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混合所有制生成和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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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混合所有制生成和发展研究姓名:钟长明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教师:胡伯项20090426我国混合所有制生成和发展研究作者:钟长明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季建林.黄力平.JiJianlin.HuangLiping略论混合所有制经济体制-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5)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针,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2.期刊论文徐志雄.XUZhi-xiong混合经济——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7,26(1)混合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到当代的一种成熟历史形态,它在促使经济增长的同时又强调社会和谐.事实上,混合经济能有效地缓解经济危机,改善就业环境,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对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意义重大.混合所有制又是构建混合经济体制和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它是推动国企改革的有效财产组织形式,其中又孕育着新的公有制组织形式.3.期刊论文单明华.吴波深化改革发展院校后勤混合所有制经济-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学报2004,10(4)根据院校产业改革与发展目标,当前院校改革任务与后勤实体特点,以及目前大力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认为建立院校后勤混合所有制经济适应新形势的客观要求;提出后勤实体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分层次选择方案:股份合作制、后勤实体非国有化、后勤实体职工股东化改制,指出改制过程中,应该注意处理产权界定问题,院校后勤企业服务性质不变以及企业转制后职工身份问题.4.期刊论文邵明朝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基础及政策趋向-经济研究参考2004,(31)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公有制经济理论方面的重大创新,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创造性发展,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必将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5.期刊论文张云德关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理论思考-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1,(7)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能否结合,是决定经济体制改革前途和命运的两者的有效对接,必须消除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商品关系消亡理论的误解,认识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商品生产的必然联系,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深化改革,改善公有制,使公有制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6.期刊论文邹进文.ZouJinwen中国民营经济的历史演进-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3(2)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50多年来,民营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之字型发展道路:1949年后,中国所有制结构由建国前的混合所有制日益朝着建立单一的公有制方向演进.经过1956年大规模公私合营后,私营经济在中国消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经济开始由单一的公有制逐渐向多种所有制演进,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社会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7.学位论文朱效平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研究2008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保护国有资产是刑法的重要任务。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发生了重大变革,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在政府的设计与推动下,以产权改革为中心的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催生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国有经济的主要载体和实现方式。在体制沿革和制度变迁中,由于国家所有权的公共权力性质与私权化运作之间的矛盾,使得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存在种种弊端,加之法律保护体系的缺失和公共道德与公共财产观念的嬗变,导致侵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犯罪现象严重并呈现难以遏制的趋向;在刑事司法领域,由于“守门人”虚位与诉讼制度所遵循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则之间的冲突,更使得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陷于困境。在经济体制转轨与治国方略转型下,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国有经济的主要载体和实现方式,其刑法保护在刑法学界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系统的研究,而且法律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研究成为适应经济转轨、回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基于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体规制、平等保护的原则,以转变国权主义为核心的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理念为以人为本、以法为本的理念为先导,针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的特殊性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立法领域探讨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立法的完善,在司法领域思考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事司法保护程序启动机制的建构,以期从立法到司法逐步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刑法保护体系,促进刑事一体化运作的良性循环,实现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的目的。论文共分六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一、引言 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公有制实现方式发生根本性变化的现实,梳理和分析我国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进行学理研究的现状,明确选题的重要意义,并将研究范围圈定为:我国刑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本选题的研究目的在于: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通过分析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及其经济地位,梳理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国有资产法律保护的规定以及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的影响,探讨产生侵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犯罪的现实原因,分析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的立法、司法现状,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刑法保护提出具体建议和设想。明确论文研究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并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学与经济分析相结合、文献分析和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并为下文研究的需要,界定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相关的基本概念。二、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是经济体制转轨下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所有制结构上,目前我国已走出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混合所有制成为一种新的所有制类型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在企业形式上,所有制标准正在被组织形式标准所取代,因国有企业改革而催生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占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地位,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与此相应,我国公有制实现方式和国有资产存在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国有资产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国有经济的主要载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有制与企业形式的变革产生了对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保护的需要。治国方略的转型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因经济体制转轨带来的国有资产载体和实现方式的转变,必然需要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的规范与保护。考察混合所有制企业,其重要经济地位并没有在宪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中得到及时有力地体现。刑法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必要手段。在宪法原则指导下,发挥刑法的保障法、后盾法的作用,与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协调一致,构筑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体系,是治国方略转型下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对刑法的必然选择。三、侵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犯罪原因侵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犯罪原因应在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从社会和人两个角度考察。在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发生变革、国有资产存在方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由于责任主体虚位、法律保护体系缺失以及公共道德观念的式微,导致侵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犯罪呈现难以遏制的趋向。“责任主体虚位”是侵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犯罪的体制与机制原因。现行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存在种种弊端,层层授权、委托代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没有解决出资人到位问题,“两权分离”难以遏制“经济人”的利益偏好;而以西方现代企业制度为指导的国企改革,由于政治、经济制度的不同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导致移植的公司治理结构制度设计失去根基。究其根源,一是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性质与私权化运作之间存在矛盾,二是以产权改革为中心的国有企业公司化所遵循的基本思路不适合中国的实际,国有资产管理与运营都存在“责任主体虚位”问题,从而导致侵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犯罪的发生。法律保护体系缺失是侵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犯罪的法制原因。宪法缺少平等对待、一体保护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其他经济形式的理念,计划经济体制下注重行政管理、忽视民商、刑事法律规范的思维与管理模式影响着法律体系的建构,表现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不足以及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疏漏和脱节,造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法律保护体系的缺失,不能有效预防与遏制侵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犯罪的发生。四、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立法现状现行刑事法律规范含有大量惩治侵害国有资产犯罪的规定,分散在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建立了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的基本体系。这一体系采取了一般保护与特别保护并用、对(准)国家工作人员严加管束的方法与政策,基本适应了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的需要。国有资产刑法保护体系的立法理念表现出明显的特点:一是国权主义刑法立法理念凸显:二是区别对待与差别保护理念突出。不同法系国家对国有资产刑法保护表现了不同立法理念。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一般强调公共财产、国有资产的特别保护,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一般对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财产予以平等对待。随着时代的变迁,刑法保护国有资产的价值理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趋同于人权保障、平等保护,体现了时代特征与精神·顺应时代变迁,回应社会变革,贯彻平等保护、一体规制的原则应为刑法保护国有资产的价值取向。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体系存在缺陷,立法迟滞问题明显。一是概念涵义缺损。由于时代与制度的变迁,刑法任务、犯罪概念、公共财产等概念中,疏漏了保护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产的内容;相对于保护以公司制为代表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财产的规定,又是一种矛盾。二是调控范围疏漏。刑法按所有制标准划分企业类型,疏漏了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限制了刑法保护国有资产的主体范围;因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出现轻罪重罚或者重罪轻罚的现象,也疏漏了对同样侵害国有资产一些行为的规制与惩罚。三是刑法原则与规范之间的诸多冲突。五、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针对国有资产刑法保护体系的疏漏及其立法理念的滞后,基于市场经济竞争性、统一性、开放性的特征和实现刑罚功能的需要,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应遵循公正与人权保障理念、一体规制与平等保护理念和刑法与其它部门法协调理念,并在这些理念指导下修改与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法保护体系。一是实行罪刑相应,调整刑罚体系。罪的种类与罚的类型相匹配,使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对应。注重适用罚金刑、资格刑,建立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并重的、多元结合的刑罚体系代替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以适应刑罚改革,抑制贪欲型犯罪。在刑罚设置上,建议注重罚金刑的适用,可考虑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二是适应经济转轨,完善现行立法。修改刑法任务、犯罪概念、公共财产等概念的表述,扩充刑法保护国有资产的范围;取消按所有制区分企业类型进行差别保护的规定,取消一些罪中“国有”限制,平等对待各类企业,扩大刑法保护国有资产的主体范围:摒弃传统的“身份论”或“血统论”,取消“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提供统一的评价尺度,实现同罪同罚;取消刑法第96条关于“违反国家规定”的罪状规定,达致刑法与行政法律之间的协调;完善和修改刑法第54条关于资格刑的规定,控制和预防利用职务资格犯罪的发生。六、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事司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侵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犯罪打击不力、预防乏力,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事司法保护陷于困境。一是程序启动困难。启动程序需要一定主体的积极作为,国有资产的“责任主体虚位”在刑事司法上体现为“守门人”虚位,而我国诉讼法遵循“直接利害关系”原则,二者之间的冲突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刑事司法保护程序启动困难的根源。二是立案异化与监督乏力。公安机关不破不立,破了才立,大案化小,重罪化轻,以罚代刑等异化现象存在,而由于信息渠道不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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