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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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范(试行)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保障审判活动公开、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人民法院专网建设技术规范》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建、扩建、改建的审判法庭。原有的审判法庭可根据实际状况参照执行,逐步完善各项功能。专门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参照本规范执行。本规范中方案一是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应达到的基本配置和基本功能。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范围和功能,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审判工作需求确定。原则上高级人民法院应在4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应在2个以上审判法庭实现方案三中的各项功能,基层人民法院应在1个以上审判法庭实现方案二中的各项功能,实现多媒体证据管理和庭审音视频信息的采集与应用,并为审判监督、绩效考核、审委会讨论、庭审转播、案例指导、上诉审等应用提供翔实、全面的信息。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信息技术发展和审判工作需要适时修订。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是:1、统一规划为确保为庭审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为庭审音视频信息管理及其在审判监督、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应用打下良好的基础,各高级人民法院应按照《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订本院及辖区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划。通过演示、评测、招标等方式,统一组织确定辖区法院法庭信息化建设合作伙伴的入围范围。2、服务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要以审判工作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审判工作为主线,以促进公正和效率为目标,立足法庭的基本功能,立足案件信息管理的整体需求,追求系统应用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3、分期建设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采取先发达地区、后贫困地区,先基本功能、后功能扩展,先部分法庭,后全面实施的步骤;有计划、有目标地选择建设标准和试点法院,积累经验,逐步推广。4、持续发展在设计和建设中,在满足审判法庭基本功能、性能与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要充分考虑审判改革发展趋势,充分考虑技术发展趋势,在基础布线、基础环境建设等方面为未来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利用网络、通信、多媒体等先进技术和软硬件产品,扩展、延伸审判法庭功能,为案件开庭审理各阶段(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对庭审音视频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加工和存储,为案件信息管理和应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发挥信息化在提高审判效率、规范庭审活动、加强审判监督、促进审判公开、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等方面的作用。三、建设内容及要求法庭信息化建设包括布线、证据展示、庭审笔录、音视频管理、庭审管理、灯光音响、集中控制、同声传译等系统建设。同时,还涉及法庭信息化应用、法庭信息化保障及管理等相关内容。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如图(一)所示。(一)布线1、建设目标为法庭内计算机网络、视频网络、设备控制等提供线路支持和保障,包括综合布线、音视频线、控制线、灯光音响线以及法庭与机房的连接线等。应同时考虑法庭各方使用设备的快捷、简便。2、功能要求法庭内布线应满足法庭相关位置访问局域网、互联网要求,满足法庭内通信要求,满足庭审音视频信息采集和本地及远程应用要求。满足各类设备集中或分类控制要求、满足厂灯光、音响设备控制要求,满足法庭安防与监控要求,3、建设要求(1)接口要求。在法官席、书记员席位设置局域网接口和互联网接口。在诉讼参加人席位设置或预留互联网接口和音视频接口。在主要审判配套用房内设置或预留局域网接口和互联网接口,并根据需要配置相关设备;(2)冗余要求。布线时对各类线缆要进行冗余设计。在新建、扩建、改建法庭过程中,应为布线预埋管道、安置桥架、预留地槽和孔洞等。由于经济等原因,其他系统暂时无法建设的,应为布线预留管线。应为审判信息管理预留机房。(二)证据展示1、建设目标实现不同形式(电子证据、实物、音频、多媒体等)、不同来源(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书记员、当事人、互联网等)证据的展示。2、功能要求配备多种证据证物展示软硬件设备,用于庭前交换或当庭出示的各类证据的展示。(1)满足庭前交换的各种电子证据(电子文本、电子图片、音视频信息)展示需求;(2)满足实物证据展示需求;(3)满足磁带、录像、VCD、DVD等多媒体证据展示需求;(4)满足互联网证据展示需求;(5)满足当事人当庭出示的电子证据、音视频证据展示需求;(6)满足异地作证(证人保护、远程作证)信息展示需求。3、建设要求(1)在法庭内配备电脑、卡座、录像机、VCD/DVD机、实物展台等各种证据证物展示设备;(2)在法庭内配置LED屏/背投/电视/电子白板/投影等庭审显示设备,满足法官、诉讼参加人、旁听等席位的显示要求;(3)在书记员席位或当事人席位配置音视频VGA输入接口和互联网接口:(4)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官、书记员、当事人等席位配置显示设备,用于实时查看案件信息、庭审信息、证据展示信息,笔录信息等;(5)通过软件或音视频矩阵实现与庭审音视频信息的切换展示及输出,满足证据展示时的音频扩声和视频显示要求;(6)采用有效的技术方法,将证据展示信息在庭审实况直播和庭审录像中清晰展观;(7)有条件的法庭,应支持质证留痕功能。在基于同一图片、场景、文本等电子证据(应支持WORD、POWERPOINT、EXCE1、PDF、DWG、WMF等文档格式,以及BMP、JPG、PNG、TIF等图片格式)进行法庭辩论时,可以在一个或多个显示屏上显示、保留质证痕迹。质证信息纳入庭审管理范畴。(三)庭审笔录1、建设目标实现书记员庭审笔录。笔录信息可自动转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2、功能要求(1)支持庭审笔录的录入、校对及打印;(2)可对遗漏的文字进行标记,并可通过该标记来定位庭审视频,进行补录或校正;(3)校对后的庭审笔录可直接打印,并自动进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3、建设要求(1)应有效支持计算机或专用速录设备(如亚伟速录机)录入;(2)庭审笔录应与庭审音、视频记录信息进行时间标记同步。(四)音视频管理1、建设目标实现庭审音视频信息的采集、处理、存储,为庭审直播、点播、远程观摩等应用和服务奠定基础。2、功能要求(1)信息采集。实时采集庭审音视频信息。可以采集、传输、存储一路或多路庭审画面。也可以采编一路或多路复合画面(包含摄像机信号和证据信号)。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CB50348-2004)以上;(2)光盘刻录。当庭或闭庭后按需要对庭审信息(包括庭审录像、证据、庭审笔录等信息)进行光盘刻录,用于随卷归档等用途。音视频编码格式为MPEG—Ⅱ、MPEG-4(H.264/AVC)、WMV或AVS。应具有光盘封盘、防擦写、防篡改、防剪辑等安全保护措施;在开闭庭(或开休庭)时间段内具备连续的时间标记;(3)音视频处理。应具备混音处理、多画面合成和画面选择、语音激励摄像联动、电子证据信息的选择与切换、法庭画面输出切换等功能;(4)图像保存。对集中采集的庭审信息进行自动存储、形成符令主流格式标准的媒体文件和数据文件,并能够自动进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5)图像格式。庭审信息的硬盘存储编码格式采用MPEG-4(H.264/AVC)、WMV或AVS,编码文件码流可根据需要调节。3、建设要求(1)采集庭审观场画面和发言人画面的摄像机数量和安装位置至少应能够对法官及诉讼参与人完全拍摄;(2)各种庭审信息的编码记录严格时间同步,并可根据庭审过程设置标记,用于图像快速索引和定位;(3)能够对庭审音视频信息进行数字化编码。音视频数字编码器可安装在中心机房,为多个法庭进行后端数字化处理;(4)可以同时采取光盘、磁带、网络和硬盘等存储方式。可以根据案件进展及其重要性等因素采用在线、进线、离线方式保存:(5)应具备语音激励功能,并可以根据需要启用或屏蔽;(6)支持2个以上法庭采编直播备份;(7)支持证人远程作证、观看庭审实况功能。(五)庭审管理1、建设目标实观对庭审各阶段各类信息及其应用的管理,包括案件基本信息、笔录信息、庭审音视频等信息的管理,以及庭审直播等应用的管理。2、功能要求(1)提供案件基本信息(包括立案日期、案号、案由、当事人、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等)和庭审排期信息的维护管理。具有权限划分、身份识别和日志功能;(2)能够对本地庭审画面和远程质证(提讯、庭审)画面的显示和输出进行管理,根据需要在法庭内、外各类显示设备显示。或传送到图像处理中心,为庭审直播、点播、远程观摩等应用提供服务;(3)能够在庭审视频中输出文字信息、时间信息等;(4)能够进行直播控制灵活,选择各路图像画面、证据展示画面或复合画面进行直播。能够根据网络带宽和庭审关注度的情况调节码流;(5)能够对庭审中产生的笔录信息、质证信息和音视频信息进行管理,并能够同步输出到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应用。案件基本信息和实体信息的文件格式、数据结构、数据代码、数据交换等必须满足《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要求》。3、建设要求(1)庭审管理由庭审管理模块1和庭审管理模块2共同完成。其中庭审管理模块1为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一部分,由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单位开发提供。庭审管理模块2为法庭信息化的一部分:由科技法庭建设单位开发提供。两者应按下列要求互相提供接口:(2)庭审管理模块1完成的功能包括:管理、展示案件排期信息、案件基本信息,并可以在开庭前将这些信息发送给管理模块2;管理、展示案件证据信息和质证信息;接收庭审管理模块2的庭审笔录信息和庭审音视频信息;(3)庭审管理模块2完成的功能包括:管理、展示开庭排期信息、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号、案由、当事人、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等),并可从庭审管理模块1中接收这些信息;管理、展示庭审笔录信息和庭审音视频信息,并在休庭后将这些信息发送给庭审管理模块1;庭审直播、远程质证、证人保护、庭审观摩的控制和管理。(六)灯光音响1、功能要求(1)满足庭审扩声需求,满足播放DVD、CD、磁带等音像资料需求;(2)满足庭审各阶段灯光需求。2、建设要求(1)在法庭内形成一个均匀的声场,不产生回声啸叫;(2)话筒数量应满足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和书记员的发言需求。法官席每个席位、双方当事人席位(大、中法庭双方各两个以上席位,小法庭双方一个以上席位)、刑事审判法庭被告人席位均配置话筒;(3)发言控制方式。可以声控激励,也可以法官席控制。法官席优先发言,并可控制控、辩双方的发言与发言时间;(4)满足国家标准GB50371—2006—《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中的会议类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5)根据庭审环节和证据展示等需要提供可分区控制光源。法台区域的平均光照强度不应低于8001ux、其它部位的平均光照强度不应低于5001ux,等离子视频屏幕区照度不应高于8001Ux。(七)集中控制1、建设目标实现对庭审各阶段音视频信息采集控制、庭审设备控制,简化书记员或其它控制人员的操作,提高庭审效率。2、功能要求能够对法庭内的DVD、投影仪、实物展台、显示屏、摄像机等各类设备进行集中控制。能够设置庭审各阶段各类设备和灯光的工作状态。庭审过程中,控制人员“单击”一键即可满足开庭要求。3、建设要求(1)庭审控制可以采用触摸屏界面方式,也可以采用计算机界面方式;(2)控制界面应直观明了,简单易用;(3)大中法庭和重要的小法庭,可以考虑同时在书记员席位和控制室对庭审进行控制;(4)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大、中法庭设置控制室,以安放音响、视频等设备,以及对视频设备的控制和维护。(八)同声传译1、建设目标为人民法院的涉外庭审和少数民族地区法院的庭审提供同声传译功能。2、功能要求提供同声传译的服务,并能够将翻译内容提供给法庭记录人员形成审判记录文档。3、建设要求(1)确有必要且有条件的法院,个别法庭可以配置同声传译系统。其他情形可以临时租用同声传译系统:(2)主机支持发言单元数量、翻译单元数量、音频输入/出,红外发射设备传输频率,发射距离等性能指标由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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