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精药品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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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麻精药品处方权、调剂权管理标准操作规程一、目的规范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处方权和调剂权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的处方权和调剂权授予合规。二、适用范围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药学部门。三、职责1.医务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培训考核合格获得麻精药品处方/调剂资格的执业医师/药师名单,保存相关人员的签字留样,并报属地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药学部门:留存相关人员的签字式样。四、流程图五、细则1.组织培训考核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详见第二章。2.授予资格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麻精药品处方资格,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麻精药品调剂资格。医疗机构有权授予培训合格的医师/药师在本机构的处方/调剂处方资格,并以红头文件形式公布名单。3.签字留档取得麻精药品处方权和调剂权的执业医师和药师的签字留样应留存在医务部门、药学部门、麻精药品管理小组。4.复核、调整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麻精药品处方医师、调剂药师资格复核,如需变更、调整应组织相应培训考核,重新授予处方权或调剂权。5.报/抄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将本机构麻精药品处方医师资格调整情况及时报送属地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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