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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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芝诺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因讲学地点在画廊,又称“画廊派”。强调人是自然、宇宙的一部分,人人平等;提倡建立世界国家、世界法律;主张自然法理论,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是普遍通行的正义的体现,也是一切法律的来源和法律价值的判断标准,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该学派的观点虽不复杂但是影响却十分深远2.古典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是17、18世纪,由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以假想的自然状态为出发点,强调以自然法的理性的客观立场去评价法律价值和社会政治结构的法学流派。认为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存在于人的内心、以理性为基础、合乎道德的自然法,而非协议产生的认定法,特别重视人性、正义、自由等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建立了包括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说、社会契约说、人民主权说和社会革命说等观点在内的一整套自然法理论。古典自然法学把政治法律学说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为近代民主政治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3.功利主义法学是十九世纪上半叶,由边沁创立的,将“以个人利益作为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基本道德原则”的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流派。功利主义法学强调立法是应重点贯彻功利原则,将其作为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即立法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具体以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为目标;并将保存生命、促进平等、达到富裕、维护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这一法学流派的主张对二十世纪以后的社会法学、经济法学等立派产生了很大影响。4.分析法学分析法学是在十九世纪的法学领域长期占据支配地位的,以对法律进行实证分析为核心,强调法律与道德之分的法学流派。他们注重对法进行法理学上的分析研究而否定价值研究,严格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认为只有实在法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法律的成立不易符合道德为前提,只要是合法的依正当程序制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分析法学派在近百年里是西方法理学的权威,影响深远。5.历史法学历史法学,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人为代表的,从法与历史现象的关联的角度阐述法律学说,注重历史经验和历史的实证分析的法学流派,他们力图通过研究历史上的法律来为构建当代的法律体系检验献策。对19世纪的德国影响很大,统治了欧洲法学界近一个世纪。6.新自然法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其是二战结束之后,因西方社会发生的种种变化,在洛克等人创立的自然法学派的基础上,对其方法和观点进行发展和创新而形成的法学流派。主要分支有:以马里旦、达班为代表的神学的新自然法学和以富勒、罗尔斯、德沃金、菲尼斯等人为代表的世俗新自然法学。认为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以理性为基础、合乎道德的自然法,但与古典自然法学相比,强调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的联系和实在法之外的正义准则,承认了自然法内容的可变性,具有明显的向社会法学和分析实证法学靠拢的倾向。7.新分析法学新分析法学,是指20世纪以后,在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对方法和观点进行发展和创新形成的法学流派。主要分支有: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哈特的新分析实证法学等这一学派依然以对法律进行实证分析为核心,强调道德与法律、“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之分,认为应将法律学的研究对象限定在实在法领域。8.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是二十世纪出兴起的,由法国著名法学家狄骥开创的,以“社会连带关系”这一社会学范畴为核心的,以一个社会学法学分支学派,认为社会连带关系是一个重大事实,分为人们在共同生活中贡献自己同样的能力以实现共同需要的“同求的连带关系”和每个人贡献出自己固有的能力来满足他人的需要的“分工的连带关系”。同时基于社会连带关系的存在,产生了一种社会最高准则——客观法,以及与客观法相对立、由国家制定、用于表示或实施客观法的成文法——实在法。客观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是客观法的陈述。9.萨维尼德国法学家,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系统论述了该学派的代表性理论。著有《中世纪罗马法历史》等。主张法律的基础是习惯,应以习惯法代替立法、法典成为法的重要形式;法律是“民族精神”自然而然的体现;其产生和演变是渐进的漫长过程;通过对语法、逻辑、历史、体系的法律解释,可以洞察法律内容和立法目的。10.梅因英国法律史学家,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著有《古代法》《古代法制史》和《古代法律与习惯》等。被认为是英国历史法学创始人。认为法律的演变是从判决到习惯法再到法典;法律改进的方法则是从“法律拟制”到“衡平”再到“立法”;自然法启迪了罗马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国际法的创立;人法的发展是从身份到契约、继承法从概括继承到非概括继承、财产法从共同共有权到个人所有权契、契约法从重形式到重合意;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反应一个民则开化程度与法律制度的成熟程度。11.奥斯丁英国法学家。功利主义法学代表和分析法学的奠基者,被誉为“现代法理学之父”和“分析法学之父”。创立了法学命令说,强调法是主权者或政治上的优势者向臣民或劣势者发出的命令,如果不服从这种命令将会受到制裁;将法律的含义区分为上帝之法、实在法、实在道德和比喻性的法律。认为只有实在法是法理学研究范围,强调法律与道德、“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之分。创立了属于自己的主权理论,提出了一般法理学的相关理论。12.西塞罗古罗马法学家,著有《论共和国》《论法律》《论官职》。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业。但人民不是通过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直和利益的共同而集合起来的集合体。认为国家有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政体,每种政体各有优缺点。强调自然法的作用,认为制定法必须接受自然法的知道。强调平等、公开和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简答1.简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1.认为法治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由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普遍发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2.实行法治是因为法律体现了多数人的意志、正义性、明确性,相比君主的想法而言还具有稳定性。3.认为立法应该与政体相适应,立法者为城邦内部的福利为目的;健全司法机构,在法庭内部加强分工,加强执法;执政人员要带头守法,加强对普通公民的法学教育。2.简述托马斯·阿奎那的法的类型理论。1.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性,是上帝对宇宙秩序的合理安排、对创造物的合理领导,是适用于整个宇宙的规范、规律;作为一切法的来源,是最高的法,自然法和人法都要服从永恒法。2.自然法:永恒法在人类社会的体现,是管理人类行为的法,是上帝的理性在人类理性中的体现,适用于全体人类,受永恒法的支配和制约。3.人法:人定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来自并从属于自然法,是自然法的特殊运用,必须体现永恒法、自然法、神法的要求,才能是正义的。4.神法:指基督教圣经,是自然法和人法的补充,禁止各项罪恶的安排,用来指导人类精神生活。5.永恒法、自然法、人法是约束外在行为的法,惩罚比较严重的“恶”;神法是约束人内心的法,禁止所有的罪恶,即使很小的恶念也是惩罚的对象。3.简述布丹的主权理论。1.主权是超乎于公民与臣民智商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2.主权具有绝对性和永恒性。绝对性表现在主权至高无上,不受到任何法律的限制,不可分割不可转让,是一个国家的核心和重要标志。永恒性表现在主权不受时间、任期的限制,有别于在特定时间内所授予的任何有限权利。3.主权的内容包括立法权,宣布战争、缔结和约的权力,管理任命权,最高裁判权,赦免权,提出有关忠节、服从的权力,货币铸造和度量衡的选定权,课税权。4.主权受到自然法和神法的限制。当主权者以私人身为订立社会契约时,还应受到社会契约的限制。4.简述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1.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她只是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2.自然法的内容包括:不侵害他人的财产;返还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和由此产生的收益;赔偿由于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履行诺言,信守契约;违法犯罪应受到惩罚。3.认为人们发现自然法有两种方法:先天的论证方法,证明是否与人的理性和社会的本性必然一致;后天论证方法,即对在各国或一切文明国家中被认为是自然法的证明。4.具有明显的理性特征和一定的经验主义色彩,是其国际法以及现代世界秩序理论的重要基础。5.简述霍布斯对自然法的看法。1.自然法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每个人只有获得和平希望是就应获得和平,不能时就利用战争和一切有利条件求得保存。自然法是决定或约束人们做或不去做某种行为的义务。2.其内容公有14条,基本内容为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和利用一切可能办法保卫自己。3.自然法在人的内心范畴中具有约束力,对人的行为不具有约束力,永恒不变,所要求的只是努力去绿行这些原则。4.其核心是“自我保存”的个人、功利主义,人民为了“自我保存”躲避死亡,痛苦,才遵循自然法规律。6.简述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1.在文明社会以前,人类社会是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生而平等,生而自由;没有政治权威,通过遵循自然法(理性)来维持群体秩序,从而获得权利,即自然权利。2.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生命权是社会确认和保障人民生活的存续;自由权指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享有自身意志来处置自身行动和财产的自由;财产权是核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3.洛克另外提出在上述三种权利的基础上,引申出反抗权(革命权)和同意权,同样成为自然权利的组成部分。7.简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1.含义: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统属于三个国家机关。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君主掌握,而法院专掌司法权。2.目的:通过分权是三种权利彼此独立,同时互相制约、平衡,做到合理配置国家权力,从而防止权利专断,保障自由。3.明确了司法独立原则、制衡原理,有利于防止权利的滥用、避免国家道姓孵化和专制,为西方政治体制设计了蓝图。8.试论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论述。1.法律与整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民主政体要求爱祖国、爱平等、爱法律的政治品德;贵族整体需要少许品德加节制;居住整体需要荣誉和鼓励各个竭诚为国家建功立业;专制整体需要恐怖。2.法律与自然环境有关系:法律与气候条件有关系,炎热气候适合暴君制和严酷的法律,寒冷气候适合建立民主共和和轻缓的法律;与地理环境有关系,肥沃平坦的地方易被征服,适合居住之,多山贫瘠的地方私人坚毅,适宜民主共和;法律与人的谋生方式,即职业有关系。在需要法律的程度上来说,商业航海业大于农业大于畜牧业大于狩猎。非农业更需要国际法,农业更需要民法。3.法律由于自然环境不同造成民族精神差异以及经济状况宗教人口、贸易、风俗等差异有关系;适合民族精神,符合地狱具体情况的法律才是良法4.法律应该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有关系。5.法律同法律之间、同他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基础的秩序也有关系。9.简述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1.社会契约是指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平等,每个人将自己全部的权利让渡给一个共同体,通过订立一个契约,使个人完全依附于这个共同体,同时仍可拥有自己的一切。将“个人的自由”提高到“社会的自由”,在社会状态下促进了人们的自由和平等。2.社会契约是人们自由协议的产物,与政府无关。当共同体构成以后,社会契约不仅是自由和平等的,而且共同体承担了保护每个成员的责任。其实质和基础是公益和主权灾民,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通过公意的宣布这种立约形式形成法律。3.是西方17、18世纪资产阶级用于反对封建统治、争取平等自由的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在政治、法律上正当性的来源,和以平等、自由为核心理念的法律制度的先导。10.简述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1.主权本质上由公意构成,是公意的运用。2.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将自己全部权利让渡给集体,从而形成了共同体意志即公意。服从公意即是服从公民个人自己的意志。人民是正式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主体。人民与主权者是同一的。国家主权者只能属于人民,是人民主权,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由人民直接行使主权,政府是接受人民的委托行使行政权,人民可以凭一直任用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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