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国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根据《外贸法》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制度,可将进出口货物分为:限制进出口货物、禁止进出口货物、自由进出口货物以及特殊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是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货物进出口贸易实行管理的最主要手段以进口为例,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管理。“一证一关”是指进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是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非一批一证”是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进出口货物配额管理: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货物的进出口数量或者金额直接加以限制的管理措施。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常常结合起来一起使用,即需要配额管理的货物必须申领许可证进出口配额的分配原则:进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在分配配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配额申请人的情况,决定是否给其分配配额。考虑的因素包括:申请人的进口实绩;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利用;申请人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状况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等注意: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得进出口中国商品进出口检验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进出口商品,由法定商检机构依法对其品质、数量、规格、包装、安全、卫生、装运条件等进行检查和鉴定,同时出具商检证书的行为。进出口商品检验立法《商检法》对其立法宗旨、进出口商品检验体制、商检主体(who)及其行为规范(what、how)、商检原则、商检分类、商检内容、商检依据、商检监管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和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商检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等,都作出明确的规定进出口检验行政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行政管理,是国家商检机关等经济管理部门凭借行政组织权力,采取发布命令、制订指令性计划及实施措施、规定制订制度等形式,按照自上而下的组织系统对商品检验活动进行的直接管理。行政管理具有:统一性、速效性、强制性、纵向性和规范性的特点进出口商品检验体制(1)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设立的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职能部门,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口岸、集散地设立的管理所负责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即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3)检验机构:是指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从事委托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认证管理公正鉴定监管管理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法定检验,是指商检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检验监督管理:是指商检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进出口商品有关企业的检验部门和检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审、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等公证鉴定:应国际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或仲裁、司法机关的指定,商检机构以公证人的身份,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业务,出具证明,作为当事人办理有关事务的有效凭证。如品质和数量证明,残损鉴定和海损鉴定,车、船、飞机和集装箱的运载鉴定国家的统一认证制度,指按照统一规划、强化监管、规范市场、提高效能和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原则,在国家认证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建立的全国统一的国家认可制度和强制性认证与自愿性认证相结合的认证制度。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主要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规定,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许可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即“CCC”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复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复验:指进出口产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做出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做出复验结论行政复议:指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做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商检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样可以保护商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行政诉讼:指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做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出口商品检验条款的规定:(1)检验时间和地点;(2)检验机构;(3)检验证书;(4)检验标准中国外汇管理制度外汇,是一种货币现象,是一国公民和机构所持有的各种外国货币资产,是非主权货币(或货币符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外国货币(纸币、铸币)、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其他外汇资产。外汇管理,指一国政府或货币管理当局,通过立法和设立市场规则,对外汇的收支、买卖、价格、结算、市场等行为进行组织、协调、制约和控制。一国外汇管理制度除了同本国的货币制度和国内宏观经济状况直接相关以外,还会因国家货币制度和国际市场外汇供求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中国外汇管理体制的演变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外汇管理(1949~1952):建立了外汇管理的基本制度,肃清了外汇在国内的流通,贯彻了扶植出口和鼓励侨汇的政策,冲破了美国的封锁禁运,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积累了外汇资金,支持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并对稳定金融物价起了重要作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外汇管理(1953~1978):新中国建立以后,美国等国家对中国长期实行大规模的经济封锁,再加上1960年中苏关系恶化,在这种环境下,实行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使有限的外汇收入集中在国家手里,用于经济建设急需的地方和重点项目,对保证外汇收支平衡和汇率的基本稳定,维护国家对外支付的声誉,起过积极有效的作用。但这种体制过分强调计划集中管理,忽视市场调节作用,使人民币名义汇率与实际汇率的差距不断扩大,汇率高估现象十分严重,造成了创汇企业和出口地区缺乏积极性,外汇使用经济效益低。经济转轨时期的中国外汇管理体制(1)设立专门管理外汇的国家机关,公布外汇管理法规:改革开放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国家外汇管理职能;1982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银行分开,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2)改革外汇分配制度,实行外汇留成办法:在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重点的同时,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区别不同的情况,适当留给创汇的地方和企业一定比例的外汇,以解决发展生产、扩大业务所需要的物资进口。外汇留成的对象和比例由国家规定,留成外汇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有留成外汇的单位本身不需用外汇,可以通过外汇调剂市场卖给需用外汇的单位使用。而且用汇与创汇挂钩,“谁创汇,谁受益”,创汇越多,留成越多,调动了地方、部门、企业的创汇积极性,弥补了出口亏损,促进了贸易和非贸易外汇收入的增长。(3)建立外汇调剂市场:在实行外汇留成的基础上,产生了调剂外汇的需要。为此,1980年10月起中国银行开办外汇调剂业务,允许持有留成外汇的单位把多余的外汇额度转让缺汇的单位。(4)实行汇率双轨制:改革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将固定的、单一的官方汇率,改为可变的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1994年以后的中国外汇管理体制:中国的外汇管理,正在由过去的以行政管理为主转变为以法制管理为主,即外汇管理的内容和措施都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外汇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对于提高金融监管水平、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对外贸易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汇率并轨制度(2)银行结售付汇制度(3)外汇账户管理制度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经常项目,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资本项目,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可兑换人民币前,管理侧重于外汇收支范围的限制和管理,主要采取事前审批、直接管理的模式可兑换人民币后,管理重点是对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主要是事后监督、间接管理的模式只要企业或个体提供的证明文件能够证实其用汇的真实性,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再凭核准文件到银行柜台办理售付汇。非贸易外汇管理难度要比贸易外汇管理的难度大得多:主要由于非贸易活动既不像贸易那样是有形的实物转移,也没有统一、规范的商业凭证(如货物进出口有海关签发的报关单),所以,非贸易用汇的真实性审核难以像贸易用汇真实性审核那样有物流和资金流相对应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目前,中国的资本项目管制,主要是对境内中资企业对外借债实行计划管理、限制境内中资企业对外投资、限制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中国境内上市的A股等。这种管理方式,鼓励了中长期资本流入·,限制了短期资本流动,使中国保持较好的资本流动结构,防止了短期资本流动的冲击,保持了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