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购物场所管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景区内购物场所的制度、要求、诚信经营公约、服务人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景区内的经营摊位和购物场所。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3制度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二、必须与公司签订合同,服从公司统一管理。三、严格保护景区资源,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四、杜绝拦路强卖、尾随兜售、纠缠游人的现象。五、遵守职业道德,坚持文明经商、明码标价、货真价实、公平交易,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霉烂变质的食品。六、保持市场稳定,严禁恶性竞争。七、严格落实“门前三包”制度,保持地面、四墙、顶棚清洁,物品放置整齐有序。搞好室外绿化、美化。门前无乱搭、乱堆、乱挂、无污染、无垃圾、无“四害’,。八、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内容,服从景区管理人员的管理,决不允许有故意刁难、恶意纠缠管理人员的事件发生。九、违反以上规定,公司将有权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4要求4.1不准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4.2不准销售商品时缺斤少秤或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4.3不准销售不明码标价的商品或服务;4.4不准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4.5不准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身体健康的食品;4.6不准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他产品;4.7不准出售假冒伪劣商品;4.8不准从事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活动;4.9经营摊位、场所出售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4.10经营摊位、场卫生条件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5诚信经营公约5.1把好商品质量关,不购进“三无”商品及其他来路不明,标识不全,质量无保证的商品;5.2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毒有害商品,不合格商品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5.3不销售过期头效,腐烂变质商品;5.4诚实守信,童雯无欺,公平交易,明码标价,不短尺少称,不作虚假和误导消费者;5.5主动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商品信用卡;5.6自觉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管理。6服务人员要求6.1商品购物服务人员要保持购物场所环境整洁,秩序良好。6.2商品购物服务人员要注意自己的着装和仪容仪表,善于与游客沟通。6.3商品购物服务人员应统一佩戴胸粉,亮照经营,无尾随兜售或强买强卖现象。6.4商品购物服务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所推销商品的性能、产地、特点,主动热情为游客介绍商品,服务中应有问有答,百问不厌,百拿不烦,尽量满足游客要求。
本文标题:景区购物场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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