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报告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各部门的要求,为在事故发生后争取时间,迅速控制事态发展,保护现场人员不受损失,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稳定有序进行,特制定此规定。一、事故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事故报告可先以口头报告的方式进行,但必须及时进行书面方式补报。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二、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内以电话向当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本单位报警,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如实上报,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三、交通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6、事故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7、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四、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协助交警、保险部门,给予施救。五、配合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六、重大事故报告后的反应。接到重大交通事故报告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立即做出以下反应:(1)相关领导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指挥;(2)根据事故状况,确定启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通知相关救援专业组赶赴事故现场,尽力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3)其它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现场组织指挥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临时确定。(4)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为主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四、要求1、加强值班,信息准确。公司各部门要加强值班制度,对发生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并快速反应,采取措施。2、准确填写,按时上报。公司各部门要按照一般、重大事故分类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上报时限要求,准确填写、上报重大事故。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驾驶员安全驾驶管理,落实安全运输驾驶责任,结合运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物流部的驾驶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第三条驾驶员告诫的范围:1、禁止无证开车或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2、禁止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3、禁止酒后开车;4、禁止人工自流供油;6、禁止未经物流部进行资格审查,无物流部内部准驾证开车肇事的;7、禁止发生交通事故被吊销执照,又在其他地区以不正当行为骗取、购买驾驶证驾驶货车的。8、禁止载运危禁物品;9、禁止将车交给实习驾驶员单独驾驶;10、禁止使用失效驾驶证、行驶证;11、禁止私自带学徒开车;12、禁止发生重特大事故苗头;13、禁止不按车辆保养计划进行车辆保养作业的;14、禁止发生营运纠纷故意堵车、造成交通堵塞的;15、禁止严重超载、超速的。16、禁止驾驶车辆时不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的;17、禁止驾驶转向灯、制动灯、后视镜、雨刮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18、禁止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19、禁止驾车时吸烟、打电话、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第四条安全告诫书存入公司内部员工劣迹档案,并向交通行业和公布告诫情况。第五条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