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作者:徐爱国,李桂林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书籍类型:历史、理论主旨:古希腊罗马到20世纪的观点、思潮和学派以及发展的规律。【“思想”是指人的意识形态,它区别于历史之制度,它的特点是具有历史性,但又超越历史,制度趋向于唯一性,思想则趋向于多元的假定性。“法律思想”是将思想的研究界定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它区别于哲学史、伦理、政治史。“西方”是指它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形成的文化现象,在地域上主要包括欧洲和北美。】写作角度:作者分别从西方古代法律思想、近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古典自然法学到19世纪哲理法学、分析法学、历史法学三大法学派别再到当代西方五大法学派别入手,记述了整个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评分:8.5分;此书内容完整、简略得当,读完受益还是很大,但是部分内容可能稍有晦涩。意义:1.任何一门学科都有其历史、理论基础,读完此书可以增加对部门法的理解;2.有利于提高法律实践水平,很多世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都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3.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西方法律思想史来源于法学经典,它能启迪智慧,引发思考。作者的观点:1.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为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这一阶段的重要理论主要包括国家起源论、政体分类、正义论、自然法理论、人治法治理论,主要代表人物亚里士多德、柏拉图、西塞罗、一些罗马思想家。2。中世纪:这一时期的神学法律思想、自然法理论、实在法理论、法律分类理论对后世都有很大的影响。中世纪晚期发生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君主论、注释法学应运而生。西方法律传统在中世纪的晚期的特殊的即使背景下得以生成。3、近代法律思想:这一时期主要是文艺复兴的一些理论和古典自然法学,它对近现代法律制度有着直接的影响。主要理论有: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民主法治思想。4.19世纪法律思想:它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成熟期,主要有哲理法学、功利主义和分析法学、历史法学和其它法学派。每个学派都从自己的角度对西方法律现象进行归纳。5.20世纪法学是对19世纪法学的进一步发展。6.西方法律思想史集法理学、法律史为一身的学科。“思想”是指人的意识形态,它区别于历史之制度,它的特点是具有历史性,但又超越历史,制度趋向于唯一性,思想则趋向于多元的假定性。7.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两个文化起源、一个思想核心、三大法学流派、多元思想潮流。两个文化起源分别是古希腊罗马法律遗产、基督教法律传统。一个思想核心是古典自然法学。具体来说:四个自然状态,自由换秩序,必须法治、分权。自然状态;人类在进入文明社会生活以前,就是处在自然状态。自然本性;人类在自然状态下靠着自然的本性去生活,自然地本性是邪恶与善良的结合体。自然权利;人在自然状态下有着自然权利。这些权利就是生命、自由、财产、追求幸福的权利。自然法;人在自然状态下遵循着自然法则。从理智上讲,这些自然法则就是人的理性。社会契约;人从野蛮的状态下进入到社会状态,人们丧失了文明状态下的自由,换得了政治与法律下的秩序。分权:为了保障自由,必须分权。法治及平等;为了保障自由,必须法治,同时还要注重平等。法理学、法哲学主要成为一门学科,还是到了19世纪的时候,出现三大法学流派。它们分别是:哲理法学派;即用形而上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部分;分析法学派;它们严格区分“应是这样的法”和“实际是这样的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应该是实际是这样的法。它们认为法律是人性中的功利和主权者的命令,它主要研究法律概念、法律结构、法律体系,将道德排除在法律的范围之外。历史法学;主张用历史的方法、观点去研究问题,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发展遵循从“身份到契约”的规律。20世纪法律思想的多元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法律与社会,法律与道德,法律与规则,法律与政治(批判法学认为法律是乔装打扮后的政治,它研究法律的内在政治意识形态。8.西方法律制度的侵入导致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模式的转换,我们学习的是西方的法律制度、原则,应用的是中国的社会现状。对于当前学习西方法律已经成为事实的现状,我们必须要好好研究西方的法律制度。然而研究西方法律制度仅仅涉及到表面的制度,不去了解制度背后的思想,就如同只看到计算机的硬壳而没有看到软件,只抓到了表面而没有捕捉到内在的精髓。主要内容:第一编;用自己的话,尽量。第一章:古希腊法律思想1.古希腊法律思想概述;首先明白古希腊的地理范围,它包括小亚细亚半岛西部海岸、意大利南部、西西里、希腊半岛以及爱琴海五部分。古希腊聪建立爱琴海文明到被罗马征服,延续了2000年。他经历了五个时代,爱琴海文明公元前2000-前1100;荷马时代公元前1000-前800(奴隶时代);古朴文明前800-前500;古典时代前500-前330年;希腊化时代前338-前30年(希腊因其末期民主制的腐败,最终被兴起的马其顿王国灭亡。公元前336年马其顿国王菲利浦被刺身亡,之后其子亚历山大远征东方,建立了横跨欧亚非的帝国,因其在征途过程中传播了希腊文化,称为希腊化时代,但是到公元前30年,罗马征服了托勒密王朝统治下的埃及,这标志着由亚历山大远征过程中希腊化国家形成的希腊化时代结束);因为希腊为城邦制,小国寡民,临海居住,思想开放,所以每个城邦的政体更是不尽相同,具体有民主制、贵族制、专制、混合政体等。因为小国寡民的特点,每个城邦政体不一,所以国家的起源、政治组织形式就成了讨论的主要话题。另外古希腊的先贤们还讨论国家、法律的基础即道德,讨论什么是真正的正义,追求一种德行的生活,而不是所谓的“猪的城邦”。2.前期智者学派与苏格拉底的思想亮点简介:还记得特尔斐神庙“认识你自己”、“凡事勿过度”这两句广为流传的名言么?古希腊的早期,宗教与哲学没有什么区别,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希腊进入古朴文明时代,就是公元前8世纪到前5世纪,这个时期有我们熟悉的梭伦、伯利克里等著名的政治家。古朴文明的时候,奴隶制已经形成,因为奴隶制在荷马时代的时候就已经开始。这时候,哲学与宗教开始分家,出现了历史上著名的“智者学派”,也就是被我们称为诡辩家的人们。他们勇敢的剥去了“正义”中超依然的灵光,开始根据人的心理、社会利益去解析正义。因为智者学派的思想差异较大,在此不叙述。但是早期古希腊的思想不外乎三方面,政体(国家)、法律、道德(正义的定义、原则)。下面从这三方面说一下先贤苏格拉底的思想。不过,苏格拉底应该不处于智者学派时期,但时间相连。政体方面,它对这些政体下了定义:君主制(建立在人民的意志和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僭主制(建立在违反民意、统治者专横的基础上)、民主制(所有人的意志基础上)、贵族制(制定法律的人进行统治)、寡头制(拥有财富的人进行统治)。法律方面,他把法律分为人定法、自然法,其中认为自然法是神的意志,效力高于人定法。正义方面,苏格拉底认为凡是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可能它这里的法律应该不仅仅指人定法。3。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公元338年,希腊开始被马其顿王国征服,开始进入希腊化时代。这个时候出现了亚里士多德,在亚里士多德之后便有了这两个著名的学派。柏拉图在希腊化时代之前,他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会单独叙述。首先作为一位哲学家,伊壁鸠鲁认为世界是由原子组成,这点很值得赞赏。在国家起源方面,伊壁鸠鲁最先提出“社会契约论”的学说,认为国家起源于人们之间的协议。因为每个人都是追求快乐、幸福,因此就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去侵害他人,这样整个社会都不能得到保障,为了摆脱这个困境,人们便开始相互约定,牺牲自己的部分利益,换来别人对自己其他利益的尊重。同理,伊壁鸠鲁也认为法律起源于社会约定。当我们说起“社会契约论”的学说时,当我们在敬佩卢梭的浪漫思想的时候,殊不知他也是受了伊壁鸠鲁的影响。国家的起源的理论,伊壁鸠鲁认为人的目的就是追求快乐、幸福。人应该放弃包含着痛苦大于快乐的事情,去追求身体的健康、心灵的平静。斯多葛学派与伊壁鸠鲁学派出于大致一个时期。它的主张就是“按照自然而生活”,这里的“自然”是两种含义,分别是伦理、法律上两种含义。应该和伊壁鸠鲁的“正义”一个含义,神法、人定法两个层面。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斯多葛学派之前已经有自然法的萌芽思想,但是真正正式提出自然法思想的就是斯多葛学派。另外,因为大多数早期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都是希腊之外的地区,对于希腊人所谓的民族优越感,感到不舒服,提出了“世界公民”、“世界城邦”的学说,也为以后罗马帝国的建立提供了思想基础。第二章: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思想1.首先说一下亚里士多德的师父柏拉图的观点。我们都知道它的哲学王的思想观点,毫无疑问,在政治方面,柏拉图主张贤人政体,即所谓的哲学王统治,但是这只是乌拉图式的幻想。但是,他在认识到贤人统治的困难后,转而求其次,主张法治。因为柏拉图主张哲学王的统治,所以相应的认为所谓的正义就是国家内部各阶级的自然分工,保持国家的稳定与和谐。落实到每个人身上,就是每个人在国家里找到最适合它天性的职业。2.柏拉图的徒弟亚里士多德可谓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他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其中有关法律的思想深刻而精辟。还是按政体、法律、正义三方面叙述,只是他的细部会多一些,详细一些。在国家起源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起源于村落,即自然起源的理论。总的轨迹就是家庭到村落再到国家或者城邦。亚里士多德对于政体的分类系统而有亮点。他将政体分为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两大类。按人数的多少可以划分为君主政体、僭主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共和政体以及平民政体。其中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为正宗政体,其余为变态政体。而在亚里士多德的心中,君主政体就好比哲学王,只是一个乌托邦。贵族政体与腐败相连,只有共和政体才是最好形式的政体。亚里士多德分析了各个政体变更的原因,之后他提出要想保全政体就必须制定法律,宣传政体精神,并按照法律中的正义(一般正义、特殊正义)做好平等。他还道出了城邦要让其它阶级分享利益稳固统治的有力观点。在法律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就是执政者规定的规章(精辟、深刻),它应该是统治者与其它阶级利益的调和,最终整个社会共享利益,同时应该体现正义,也就是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知道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定义的真知灼见,我们再看看它的立法、执法、守法思想。立法,毫无疑问,前面说过,法律应体现一般、特殊正义至于什么是一般、特殊正义。同时对于成文法,统治者应辩证看其随着时间的修改,不能不修改,也不能修改的过勤,即做到稳定性与权威性的统一。执法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要执法有据,依法而行。但是对于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法意”(法本来的原意)去公正的处理和裁决,这对现代审判原则具有重要影响。另外,亚里士多德主张审议、裁决应该根据民意,以公民大会的形式进行,这和我国审判中的合议制,少数服从多数,异曲同工。守法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不是与自由相对,法律毋宁是拯救。自由不是不收法律的约束,而是在法律范围内追求至善。(PS法律虽然是为了统治阶级的统治,但必是统治阶级和其它阶级利益的分享、调和,最终的落脚点是整个社会的利益。自由与权利密切相连,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法律规定了义务也就意味着你的权利。总的来说法律提供了一种秩序,在这个秩序下,我们可以自由的追求至善的生活。因此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毋宁是拯救。如果没有法律,我们看似自由,但是我们的权利形同虚设,随时随地可能受到外人的侵犯,整日生活在恐惧之下。)守法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条件。下面说一下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点。他认为正义分为一般正义、特殊正义。一般正义就是遵守法律,特殊正义就是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应该是比例与数量的结合,矫正正义是对不公正的行为进行的惩罚。第三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1.罗马法的形成以及历史地位;先说一下罗马的地理位置。古罗马产生于意大利半岛。它承袭并发展了东方和古希腊的经济、政治、文化成果,从一个以罗马城为中心的国家发展成地跨欧亚非的帝国。它先后经历了王政时期(前8-前6世纪)、共和国时期(前510-前27)、帝国发展时期(前27-476)。其中在进入帝国时期的时候,在前期发展繁荣,到了3世纪开始走向衰弱。公元330,罗马迁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