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_法律法规要点整理(五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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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非两证齐全☆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可)☆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1.注册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建设类企业,通过单位提出申请☆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主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申请2.注册的分类(四类)2.1初始注册·条件☆有证书-资格证书☆有工作-受聘于单位☆符合要求-继续教育☆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时间要求☆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申请提交的材料☆初始注册申请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2.2延续注册·规定☆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延期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提交的资料☆延续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继续教育合格证明2.3变更注册·规定☆变更执业单位☆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申请提交的资料☆变更注册申请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工作调动证明2.4增项注册3.注册受理·受理流程☆初审-省级建设主管理部门☆审批-建设部☆审核-特殊专业的,由建设部送同级相关部门审核☆核发注册证书与印章编号-建设部核发·初始注册的受理时间☆初审-20天☆审批-20天☆审核-10天·变更、延续注册的受理时间☆初审5天☆审批10天☆审核5天4.不予注册情形·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继续教育不合格·正受刑事处罚·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年龄超过65周岁5.注册证书和印章失效的情况·单位破产·单位被吊销执照·单位被撤回资质证书·解除聘用关系·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年龄超过65周岁·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6.收回注册证书的情形·印章失效·撤销注册证书·吊销注册证书·受刑事处罚7.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的注销·指注册建造师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应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1Z301012执业管理(掌握)1.2执业范围·担任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从事其它施工的管理活动·法律规定的其它业务一级建造师复习与考试过程中,阅读量都非常的大,如果不会提高效率,一切白搭。首先要学会快速阅读,一般人每分钟才看200字左右,我们要学会一眼尽量多看几个字,甚至是以行来计算,把我们的速读提高,然后再提高阅读量,这是考试的基础。《建造师》的各种试题都是考察学生的思维,大家平时还要多刻意的训练自己的思维。学会快速阅读,不仅在复习过程中效率倍增,在考试过程中更能够节省大量的时间,提高效率,而且,在我们一眼多看几个字的时候,还能够高度的集中我们的思维,大大的利于归纳总结,学会后,更有利于复习和考试,特别是在学习速读的同事,还能够学习思维导图,对于《建造师》的各种试题都能得心应手的应付。本人当年有幸学习了快速阅读,至今阅读速度已经超过5000字/分钟,学习效率自然不用说了。我读大学的成绩是很差,考《建造师》的时候我只是碰运气,结果最后成绩出来了居然认真练习,马上就能够看到效果了!此段是纯考了岗位第二,对自己的成绩非常满意,速读记忆是我成功最大的功劳。找了半天,终于给大家找到了下载的地址,怕有的童鞋麻烦,这里直接给做了个超链接,进入之后在点击“全部分类”,在全部分类里进入“职业考试”页面就可以看到了。纯粹个人经验分享,可能在多个地方看见,大家读过的就不用再读了,只是希望能和更多的童鞋分享。1.3建造师权限·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1.4对受聘单位性质的规定·在施工单位担任项目经理-单位必须具有施工企业资质·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1.5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可以办理注册变更的条件(原则上不得更换)·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骋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1.6对执业岗位的规定·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项目经理,以下情况之一除外☆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针对烂尾楼)·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2.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2.1建造师的权利(八项权利)·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名称权)·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执业权)·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字盖章权)·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保管证书印章权)·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解释辩护权)·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获得报酬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进为进行申述(申述权)2.2建造师的义务(七项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平(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保密义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义务)·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协助义务)2.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不得出借名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不得一人两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和印章的·超过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2.4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记增加的·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3.建造师的签字盖章行为3.1在哪里签字盖章·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3.2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建造师签字盖章后应承担责任,签章完整的施工管理文件才有效·特殊情况不能同时签字盖章的,经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签字后再补盖章·修改签章完成后的文件的,应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如本人不能修改的,应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盖章3.3签字盖章的义务·无正当理由建造师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盖章·担任技术、质量、安全岗位的建造师,是否需签章,由企业自行规定3.4拒绝违法签章的权利·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管理文件上签章3.5专业工程文件的签字盖章·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由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施工文件签章·专业工程独立发包,必须要求专业对口·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必须由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章。1Z301013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来担任(专业要对口)·一级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1Z301014执业监督管理(掌握)1.管理部门·全国:建设部+同等级别的其它专业部门·县级以上:建委+同等级其它专业部门2.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的权限·权利☆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义务(三不得)☆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任何利益2.管理措施(两大措施)2.1撤销注册·撤销主管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同时将违法事实与处理结果告知其注册机关·可以撤销注册的情况☆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的2.2建造师信用档案·规定☆建造师及聘用单位应向注册机关提交信用档案信息☆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记入信用档案的情况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未履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泄露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未履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未履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目负责人【难点】撤销、吊销、注销和收回注册证书的区别·撤销是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出现变化,或者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中止行政许可;(过错在行政机关)·吊销则专指行政处罚(注册人有过错)·注销(行政机关和注册人均无过错,客观情况导致)·收回注册证书-无论以上种种原因,均要收回1Z301021法律体系(掌握)2.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处理·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1Z301031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3+4+2)·主体(3个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客体(4个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内容(2项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三类)2.1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自然人的3种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1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上+部分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10下+部分精神病人)·特别规定☆我国公民定居国外,行为能力适用定居国法律。☆外国人从严规定☆无国籍,依定居或住所地2.2法人·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类型☆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4条件☆依法成立☆有财产或经费☆有名称、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3其它组织(四类-独立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外资企业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四类)·财-资金与有价证券·物-如建材·行为-物化的结果与非物化的结果·非物质财富-如文学作品1Z30103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如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转化为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第一种分类☆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第二种分类☆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的三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三合法)-标的合法、形式合法、目的合法1Z301033代理制度1.代理的概念·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中的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代理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要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间2.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代理·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而产生3.五种代理的责任承担·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连带责任·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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