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2号)-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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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2号)现公布《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州的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州下辖的12县市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定规划和规范。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选址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1)的规定。第四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以及其他要求。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势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第三章建筑规划控制第六条建筑间距除应当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第七条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表2)的规定。第八条当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位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两端且两建筑夹角α大于等于60°(附图1)时的间距,可按(附表3)要求控制。第九条高层建筑对其他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大面对大面)的间距按以下计算原则控制,并应符合其他相关要求。(一)高层居住建筑各侧面宽小于等于30米的,与其他被遮挡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0米;(二)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大于30米且小于等于60米的,与其他被遮挡居住建筑的间距为:高层建筑总高小于等于36米的,按L=1.0H的计算值进行控制;高层建筑总高大于36米的,建筑高度每超出1米,间距在36米的基础上增加0.1米。式中,L为间距(米),H为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米);(三)高层居住建筑在北侧,与南侧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多层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18米,与南侧低层建筑间距不小于低层建筑高度的1.3倍且不小于13米。第十条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大于30米且小于等于60米的,与其他被遮挡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垂直布置建筑短边大于等于30米时按大面对大面控制)的间距,应不小于24米,其中北侧垂直布置高层建筑位于南侧高层建筑两端且两建筑夹角α大于等于60°(附图1)的,按第八条进行控制。高层建筑山墙对山墙的,按不小于13米控制。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大于30米且小于等于60米的,与其他被遮挡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高层建筑在南侧且南北向布置的,应不小于24米,其中北侧垂直布置建筑位于南侧建筑两端且两建筑夹角α大于等于60°(附图1)的,按第八条进行控制。高层居住建筑在北侧的,按第九条第(三)款的间距进行控制。其他方位时的间距,按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小于13米进行控制。高层建筑山墙对多、低层建筑山墙的,按不小于9米控制。第十一条高层建筑面宽大于60米,或有两幢和两幢以上(含已建建筑)高层建筑对第三方建筑有日照影响的,以及其他特殊日照情况,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计算确定控制间距。日照分析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编制。第十二条托幼、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老年建筑、疗养院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同等情况下居住建筑间距的1.3倍。第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相关居住建筑间距执行;(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为20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13米;(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三)多层、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南北朝向布置)或较高建筑(东西朝向布置)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四)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及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建筑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当退让用地边界,相邻建筑间距由双方负责退让,应满足以下(一)两建筑相邻时,以用地界线起算,较低一方建筑退让本建筑对等情况下计算间距的一半,其余不足部分由较高建筑一方退让;(二)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建设情况不明确的,按另一侧为18米高的多层居住建筑大面进行计算。应退建筑与用地界线夹角小于等于30°的,按平行布置间距退让;应退建筑与用地界线夹角大于等于60°的,按垂直布置间距退让;当应退建筑与用地界线夹角大于30°且小于60°时,按同等方位下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退让。第十六条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及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面向城市道路时,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第十七条建筑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要求,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县市技术规定或规划管理规定等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1、现状确定为高速公路的边沟外缘两侧各不小于30米;2、现状确定为国道的两侧各不小于20米;3、省道两侧各不小于15米;4、县道两侧各不小于10米;5、乡(镇)道两侧各不小于5米。(二)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和旧城区现有巷道两侧,建筑退让距离按居住区规范执行。第十八条建筑退让铁路间距要求:(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不小于30米;准轨支线、专用线不小于20米;(二)透空围栏(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不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大于2.5米;(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四)特殊路段退让铁路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第十九条给水管、雨水管、强弱电管、污水管等各类市政管线及住宅项目的道路及出入口设置应按第二十条(一)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应小于60米;(二)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应小于70米;(三)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宜小于80米;(四)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低建筑物的连续面宽;(五)标志性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需要核定。第二十一条为节约、集约用地,经济、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和空间,在老城区改造、临街建筑和居民自建住宅中,相邻建设双方有建筑退让间距协议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审查审批。第四章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机动车泊位第二十二条新建住宅项目必须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垃圾收集点、户外健身场所、信报箱群(间)。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分级配建。第二十三条每个居住组团(1000—3000人)应配建一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平方米。如独立设置时,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应大于5米,其它情况的间距应大于4米。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大于70米。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一)建筑面积大于2(二)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三)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四)可回收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建设项目;(五)其它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的项目。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配建的机动车泊位是指在建设项目用地界线内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来访办事车辆停放的专用设施。严禁占用规划批准的绿地和其它公共配套设施的用地设置机动车泊位。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规定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泊位的数量,按建设项目所处县市、建筑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规模(不含配建机动车泊位自身建筑)计算确定,统一安排、合理布置。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泊位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应尽量减少地面停车泊位比例。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按规划指标配建的机动车泊位应当与该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配建的机动车泊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大型车按2.5倍进行换算,小型车泊位尺寸不宜小于2.5米(宽)×6米(长)的标准尺寸。第三十二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泊位指标表》(附表4)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泊位指标表》(附表4)未列出的其它建设项目,其配建机动车泊位指标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五章绿地建设及绿地率第三十四条居住区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建筑外墙周围,在处理好室外排水等设施,不影响建筑使用的情况下,可设置绿地并列入绿地计算,设置建筑散水和排水明沟的,应扣除建筑散水和排水沟面积。第三十五条同一建设项目分期进行建设的,应明确分期范围,前期绿化指标要求不得低于项目总绿化指标要求,已实施的前期绿地面积超出指标部分可计入后期绿地计算。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配套绿地中的园林设施(包括亭、台、楼、阁、廊、喷泉、水面、雕塑、假山石、园林路、具有景观性休闲活动场等)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本地块绿地面积30%的可计算为绿地面积,大于30%的部分不计入绿地面积。居住区建设项目中的体育设施,与绿地结合建设的,非运动场地(馆),可计算为绿地面积。独立设置的,可按该体育设施标准场地面积的40%当作绿地计入项目绿地率指标。第三十七条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从地面有道路可方便进入,且覆土平均厚度大于等于0.8米的,按实际屋顶绿地面积计算绿地面积。第三十八条建筑物屋顶绿化,覆土平均厚度大于等于0.8米,且绿地面积大于50平方米,便于人们使用,并在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可按绿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四层至六层(含六层)的,可按绿地面积的10%计入绿地;六层以上即距地面16米(含16米)以上的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但以上计入绿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规定绿地率指标要求的10%。第三十九条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内部绿地,底层高不小于2.8米,且至少有两个面敞开,土层平均厚度大于等于0.8米的,按其实际绿地面积的50%计算为绿地面积。第四十条以树坛形式种植的零星乔木,必须设不小于1米×1米的树坛,绿地面积按树坛面积计算,有二级绿化的按二级绿地面积计算。行道树按零星乔木进行计算,种植二级绿化带的按绿化带面积计算。第四十一条室外林荫停车场以乔、灌、草结合,每个车位之间配植乔木2棵以上、停车场以嵌草砖或中间留绿带方式种植设置的林荫停车场,按停车场面积的30%计入绿地面积。第四十二条庭院式住宅小区的绿地,其庭院以外公共部分的绿地不得小于总绿地面积的30%,并设置相应的小区集中绿地。第四十三条下列情形不计算为建设项目绿化工程用地。(一)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悬挂花台、盆栽;(二)小区及组团道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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