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密金融知识培训123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保密金融知识培训2014.8学习内容一、简要介绍《保密法》二、我行商业秘密介绍三、简要叙述我行近年建立的保密工作制度四、员工保密工作行为规范一、保密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4月29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也称新保密法。(一)相关基础定义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家秘密的范围:•(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及期限划分:•绝密:密级期不超过三十年;•机密:密级期不超过二十年;•秘密:密级期不超过十年;注: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统一规范国家秘密的标识公文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标在首页的右上角。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例如机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5年,其标识为“机密★5年”。二、我行商业秘密知识介绍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邮储银行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邮储银行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邮储银行保密工作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坚持“业务谁主管(办),保密谁负责”的原则。邮储银行各级行在工作中,既要保守国家秘密,也要保守商业秘密。邮储银行产生的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一、“核心商密”是邮储银行行内最重要的保密信息,一旦泄露会对邮储银行的经济利益、运营安全和竞争优势造成巨大损害或直接危及全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一)泄露会严重干扰邮储银行正常工作秩序和业务运行的;(二)泄露会严重危及邮储银行资金安全或使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泄露会使邮储银行金融新产品或业务新举措无法实施的;(四)泄露会给邮储银行在对外商务谈判中造成被动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五)泄露会应影响邮储银行信誉、声誉或业务开展,降低竞争力的;(六)泄露会严重影响或损害邮储银行客户利益的。二、“普通商密”是邮储银行行内重要保密信息,一旦泄露会对邮储银行的经济利益、运营安全和竞争优势造成相当的损害或在某一地区或某业务领域造成重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一)泄露会干扰邮储银行正常工作秩序和业务运行的;(二)泄露会危及邮储银行资金安全或造成资产损失的;(三)泄露会影响邮储银行金融新产品或业务新举措顺利出台的;(四)泄露会给邮储银行在对外商务谈判中造成被动或经济损失的;(五)泄露会应影响邮储银行信誉、声誉或业务开展,降低竞争力的;(六)泄露会影响或损害邮储银行客户利益的。三、我行近年建立的保密工作制度完善相关制度《银行业保密范围确定》、《商业秘密暂行规定》和《中国邮政保密规定》是邮储银行系统在主管业务方面分别确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关于保密的相关制定。四、员工应遵守的保密行为规范失密失密是员工违反保密制度,过失泄露国家和我行商业秘密,或者遗失国家或我行商业秘密载体,致使国家或我行商业秘密被不应知者获知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泄密泄密是员工违反保密制度,故意使国家秘密和我行商业秘密被不应知者获知,或故意致使国家或我行商业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另:本行员工未经授权不得接受任何有关本行的采访,任何人不能对外提供有关本行的任何保密信息。禁止通过窃取商业秘密获取不正当利益,严守客户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客户信息。邮储银行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下列保密守则:(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五)不在非秘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事项;(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事项;(八)不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存放涉密文件、资料、物品;(九)不用普通电话、传真、明码电报、普通邮件、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内部即时通讯平台“腾讯通”即RTX除外)等传递涉密事项;(十)不携带涉密文件、资料、物品等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在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一)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或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对外提供或公开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查、批准手续。(二)复制、摘抄、发表或公开其他部门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必须征得原定密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同意。(三)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保秘密载体安全。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四)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违反保密管理规定,未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给予告诫或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以上内容摘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百八十四条违反保密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一)非法获取本行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并牟利的;(二)擅自、故意泄露本行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三)窃取、泄露、篡改客户身份、账户以及交易等信息的。(四)协助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查询、冻结、扣划,提前泄露相关信息的。以上内容摘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百八十五条

1 / 1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