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听课笔记第一编导论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1、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⑴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⑵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⑶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5、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6、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P137、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8、性质:是公法;是部门法;是基本法;是程序法。9、民事诉讼法的任务:⑴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⑵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3)教育公民自学地遵守法律。10、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空间和时间适用和发生作用。包括:⑴对事的效力:一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二是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案件。(2)对人的效力: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均得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⑶空间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域内适用;⑷时间效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开始生效。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P191、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内在价值:程序自由价值;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效益价值。P21外在价值: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P222、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3、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合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4、诉: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特点:P285、诉的要素:⑴诉讼当事人;⑵诉讼标的;⑶诉讼理由。P296、诉的种类:⑴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⑵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给付义务的诉;⑶变更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离婚案件)7、诉讼标的: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律效果的请求(声明)。8、既判力: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P33既判力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时间范围和主观范围。第二编总论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是指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一定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P35特征:基础性、抽象性、宏观指导性意义:⑴有助于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诸多基本理论;⑵有助于深刻领会民事诉讼法中各项程序制度的精神实质,掌握和正确适用各种具体规定;(3)有助于适应民事诉讼中的各种复杂情况,正确地、灵活地处理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2、同等原则: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3、对等原则: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4、当事人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5、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问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意见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P416、处分原则: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内容:(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2)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3)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4)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7、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P478、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公正、诚实和善意。P50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包括:⑴合议制度;(2)陪审制度(3)回避制度;(4)公开审判制度;(5)两审终审制度。1、合议制: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P51合议庭由三人以上组上,必须是单数。对于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P52院长、庭长与合议庭是指导、监督的关系。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P542、陪审制度: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内容P543、回避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回避适用于下列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条件:一、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⑵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⑶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二、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1)未经批准,私正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三、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4、公开审判的含义和例外: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衽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制度。不公开的案件:涉及国家机密、涉及个人隐私,其他另有规定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5、两审终审的含义和例外: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例外:特殊类型案件的特别程序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第五章民事审判权与审判组织1、民事审判权: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2、特征:(1)民事审判权主体的惟一性:人民法院(2)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3)对象的特定性: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法律规定由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解决的民事非权益争议案件和某些特殊类型案件(4)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被动性:决定权在当事人(5)民事审判权运行的程序性(6)民事审判权行使方式的相对灵活性(7)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P603、内容:(1)立案决定权(2)调查证据权(3)诉讼指挥权(4)释明权(5)特定事项决定权(6)民事裁判权P634、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5、形式:独任制和合议制6、独任制:指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7、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第六章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重点章)第一节民事诉讼的主管1、主管: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2、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3、P67主管的范围:(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2)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4)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案件;(5)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6)法律规定由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其他有诉的利益的民事案件。第二节管辖概述4、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5、管辖的原则:⑴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原则;⑵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⑶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原则;⑷尽可能均衡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原则;⑸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6)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6、管辖恒定: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理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包括级别恒定和地域恒定。7、P71种类:⑴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人民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⑵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以及是否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⑶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以诉讼关系为标准)。第三节级别管辖8、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9、确定级别管理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4)诉讼金额的大小。10、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安件:P73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㈡中级人民法院: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⑴海事海商案件⑵专利纠纷案件、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⑷诉讼标的金额较大的案件;㈢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㈣最高人民法院:一是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四节地域管辖11、地域管辖: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论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2、确定标准: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13、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P76(1)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补充:6点P76(2)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