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公司发展与监管情况闵路浩2013.102第四章中国信托业风险与监管第三章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第二章中国信托业发展沿革第一章信托制度的起源主要内容第五章中国信托业前景展望13第一章信托制度的起源“不懂历史就不懂信托”一公元1066年,诺曼征服英国,英国开始了至今近1000年没有外族入侵的稳定发展。国王威廉通过征服拥有英国。在封建社会的英国,土地是一切权力的来源。国王把土地分封给随从(贵族),随从再次分封给他人,他人再次分封,直到实际使用土地的租户,使得一片土地承载多人的利益。土地分封“信托”是个奇特的“东西”。东方人对其浑然不觉;西方人却在生活中、商业上不可或缺。数百年来,东西方文化、商贸、政治、科技及法律等各方面交流不可谓不多,但惟独信托这个概念,时至今日仍未为东方人所熟悉。4•威廉征服英国后,普通法在全英适用。普通法与其他欧陆国家普遍接受的罗马法不同,其不希望更改前判的观点使其带有僵硬刻板的色彩。•正因如此,当时社会财富的主要价值体现——土地方面,缺乏遗嘱权力。•于是,社会存在压力和动力寻求新的方式建立土地继承,避免封建负担。•用何方式解决社会需要呢?•以“用益”(USE)解决问题。•即A将土地交于B,为了C的利益。B虽是所有人,但须按照C指示行事。•“用益”设计并不为当时英国普通法院所承认。依据普通法,“用益”下的受托人B完全居于财产所有人地位,委托人对于受托人所有权所加的限制不是法律上的,而是道德上的,受托人被强调“良心”的重要性,其行为标准来自宗教,高于普通法律。•如果受托人不顾信义,受益人也无可奈何。普通法僵化保守,严守法律程序而不富于变通,因此“用益”下的受益人利益无法取得普通法院的保障。普通法“用益”(USE)第一章信托制度的起源25该情形在十字军东征普遍运用“用益”方式处理土地财产时大量出现,于是人们直接诉诸国王,请求救济。国王是拥有最高审判权的人,向臣民保障正义。司法大臣(牧师)扮演“国王良心守护者”的角色,判定法定所有人B以良心行事,“用益”因此成为对C的私人义务。而司法大臣的角色逐渐演变为大法院法官,并逐渐发展成仅与用益权规则有关的大法官法庭——衡平法院,进而通过衡平法院的“判例”发展出与普通法并行的“衡平法”。大法官一方面继续承认“用益设计”下受托人普通法上的所有人地位,另一方面又以正义与良心的名义,使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管理财产的义务具有效力,并赋予受益人依衡平法院程序请求受托人履行这一义务的权利。“用益设计”逐渐被衡平法院赋予了衡平法上的效力(受托人负有义务和受益人享有权利)而予以执行。“衡平法”第一章信托制度的起源6后经演变,逐渐成为现代信托制度中“信托”之概念。英国信托,不是买卖关系,不是合约关系,也不是合伙关系,是基于良心和义务的关系;信托不是一个法人,只是受托人秉持良心公平地为受益人代管财产,受托人与受益人的信赖关系。普通法与衡平法各自按照自己的轨迹平行运行,直到1870年由于两个法庭运行成本高的问题才整合,但先例及规则仍独立进行。演变为“信托”传播随着英国殖民海外扩张,包括信托在内的英国法律也一同被带到新殖民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小殖民地国家为鼓励经济的需要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第一章信托制度的起源37在西方国家,信托运用的主要目的是保存家庭财富,体现在婚前、离婚协定,财产继承等财产处理应用。例如:1、资产利益属于有利益冲突的多人,该资产交由独立资产专家管理。如,A的人寿信托,继承人为B,A的利益在于收入最大化,B的利益在于资本增值。2、资产整合并最大化,而不是分股给不同受益人。如,受托人代表多个受益人拥有一家公司多数股份,而非多个受益人各自享有较小的利益。3、保证有序、明智地进行资产继承,允许一人控制多人受益。如,商业所有人允许儿子在他去世后管理运营公司,但是公司盈利可由该所有人指定的其他子女和孙子女共同享有。4、保护那些因年幼、年龄、智力或挥霍而不能有效管理自己收益的继承人。如,成立信托给喜好挥霍的受益人支付收入(但非资本),防止受益人出售所得权来集资。5、保护资产不受第三方索赔,如离婚配偶、掠夺性债权人、可避免的税务负担。如,信托可以允许受托人将资产或信托收入权给受益人,但受益人无权获得资本资产。6、保护资产不被受托人的债权人索取(称作“资产隔离”)。信托能用来做什么?二第一章信托制度的起源8在个人及家族财产管理领域,私人信托(民事信托)也是最重要的财产保护和税收规划工具,私人信托在英美国家被大量运用的原因,是其具有高度的弹性及隐密性,委托人对信托的财产亦能保有适当控制权,通过适当的规划,信托财产将不受委托人死亡或破产等因素影响,还可享有信托机构专业的投资管理,优势是其它单一金融商品或服务所难以企及的。信托使用普及率很高,是普通法体系内最重要的财产管理工具之一,大量著名自然、历史、文化遗产由该国的NationalTrust所持有和管理(右图)。第一章信托制度的起源49离岸信托广义上是指相对于本国之外而设立的信托,狭义上则指在前英国殖民地或属地为核心地继受英国信托法的若干岛国(或地区)设立、并运用离岸地法律控制的信托。离岸信托以财产保护为目的。虽然使信托传统的规则受到“侵蚀”,但能合法地对个人财产给予最大化保护,这成为运用离岸信托的主要动因。现代信托的应用——离岸信托三概念及目的第一章信托制度的起源10离岸中心提供信托服务并拥有自己的信托法。例如:马恩岛,位于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之间的爱尔兰海上的岛国,英属殖民地,并不是英联合王国(UK)的一部分,人口8万,面积572平方公里。马恩岛的信托法,以1925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信托法案为基础,1961年受托人法案/信托变化法案/永久权和积累法案,1988年承认信托法案,1995年信托法案,1996年目的信托法案,2001年受托人法案。离岸中心第一章信托制度的起源511开曼群岛,由位于西加勒比的3个岛屿组成,距迈阿密800公里,英属海外领土,内政自己负责,超过80%的全世界大型银行都有在这里设立分部,人口55,700,面积197平方公里,开曼群岛在信托方面有独特的优势,1997年颁布特殊信托另类体系(STAR特殊项目信托),1989年颁布欺诈处置法以保护债权人,1998颁布开曼群岛信托法(有新修订)规定资产授权人/保护人/其他人可以保权留利。开曼的“特殊信托(另类体系)”(STAR)信托是1987年的特殊信托(另类体系)法,是开曼为引入非慈善目的信托而制定的法律的一部分,但是还更进一步,允许受益人没有执行权的“受益人信托”,信托不再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要求任命执行人,目的是取消受益人获取信托信息和制造麻烦的权力,以对付潜在的棘手受益人。通常为非慈善目的而建立私人信托。第一章信托制度的起源12泽西岛,靠近法国海岸线的英国王室领地,自治已达几个世纪之久,金融业占GDP的60%,人口8.8万,面积118平方公里。泽西岛信托法,以1925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信托法案为基础,1984年颁布泽西信托法,2006年10月作出第四次修改。根西岛,靠近法国海岸线的英国王室领地,自治已达几个世纪之久,人口65,726,面积65平方公里。根西岛信托法,以1925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信托法案为基础,1989年颁布的信托法,2007年颁布的信托(根西)法。其关键特色为成立实体公司形式,受益人持有实体公司的股份,使得客户对信托有越来越多的控制权。第一章信托制度的起源613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英属海外领地,由一系列岛屿组成,人口2.2万,以公司法和公司注册数量多而著名,有超过60万家公司并且以每月新增5000家左右新公司在增加,有现代信托法。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优势在于其公司法,2003年颁布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VISTA信托法案),旨在私营公司和家族企业内为持股需要提供策划机会。该法鼓励那些持有投资组合的英属维京群岛公司拥有信托,并限制了拥有受托人权力的BVI公司的责任,即不对由于公司董事管理公司事务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可以看出该法为家族及富裕家庭很特别的设计,不同于其他区域,受托人在信托中被赋予的责任,转给公司董事,减少了受托人在信赖关系中的风险,委托人加强了对信托的控制。同时允许安排继承计划,是非常创新的安排,由于要求必须是本地公司,因而大大增加在其注册的公司。第一章信托制度的起源14欧洲传统离岸中心瑞士,大陆法国家,对其公民有传统上强制继承的规定,没有信托法也不承认信托,但是几十年来一直都是一个依照别国法律来管理信托的重要中心。瑞士传统上认为隐藏资金、洗钱不是不应该的,它通常会使用信托结构保护客户资金。瑞士私人银行在泽西、根西等地设立信托,提供给反对继承法的国际客户。反洗钱出现在法律条文中是近20-30年的事情,近几年,由于要求信息透明、税务信息交换而带来了变化与挑战。2007年对海牙信托公约的修改致使瑞士作为信托中心的重要性不断提升。瑞士可能会引入一部信托法并改变相关税收政策来创造更多的信托商机。第一章信托制度的起源715税收方面,离岸国家比在岸国家对居民直接征收的税率要低,无资本收益税,无死亡遗产税,无赠与税,无财产税,由非居民持有的信托基金不受本地直接税收管辖,由非居民利益拥有者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注册公司不受本地直接税收管辖,只需向当地政府缴纳名义税即可。继承计划方面,以传统的英格兰和威尔士信托法为原则,加入现代条款,对收入积累无限制,永久权年限放松(150年或无限制),排斥如强制继承人权利认领等外国法律和外国判决。排斥外国法律方面,吸引来自受民法强制继承管辖地区的客户,马恩岛、泽西岛和根西岛的法庭均不认可外国判决。保留权利方面,在普通法下,只有受托人才能做决策,否则这个信托就是虚假的。但泽西岛,法律允许除受托人以外的各方做决策,包括指导分销和投资。有广阔的权力可以供资产托管人/保护人使用,对那些想要控制信托的客户非常有吸引力。离岸信托的优势第一章信托制度的起源16第二章中国信托业发展沿革探索发展阶段规范发展阶段(1979年设立至2001年《信托法》出台)(2001年《信托法》出台至今)我国信托公司重新恢复设立至今,跌宕起伏,已经走过三十余年改革和发展历程。以2001年《信托法》出台为标志,可分为两个阶段:历史沿革一817背景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确立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原来与高度集中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单一银行信用方式,已远不能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要。我国信托业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恢复并逐步发展起来。发展探索随着财政收入分成制度实施和地方利益强化,在银行体系之外,迅速形成了一批以融通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的的信托机构。至1982年底,全国各类信托机构发展到620多家,进入了第一次蓬勃发展期。为协调信托行业发展与国家宏观控制的关系,我国于1982年对信托业进行了第一次行业清理整顿。设立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设立,标志着新中国信托业正式恢复。主要目的:(1)探索银行之外开拓引进外资及国内融通资金新渠道;(2)在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传统金融体制之外,引入具有一定市场调节功能的新型组织机构,推动经济体制、金融体制改革。探索发展阶段第二章中国信托业发展沿革18发展探索1984年,中国经济改革重心从农村转向城市,国家实施一系列搞活经济的方针政策,经济增速明显加快,财政预算外资金迅速增加,信托业又开始新一轮的扩张。1988年8月,国务院决定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业务清理和行业整顿,到1991年,信托公司数量从1000多家减少到377家。发展探索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并影响我国,国内经济面临挑战。1999年2月,国家对信托公司进行第五次清理整顿,处置了信托公司多年来积累的风险,保留了70多家规模较大、管理严格、真正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信托公司。发展探索1992年,为期三年的全国经济治理整顿结束。小平同志南下视察,掀起我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热潮,经济迅速回升并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在此过程中,信托公司与银行联手,积极开展资金拆借,直接大规模地参与了沿海热点地区开放改革,发挥了其特有的历史作用。但这一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