统计数据真实准确、逻辑关系严密、报表填报完整。对审核不合格的统计报表,退回相关统计人员进行重新核对、校填。(三)单位负责人最终审核统计负责人审核通过的统计报表,审核不合格,退回统计负责人会同统计员重新核对、校填。统计工作流程的各环节统计人员、审核人员均应当对其统计、审核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三、对于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本部门统计资料失实并被政府统计部门追究统计法律责任者,本单位将再依法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单位名称(盖章)二〇一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