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笔记--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民主法治途径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互配合而共同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经济法部门是能够反映市场机制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关联耦合客观要求的,以促进和稳定二者耦合为目标,以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为主要任务的法律形式。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确定为:在社会生产与再生产领域发生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二者都是具有社会性和管理性特征的经济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就是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调节、控制、监督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和规范、约束市场监管主体的管理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的一系列行为。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的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等,就是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市场规制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与长远利益。我国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共同特点:经济性、社会性、管理性。这是它们之所以成为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客观根据。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性、社会本位性、国家适度干预性、综合性、公法私法的兼容性经济法体系:一体两翼确认经济法主体法律地位及资格取得的主体法、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市场规制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宏观调控法经济法的价值: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经济法的理念:以人为本、平衡协调、社会责任本位1、以人为本(核心要素):以人为本属于经济法具有的内在价值;经济法尊重人权特别是基本人权、贯彻经济民主和管理经济手段的人性化和弹性化。2、平衡协调(标志性要素):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3、社会责任本位(强制性要素):经济法维护人权的必然要求;经济法贯彻经济民主的必然要求;经济法调整和管理手段的人性化和弹性化的必然要求。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是指体现在这个法律部门中的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社会责任的含义有两种:一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应予完成的义务(积极责任或角色责任);二是指由于法律关系主体未履行或是未完全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或是必须接受的否定性评价(消极责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经济法的社会本为原则:社会经济总体优先,兼顾社会公平2、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实现市场、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互补、互动和平衡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3、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社会本为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本位思想;平衡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力求实现实质正义和社会公平;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不仅体现了经济法追求的秩序、效率的价值,而且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契合和联结点。三项原则协同一致,致力于实现社会公正,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自由与效率的统一。经济法责任是与民法责任、刑法责任和行政法责任等相并列的独立法律责任经济法主体所谓经济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从事或管理生产经营、分配、交换、消费活动的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依法成立或合法存在并能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主体。经济法主体必须是依照经济法规范成立或者由经济法规范确认其合法存在资格的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主体的体系结构:经济法的主体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三类消费者主体(经济法的核心主体)1、经济法中的消费者,是指为了日常生活或公共产品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公共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享受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个体。主要包括为了满足生活消费或公共产品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公共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也包括有上述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简单来说,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2、经济法中的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主要是指生活消费(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即以劳动力的再生产为目的的生活资料的消费。消费者主体在经济法主体体系中的地位应以消费者为中心构建经济法的主体体系1、“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以消费者为本”,消费者的保护应是经济法的第一要义。2、从经济学的理论出发,消费者也应该得到优先的保护。消费是生产的出发点,是生产的目的。只有消费者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才能刺激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从而增加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目标。3、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应该给予特殊的保护。(经济法平衡协调理论)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中,经营者所承担的是经济风险,消费者除了承担经济利益还必须承担生存风险在消费品交易中,经营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即时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只能在交易完成、获得并使用消费品后才能得到满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息掌握程度严重不对称消费者的一般权利1、自主消费权: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主体得以存在的前提2、保障安全权: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主观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客观标准(即实践标准)3、知悉真情权:知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4、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生产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核心权利(侵权:搭售、强卖甚至谩骂打人)5、公平交易权: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强制交易权(存在的问题:乱涨价、“搭车涨价”、变相涨价以及牟取暴利)6、获得赔偿权:依法请求并获得赔偿的救济性权利7、依法结社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改善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消费者组织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成立消费者社会团体的实际意义)有利于国际合作8、知识获取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9、维护尊严权: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应得到尊重的权利10、监督批评权:对经营者的行为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消费者的一般义务1、支付相应对价的义务:支付对价;履行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相关费用的义务2、节约资源的义务:贯彻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政策3、理性消费的义务:主动学习获取知识和接受相关教育;学习辨别产品性能和质量4、理性维权的义务:必须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和途径维权5、遵守法律的义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经营者主体经营者(即生产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合伙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经营者作为经济法主体所具有的基本法律特征:1、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2、经营者是一个经济实体;3、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4、经营者必须具有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分配、交换、消费活动的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依法获准进入市场的经济活动主体(法律资格特征);5、经营者行为的价值取向反映了典型的经济法特征。(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经营者的分类1、根据人数的多少组织生产经营者:法人组织生产经营者和非法人组织生产经营者(合伙、联营)个体生产经营者2、根据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独立承担责任的生产经营者:法人组织生产经营者非独立承担责任的生产经营者:非法人组织生产经营者和个体生产经营者3、根据所有制类型的不同全民所有制生产经营者集体所有制生产经营者民营生产经营者混合所有制生产经营者4、根据从事行业的性质不同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者:特殊企业一般竞争性行业生产经营者:普通的公司、企业经营者的一般权利1、所有权及其他物权:投入和获得的财产所有权及公司的法人财产权2、自主生产经营的权利:不接受指令性计划和任务;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3、依法自主定价的权利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4、拒绝摊派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经营者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5、依法结社的权利:依法组成自己的维权组织的结社自由6、享有平等竞争、公平交易的权利7、获得救济的权利:有权依法投诉、起诉和要求赔偿经营者的一般义务1、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义务2、遵守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遵守商业道德的义务3、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4、依法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义务5、提供符合法定要求或合同约定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6、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经营者应保证其商品的安全性,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说明真实情况、做好警示、说明正确使用方法、标明防止危害的方法“说明”“标明”应能够让一般知识水平的消费者所能理解和接受当经营者发现其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必须立即且同时履行报告义务(向有关行政部门)、告知义务(告知购买的消费者)、采取防治措施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对消费者搜身、搜物,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7、维护市场秩序和开展公平竞争的义务8、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购物或接受服务的发票、保修单等9、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10、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从经营者的约定义务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还存在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之互相照顾、通知、保密、保护等与主合同内容相关的附随义务。考察经营者是否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主要看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等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是否达到了一个诚信善良的经营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经济管理者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即管理者),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管理职能的当事人。主要是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设立的,由宪法及相关法律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也包括由国家或法律授权,承担某种政府的或社会的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具体可分为:国家经济决策主体、国家经济执行主体、国家经济监督主体经济管理者主体的一般职权和职责1、经济职权:指法律赋予经济管理主体在实施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等行为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力——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力经济决策权:宏观经济调控决策权、规划决策权、货币发行权、基准利率决定权、汇率调节决策权、税率决定权经济执行权:经济禁止权、经济许可权、经济取消权、经济处罚权经济监督权:主要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和各级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物价、质量、工商、审计、国资监管、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等行使2、经济职责:经济管理主体在依法实施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行为过程中,所负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国家经济决策主体经济法的国家经济决策主体,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决策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决策主体: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各级决策主体:主要是指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经济执行主体国家经济执行主体主要是指行使国家经济职权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经济执行主体可分为中央国家经济执行主体、地方各级国家经济执行主体,主要包括国务院、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设的管理部门,以及管理部门下属的职能机构。综合管理主体:各级发改委、财政部门、中央银行、商务部门、国资部门等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