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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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本章内容及学习要求:1.了解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了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概念;了解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和原则;2.掌握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和构成、预算管理的职权、预算组织的程序以及预决算的监督;掌握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和方式;掌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及财政收支的方式。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律制度是指规范国家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督等活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1、《预算法》,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共11章79条,是我国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法和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2、《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11月22日发布并开始实施,共8章79条,是协助预算法的实施而制定的更详细具体的规定。3、其他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二、国家预算概述(一)概念国家预算也称政府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即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二)国家预算的作用1、财力保证作用——国家预算既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条件,又是政府实施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有效保证。2、调节制约作用——国家预算的收支规模可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预算支出的结构可调节国民经济结构。3、反映监督作用——预算收入反映国民的经济发展规模和经济效益水平,预算支出反映各项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通过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便于掌握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出现的问题,从而采取对策和措施,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一级政府设立一级预算的原则,分为五级预算:1.国务院(中央政府)预算2.省、自治区、直辖市3.设区的市、自治州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5.乡、镇、民族乡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省、市、县、乡四级地方政府预算(四)国家预算的构成1.国家预算按照政府级次可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1)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央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2)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本级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如广东省级各部门: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可分为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1)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本级预算即为总预算。本级总预算=本级政府预算+下级政府总预算(2)部门单位预算: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预算单位:是指编制预算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是各级政府预算的基本构成要素。1.全国人大的职权:①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②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③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①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②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③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④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⑤撤销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①审查本级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②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③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议;④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①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②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③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④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3.乡、民族乡、镇人大的职权:①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②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③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④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⑤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委会)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①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②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③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运用方案④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⑤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2.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①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②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③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运用方案④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⑤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1.各部门的职权:①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②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③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2.各单位的职权:①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②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③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一)预算收入1.预算收入按来源划分:①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②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预算的部分。③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④其他收入,包括罚没收入、公产收入及杂项收入等。罚没收入是指政府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款和没收品收入,以及依法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卖收入。公产收入是指国有山林等公产的产品收入、政府部门主管的公房和其他公产的租赁收入及变价收入等。杂项收入包括国际组织援助捐赠收入、对外借款归还收入等。2.预算收入按归属划分:①中央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如关税、消费税等,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②地方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③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对同一税种,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如增值税、资源税等。(二)预算支出1.按内容划分:①经济建设支出——包括用于经济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支持企业的挖潜改造支出,拨付的企业流动资金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贷款贴息支出,专项建设基金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以及其他经济建设支出。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公益性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人员费用支出、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其他事业发展支出。③国家管理费用支出;④国防支出;⑤各项补贴支出;⑥其他支出。2.按支出级次划分:①中央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②地方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五、预算组织程序编制→审批、批复、备案→执行、调整(一)预算的编制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1.预算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1)各级政府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①法律、法规;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③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④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⑤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2)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①法律、法规;②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③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④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⑤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1)中央预算草案的内容: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④地方上解的收入。⑤中央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的内容: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④下级上解的收入。⑤上解上级的支出;⑥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二)预算的审批1、预算的审查和审批(见预算管理职权)2、预算的批复30日内→→15日内→→财政部门本级各部门所属各单位3、预算的备案(1)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4)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三)预算的执行我国预算执行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简称国库)、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1)预算收入:由各级征收部门(财政、税务、海关部门等)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2)预算支出: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四)预算的调整1.可以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况:(1)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2)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见预算管理职权)。2.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况:▲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六、决算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1、决算的编制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2、决算的审批(1)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3)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3、决算的批复4、决算的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政府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20日内→→15日内→→财政部门本级各部门所属各单位七、预算、决算的监督(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二)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四)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一)《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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