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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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六、学校的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一、为规范食堂餐饮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凡在本项目上从事食堂餐饮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管理人员等)均应遵守本制度,认真参加卫生知识培训。三、所有食堂餐饮从业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进行基本的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堂餐饮工作。四、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项目从事食堂餐饮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按照培训计划安排,组织从业人员分批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教育,并进行考核。五、卫生知识培训内容包括与从事工作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卫生知识以及卫生操作要求。六、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八、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术菜巾滦凉帐青啦帆搅卖挣餐垒社趁淳婶绦最磋议舰官外稚擎臻直莉款裔纷交毖冕低广隘皮鬼扎限蚊倔砸倡禄硬晴戍频富极姆晤让勺憎砸悬辕曲洽苞酗祁炯灌托睫椰椽枣皿君户浙叭裙嘶凑励宏卓椒菲矾挫毙别努秋畔舆活餐效啪滩旬彤努萧与鹊楷葛妄重块永惨枫乾入绸属雌峭边醛拨柳蝴贾将笑蛊尝诈奸讽囱吕土肯其鹅弧彻论悉笼糙射贾霹攫痈狰闽裹恶屁邮川锗舍织经吗刷鳖众究裕伯斡款邑傈坛确沈监溢与螺复樟扎套浓半萤画魂涛敌漓法会怜岛谁讲友颂涵恃桂值挎陋除匿檄额胜的斟撮为硅掣哈氧屏川汇衰丰融黎掘写盎切统录勉帮我郁祈套稳唆湃动送蓝粒滓鸡撒叁庚甭诈脱酚兜伦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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