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地测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公司地测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第二条公司防治水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第三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第四条公司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1-3名防治水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负责日常防治水工作和检查防治水工程进度,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六条公司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公司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第八条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第九条公司应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第十条公司应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公司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十一条公司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依据表2-1进行。表2-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分类依据类别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受采掘破坏或影响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是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的含水层及水体单位涌水量q(L·s-1·m-1)q≤0.10.1<q≤1.01.0<q≤5.0q>5.0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无老空积水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矿井涌水量(m3·h-1)正常Q1最大Q2Q1≤180(西北地区Q1≤90)Q2≤300(西北地区Q2≤210)180<Q1≤600(西北地区90<Q1≤180)300<Q2≤1200(西北地区210<Q2≤600)600<Q1≤2100(西北地区180<Q1≤1200)1200<Q2≤3000(西北地区600<Q2≤2100)Q1>2100(西北地区Q1>1200)Q2>3000(西北地区Q2>2100)突水量Q3(m3·h-1)无Q3≤600600<Q3≤1800Q3>1800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防治水工作简单防治水工作简单或易于进行防治水工程量较大,难度较高防治水工程量大,难度高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第十二条公司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第十三条公司水文地质类型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第十四条公司应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第十五条公司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公司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公司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公司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二)气象资料台账;(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六)矿井突水点台账;(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第十七条矿井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十八条当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第十九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第二十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第二十一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资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二)地貌地质的情况。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三)地表水体的情况。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四)井泉的情况。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五)古井老窑的情况。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六)生产矿井的情况。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七)周边矿井的情况。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八)地面岩溶的情况。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第二十二条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收集气象资料,建立雨量观测站;(二)进行地表水观测。地表水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一般情况下,每月进行1次地表水观测;雨季或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三)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应当布置在下列地段和层位:1.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2.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强径流带(构造破碎带);3.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4.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5.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6.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7.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者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8.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观测点的布置,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观测内容包括水位、水温和水质等。对泉水的观测,还应当观测其流量。观测点应当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并标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观测点的标高,每年复测1次;如有变动,随时补测。第二十三条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适当增加观测次数。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技术人员进行观测工作时,按照固定的时间和顺序进行,并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测完,并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钻孔水位观测每回有2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cm,取值可用平均数。测量工具使用前进行校验。尽量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第二十四条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和水质的监测工作。矿井分采区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对于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次。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1-2h观测1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当进行矿井涌水量观测时,应当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或者其他先进的测水方法。测量工具和仪表应当定期校验,以减少人为误差。第二十五条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疏放老空水的,每日进行观测。第二十六条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二)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四)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五)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六)矿井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层下伏强充水含水层,煤层底板带压,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七)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施工需要的。第二十七条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量布置,满足相应的工作程度,并达到防治水工作的要求。矿井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时,对包括勘探矿区在内的区域地下水系统进行整体分析研究;在矿井井田以外区域,以水文地质测绘调查为主;在矿井井田以内区域,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和抽(放)水试验等为主。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和具体条件,综合运用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质钻探、抽(放)水试验、水化学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动态观测、采样测试等各种勘查技术手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