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中石化炼化企业设备专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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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炼化企业设备专业管理制度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目录1.《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试行)》2.《压力管道管理制度(试行)》3.《常压储罐管理制度(试行)》4.《电站汽轮机组管理制度(试行)》5.《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试行)》6.《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试行)》7.《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管理制度(试行)》8.《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管理制度(试行)》9.《电梯、起重机、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试行)》10.《石油化工设备防腐蚀管理制度(试行)》11.《修理费使用管理制度(试行)》12.《设备检维修管理制度(试行)》13.《炼化大型机组管理制度(试行)》14.《加热炉管理制度(试行)》15.《炼化企业主要生产装置长周期运行考核规定(试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压力容器管理制度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试行)二○○五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管理职责……………………………………………1第三章设计、制造、安装…………………………………5第四章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6第五章定期检验……………………………………………11第六章安全附件、密封件与紧固件………………………13第七章附则…………………………………………………16附录引用文件………………………………………………17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压力容器的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依据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制度中所指压力容器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第四条本制度是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对压力容器管理的基本要求,各企业在生产,技术引进与开发,新、改、扩建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凡涉及到压力容器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含现场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报废更新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压力容器设备,指导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压力容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压力容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第六条企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在经理(局长、厂长)领导下,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企业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压力容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保证压力容器全过程管理的落实。各企业应指定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全过程管理,并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第八条压力容器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二)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三)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更新等的全过程管理。(四)检查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使用检验情况,编制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办理延期检验手续。(五)负责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及实施情况报告。(六)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参与抢救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和处理。(七)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九条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编制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二)负责压力容器的运行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符合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的参数。(三)组织需全面检验的压力容器的倒空、置换或提出延期检验的书面申请。(四)负责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延期检验的监控使用措施。(五)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十条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压力容器管理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二)参与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三)负责组织审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十一条人事教育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备压力容器管理人员。(二)负责组织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第十二条采购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供应商的资质审查。(二)负责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和有效的设计图样或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型号采购压力容器。(三)负责组织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加压力容器的到货验收,并及时向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及设计部门规定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四)对采购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质量负责。第十三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在工程项目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的有关规定。(二)负责组织压力容器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按时移交竣工资料。第十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本制度及实施细则。(二)编写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三)申报压力容器更新计划,参加压力容器采购、安装验收及试车。(四)负责按规定使用和维护压力容器,提出检验、修理、改造计划及延期检验申请,并参加相关工作。(五)向压力容器主管部门提交压力容器的设计条件、选型、停用、封存和报废等有关报告。(六)向压力容器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报告。(七)编写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八)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九)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十)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销申报。(十一)负责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和管理技术资料。第三章设计、制造、安装第十五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设计文件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要求。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十七条压力容器的制造(含现场组焊)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制造单位承担,并要求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要求提供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所有购置的压力容器都必须进行由采购部门组织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加的压力容器到货验收。第十八条进口压力容器(指境外制造的压力容器),其境外制造单位应取得中国政府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许可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法规要求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第十九条压力容器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承担,并督促其按规定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压力容器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第二十条压力容器安装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将下列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三)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四)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五)设备安装记录。(六)基础检查记录。(七)隐蔽工程记录。(八)设计变更通知书。(九)压力试验记录。(十)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第四章使用、修理与改造第二十一条各企业应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第二十二条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台帐,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管理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台帐、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电子文档进行备份。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料目录。(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三)压力容器登记卡。(四)《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六)压力容器安装记录(一般包括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设备安装记录、基础检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压力试验记录、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八)修理改造记录(一般包括修理改造方案或图样及施工方案、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书、实际修理改造情况记录、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压力容器重大修理和改造监督检验证书)。(九)检查、检修记录。(十)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十一)异常工况记录。(十二)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第二十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应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一)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液位控制等)。(二)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三)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四)压力容器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第二十四条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由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编写,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会审,由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签署批准。第二十五条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独立从事压力容器操作。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压力容器有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并及时上报:(一)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二)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三)安全附件失效。(四)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五)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六)过量充装。(七)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八)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九)其他异常情况。第二十六条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严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任意修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的参数,如确需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校核,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全面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件,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修改操作参数。第二十八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按规定办理监控使用手续后方可投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压力容器报废后应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第二十九条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不得转让、销售或异地安装仍作压力容器使用。报废压力容器作废旧设备材料销售时,应先进行破坏性解体。第三十条压力容器的保温(保冷)层应牢靠、整齐、美观,防腐、防震、防静电、防雷击设施均需符合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对备用的压力容器应妥善维护和处理,防止压力容器内的剩余介质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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