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模拟法庭检察院诉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公益诉讼人:被告:被告代理律师:第三人:1【书记员】: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书记员】公益诉讼人是否到庭【公益诉讼人】:已到庭【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及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已到庭【书记员】第三人是否到庭【第三人】:已到庭【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公益诉讼人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宣读完毕,)【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席。【审判长】:请坐【敲法槌】(全体坐下,书记员不用)【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诉讼参与人己经全部到齐,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审判长】:谢谢书记员,请坐。【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公益诉讼人】:公益诉讼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被告】: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林业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一,林业局局局长。【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二,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三,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甘肃明达科技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四,公司执行董事。2【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45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公益诉讼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林业局、第三人甘肃明达科技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现在,宣布开庭。【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46条规定,本庭由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判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陶表伟、王卫欣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董容担任法庭记录。【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第47条、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公益诉讼人在诉讼中享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二)被告对公益诉讼人的起诉有应诉方有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三)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四)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五)当事人有在诉讼中进行辩论的权利:(六)当事人在诉讼中经审判长许可,有向证人发问的权利;(七)当事人有查阅、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八)当事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有查国本庭的庭审材料,请求复印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九)在宣判前,公益诉讼人有申请撒诉的权利;(十)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十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十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审判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吗?【公益诉讼人】:听清楚了【被告】:听清楚了【第三人】:听清楚了【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公益诉讼人】:明确,不申请回避【被告】:明确,不申请回避【第三人】:明确,不申请回避3【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62条、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被告对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实陈述事实。(2)在诉讼期间,被告不得向公益诉讼人和证人收集证据。(3)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义务。【审判长】: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公益诉讼人】:听清楚了【被告】:听清楚了【第三人】: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因此,你们在享受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公益诉讼人】:听清楚了【被告】:听清楚了【第三人】:听清楚了【审判员】: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下面,先由公益诉讼人宣读起诉状。【公益诉讼人】:我方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确认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林业局未履行行政处罚、恢复被毁林地原状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请求判令兰州市城关区林业局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恢复被毁林地原状。3、请求城关区林业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以消除社会不良影响。以下是事实和理由我院在办理反渎职侵权案件过程中,发现城关区林业局辖区内青白石街道发生毁坏林地的情况。我院依法进行调查发现:明达公司土地开发项目毁坏林地86.2亩,且全部为宜林地。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城关区林业局应对第三人明达公司破坏宜林地的行为具有处以相应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的行政职权,但其并未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益诉讼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告城关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明达公司的监管力度,并且督促被告将整改情况一个月内进行书面回复。但被告城关区林业局在收到公益诉讼人发出的《检察建议书》一个月后,既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也没有进行书面回复,被破坏的宜林地也未进行任何恢复,仍处于受破坏状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审判员】:被告,刚才公益诉讼人陈述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听清楚没有?【被告】:听清楚了【审判员】:和法庭庭前送达的起诉书是否一致?【被告】:一致。【审判员】:下面请被告进行简要答辩。【被告】:答辩人因公益诉讼人提起对我方未履行行政处罚、恢复被毁林地法定职责的诉讼一案作出答辩如下:公益诉讼人主张我方并未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我方作为兰州市城关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本辖区范围内森林、林木、林地有关事宜的法定监督管理职责。对于明达公司涉嫌犯罪的行为,因不属于我方行政处罚的范围,据此我方于2016年2月2日将案件移送兰州市森林公安局查处,但兰州市森林公安局以案件缺少询问笔录、鉴定报告为由,让我方补齐以后再予以移交,现所需材料在积极办理之中。其次我方针对第三人明达公司擅自违法推山造地的行为,进行了下列工作:1、下发了行政违法通知书三份;2、拍摄了现场违法照片;3、向森林公安机关提交了案件报告;4、向兰州市生态建设管理局提出对涉案林地进行勘验的申请;5、兰州市城关区林业勘测设计队出具了《甘肃明达科技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土地开发项目毁坏林地调查报告》;6、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调取了相关证据;7、完善立案手续及移送所需证据。且为尽快恢复植被,我方已加大查处力度,积极约谈涉案单位负责人,落实绿化整改措施,承诺2017年3月中旬至4月底开展恢复植被工作。因此我方已积极接受公益诉讼人的监督、指导,全面完成自己应尽的职责。5【审判员】第三人有什么意见?【第三人】明达公司科技教育服务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四,公司执行董事。2007年3月15日,本公司经过被告城关区林业局同意,取得兰州市城关区北山1118亩集体耕地使用权的林权证,开展兰州明达职业学院项目,在相关手续未办理完结的情况下,接到被告发出的行政违法通知后已经停止了开发项目,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植被。2017年4月11日,按照被告城关区林业局的指导,开展了春季森林植被恢复绿化种植工作,组织学生及公司工作人员合计242人参与植被恢复绿化种植工作,种植林条2万余株,油菜籽100公斤及林条籽50公斤。落实了被告城关区林业局制定的绿化整改方案。第三人的开发项目与中国低碳产业投资中心项目重组,命名为中国低碳智慧新城,在涉案林地开发建设低碳和智慧技术示范基地,现已经完成土地流转,正在进行土地规划调整,属于兰州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相关手续正在积极办理过程中。请求依法驳回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审判员】:当事人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公益诉讼人】:没有【被告】:没有【第三人】没有【审判员】:当庭陈述结束。下面进行当庭举证。下面由公益诉讼人、被告进行举证、质证。请公益诉讼人就你的诉讼请求,有哪些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公益诉讼人】:公益诉讼人一共有15项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包括证据1《甘肃明达科技教育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证据3《关于兰州明达理工职业学院及文化教育产业孵化园用地情况的说明》证据4公益诉讼人向明达公司刘韵琴作的询问笔录、证据5现场照片证据6相关新闻报道证据7《甘肃明达科技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土地开发项目毁坏宜林地恢复价格评估》证据8《甘肃明达科技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土地开发项目毁坏林地调查报告》;证据9《甘肃明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毁坏林地的情况说明》;证据10《城关区林业行政执法通知单》;证据11《关于移交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的报告》;证据12《关于对甘肃明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推山造地做勘验报告的申请》;证据13《兰州市生态建设管理局关于对城关区林业局申请协调解决林地勘验的答复》;6证据14被告向明达公司董事长刘韵琴作的询问笔录证据15、2016年10月21日检察建议及送达回证【审判员】:请你出示证据。【公益诉讼人】:首先出示证据1《甘肃明达科技教育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证明明达公司主体情况及享有兰州市城关区北山1118亩林地使用权的情况【审判员】:好,请向被告和第三人出示。【法警拿给被告】(先走到公益诉讼人处,拿证据;然后走到书记员那里,递一份证据给书记员,书记员递给审判长,审判长审判员之间传阅;法警走到被告那里,递一份证据被告)被告和第三人,这组证据你看清楚没有?有何异议?【被告】:看清了,没有异议。【第三人】:看清了,没有异议。【审判员】:证据本庭予以确认,公益诉讼人继续举证。【公益诉讼人】:出示证据3《关于兰州明达理工职业学院及文化教育产业孵化园用地情况的说明》,证明第三人明达公司筹建的“兰州明达理工职业学院”资质已被甘肃省教育厅撤销,明达公司筹建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能取得用地手续。【审判员】:好,请向被告和第三人出示。【法警拿给被告】被告和第三人,这组证据你看清楚没有?有何异议?【被告】:看清了,没有异议。【第三人】:我对它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于这项证据它所需要的证明的内容我持有异议。我持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并已经过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同意取得了林权证,能够合法使用这块土地。【审判员】:公益诉讼人,你有什么意见?【公益诉讼人】:第三人明达公司于2007年3月15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同意,确实取得了兰州市城关区北山1118亩集体耕地使用权的林权证,其中154亩用来建设兰州明达理工职业学院(系该公司投资)的项目。但是根据我方出示的证据显示明达公司筹建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质已被撤销,无权进行土地开发。审判长我说完了。【审判员】:第三人还有意见吗?【第三人】:没有了【审判员】:此份证据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