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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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1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三章航空运输管理学院2航空运输管理学院34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三章第一节出口合同的履行第二节进口合同的履行第三节主要进出口单据第四节索赔与理赔工作第一节出口合同的履行货、证、船、款5备货与报验催证、审证和改证办理出口手续(租船订仓、报关、投保)L/C项下制单结汇/非L/C结汇与国际保理业务出口收汇核销与出口退税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三章一、备货与报验6(一)备货(生产或贸易)1、货物自身问题:品质、规格、数量、备货时间2、包装3、外包装的运输标志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三章生产或贸易型企业生产型企业:向生产加工或仓储部门下达联系单。要求该部门按联系单的要求,对应交货物进行清点、加工整理、包装、刷制运输标志以及办理申报检验和领证等项工作贸易型企业:向国内有关生产企业联系货源,订立国内采购合同国家规定法检的商品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检验检疫局检验的(二)报验二、催证、审证和改证(关系到出口企业收汇的安全)(一)催开信用证9催促买方开来相关信用证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三章催证:1、严格按照合同规定2、如合同未作规定,应在合理时间开出注:买方按时开证是卖方正常履约的前提(二)审核信用证2、出口商审核依据与原则111、银行审核合同UCP600业务实际或商业习惯真伪开证行信用索汇路线等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三章(1)对照合同受益人在审核信用证时应认真核对该合同,保证其内容与该合同条款“相一致”12并非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的表面上的严格一致,而是指在保证受益人的利益不低于合同规定或在受益人愿意给予对方利益让步的范围内,信用证的条款均可视为与合同内容的“相一致”,受益人应予以接受。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三章例子合同规定“PartialShipmentandTransshipmentnotallowed不允许分批与转运”,来证规定“PartialShipmentandTransshipmentallowed允许分批与转运”。13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三章(2)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的内容包括六大部分,即总则与定义、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责任与义务、单据、杂项规定和可转让信用证,已成为当事人保证信用证得以正常运作必须遵循的国际惯例。14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三章例子比如在确定信用证的种类及性质、交单期、到期日及地点等是否合理时,应遵循《UCP600》的规定。信用证注明“不可撤销”或未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均可视为“不可撤销”。15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三章(3)业务实际与商业习惯对于出口合同中未作规定或无法根据《UCP600》来作出判断的信用证条款,受益人应根据业务实际与商业习惯来审核。这些条款一般被列在信用证的附加条款中16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三章(三)修改信用证审核信用证是前提17修改函是依据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三章拟写修改函时应遵循的原则18及时完整和明确一次提出(多次提出会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三章改证•应一次性提出需要修改的所有内容•对开证行的同一修改通知书中的内容不可部分接受•在受益人向通知行表示接受修改前,原证条款仍对其有效三、办理出口手续20(一)租船订仓和装船出口公司向装运港海关申请报关,一般也委托货运服务机构办理。(二)报关出口公司委托货运服务机构办理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三章货运服务机构1、国际储运公司2、国际货运代理公司3、国际运输联盟内容有交叉,各有优势与侧重国际储运公司最初是为了给等待装运的货物提供仓储服务现在的业务:仓储服务、货物的拼箱装箱、装运前的运输、办理国际运输(充当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角色)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比国际储运公司的业务范围广业务:租船订舱、货物报关、转运及理货、仓储、集装箱的拼箱及拆箱、国际多式联运、物流管理以及运输咨询国际运输联盟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实力的大的货运公司,凭借在全世界各地的运输代理机构,与不同地区的各有优势的货运代理公司结成运输战略联盟为客户提供复杂、系统的大型工程项目的运输(四)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特别是CFR、CPT条件下)25在CIF或CIP条件下,出口公司代买方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三)投保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三章26四、L/C项下制单结汇、非L/C结汇与国际保理业务(一)L/C项下制单结汇结汇方式押汇收妥结汇定期结汇不符点的处理表提电提跟单托收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三章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指信用证议付行收到出口企业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的结汇做法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贴现受益人(出口公司)的汇票或以一定的折扣买入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出口企业给出口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有利于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定期结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并与出口企业约定该期限到期后,无论是否收到付款行的货款,都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出口企业在信用证项下的制单结汇中,议付行要求“单、证表面严格相符”。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单证不符情况时常发生信用证的交单期允许,应及时修改单据,使之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如果不能及时改正,有如下处理方法处理单证不符的几种情况:1、表提“表盖提出”,即信用证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时,如存在单证不符,向议付行主动书面提出单、证不符点议付行要求受益人出具担保书,担保如日后遭到开证行拒付,由受益人承担一切后果,议付行为受益人议付货款,“凭保议付”单、证不符情况不严重2、电提“电报提出”,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议付行先向国外开证行拍电报或电传,列明单、证不符点,待开证行复电同意再将单据寄出单、证不符属实质性问题,金额较大3、跟证托收出现单、证不符,议付行不愿用表提或电提方式征询开证行意见,出口企业采取托收方式,委托银行寄单代收货款表提、电提、跟证托收,信用证受益人都失去了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所作的付款保证,出口收汇从银行信用变成商业信用(二)非L/C结汇与国际保理业务在国贸实务中,进口商一般都希望采取优惠灵活的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承兑交单、记帐赊销但对出口商:承担资金占压,货款追不回的风险出现了集信用管理、资金融通和结汇为一体的国际保理业务(又称承购应收帐款业务,是指在使用托收、赊销等非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时,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即卖方资信调查、应收款管理、追帐、贸易融资及信用管理于一体的综合现代金融服务)35国际保理业务的程序1、商业信用方式出口2、相关单据交保理商3、出口商无追索获得全部或大部分货款4、保理商获得向进口商索款权利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三章国际保理业务的特点:1、贸易融资保理商向出口商预付发票金额70%-80%的货款2、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为出口商提供资信报告,对进口商核定合理的信用额度3、信用风险担保已核准应收帐款(100%的信用风险担保)、未核准应收帐款(承担代收责任,不承担保证付款责任)4、销售分户帐管理和催收应收帐款进出口双方的交易管理37•五、出口收汇核销与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核销:“跟踪结汇”的管理手段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三章第二节进口合同的履行1.开立信用证或办理其他付款手续2.租船订仓及委托运输(FOB条件下)3.投保4.审单付汇5.报关、纳税、接货6.检验、拨发7.进口索赔38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三章投保FOB或CFR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投保方式:逐笔投保:收到装船通知后,填写投保单预约保险:签订预约保险合同,对险别、费率等都统一规定。以保险公司收到装船通知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纳税1、关税以CIF价为基数计算2、产品税初级产品3、增值税经加工或多次加工的产品4、工商统一税(按工商统一税税额征收1%地方附加税)三资企业的进口货物后三种税按不同单位或进口货物的种类不同适用其中一种,不是同时征收第三节主要进出口单据41一、主要进出口操作单据报验单报关单投保单货物托运单大副收据出口收汇核销单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三章报验单:检验申请单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供海关验关估税和放行的法定单据大副收据:海运中,货物装船后,即由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称为大副收据,是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货物已装船的临时收据二、主要进出口结付汇单据43汇票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单据装箱单和重量单检验证书结付汇单据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三章产地证明书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来确定对货物应征收的税率一般由出口地的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我国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贸促会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全称“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欲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待遇时所需提供的正常官方凭证三、制作审核结汇单据的基本原则46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BACK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三章正确:单、证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保持一致完整:不能少项、缺项及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及时将单据送交议付银行第四节索赔与理赔工作(自学)48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三章索赔事故1、短交货物包装良好,买方收到货物后,开箱检验,将实际货物与装箱单对照,发现货件短少2、短卸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后,所卸货物的数量与提单或运单所列数量不符3、短失指发票、装箱单及提单均证明货物已装到运输工具上或已交承运人,到货后发现货物短少4、包装破损,导致货物散失5、品质规格与合同不符明确索赔的对象:1、短交卖方2、短卸承运人3、短失承运人、保险公司4、包装破损,导致货物散失卖方、承运人、保险公司(商检部门出具证明)5、品质规格与合同不符卖方、保险公司(商检部门出具证明)索赔时效:1、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时效2、向运输公司提出索赔的时效海运《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空运《华沙公约》国际多式联运《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3、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时效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时效(1)合同中具体规定索赔的时效,买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时效内向卖方提出索赔(2)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索赔的时效,合同中的品质保证期限就是买方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3)合同中没有规定索赔期或品质保证期,按《公约》第39条规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索赔的权利”案例分析1【案情介绍】中国A公司从德国B公司进口一套大型生产设备,合同规定分三批交货,分期付款。第一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A公司支付了货款。第二批交付的货物为该设备的主要部件,其型号、性能与合同不符,无法安装投产。中国A公司因此提出撤销整个合同,要求B公司退回第一批交付货款的已付款,并支付违约金。B公司对此提出异议。53【本案例提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成套设备的分批交货合同中,其中一批不符合合同规定,因此各批货物之间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不能单独使用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免除赔偿责任。54案例分析2棉布加工为成衣后能否要求退货【案情介绍】某年8月5日,我国甲公司与澳大利亚乙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染色棉布销售合同。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10月15日货物如期运交乙公司。12月20日,乙公司寄来上衣一件,声称该上衣系甲公司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作成衣的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的不同,证明甲公司供货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甲公司据理予以拒绝。55【本案例提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索赔的权利案例中对已加工为成衣不能归还原状的货物,可以拒绝退货与重新发货的问题。56案例分析3【案情介绍】2000年9月20日,我国出口公司甲与日本K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书,K公司从甲公司购买新鲜香菇,价格分别为每公斤3.75美元和每公斤3.72美元,总价值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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