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7年民事诉讼法2013年民事诉讼法新条文序号2007年10月28日通过、实施2012年08月31日通过2013年01月01日实施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003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004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005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006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007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008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009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010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011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01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013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014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015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