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服务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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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驾服务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从事向有权驾驶和管理车辆的人员提供收费性代理驾车服务(以下简称“代驾服务”)的企业组织(以下简称“代驾公司”),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因被保险人聘用的驾驶员(以下简称“代驾员”)的驾驶过失造成接受代驾服务的客户提供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代驾车辆”)本身损失、代驾车辆车上人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代驾员提供代驾服务时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二)代驾员提供代驾服务前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三)代驾员在意外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而驾驶代驾车辆,或者遗弃代驾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和毁灭证据;(四)代驾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该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五)代驾车辆行驶证、号牌被注销,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六)代驾车辆超载。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代驾员、代驾车辆车上人员或第三者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犯罪行为;(二)代驾车辆车上人员或第三者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造成的自身伤亡;(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四)自然灾害;2(五)代驾车辆发生火灾、爆炸、自燃,但由代驾员操作原因导致的不在此限。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代驾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代驾车辆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代驾车辆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四)代驾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精神损害赔偿,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及其他任何间接损失;(六)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七)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针对每名代驾员的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十二条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计收,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3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第十七条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未按合同书面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第十九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尽可能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一)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二)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三)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造成残疾的应提供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提供损失或费用清单;(四)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4(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二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针对每名代驾员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二)针对每名代驾员每次事故的法律费用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名代驾员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按本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5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三十条本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释义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代驾车辆车上人员: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代驾车辆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但代驾员除外。(二)第三者:指代驾车辆车上人员、代驾员,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三)自然灾害:指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风暴潮、冰雹、台风、飓风、海啸、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四)火灾:指代驾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五)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代驾车辆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六)饮酒: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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