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印鉴及密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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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匙及印鉴管理标准Q/CDT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企业标准Q/CDT-HXSCP217001-2015相关管理职责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印鉴及密匙管理,实行有效的内部控制,防范潜在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第二条公司财务印鉴及密匙管理原则:分开存放保管、监督审批使用、台账登记备查。第三条公司财务印章包括:财务部部门章、财务专用章和公司法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印章(简称法人或代表人印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人员个人印章。第四条刻制财务印章,须由财务部向厂长办公室提出刻制申请,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由厂长办公室办理刻印事宜;刻印完成后,厂长办公室与财务部办理印章交接手续。所有财务印章的印模,须在厂长办公室备案。第六条财务印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人员负责保管,预留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保管人员收到印章后,必须进行登记,填写好《财务印章保管登记表》。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发票专用章、财务部行政公章和其它财务印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主管会计保管。第七条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的原则,严禁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财会关键岗位工作,出纳员不得兼任复核员。网银U盾开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遵守“人走KEY离”纪律。出纳员负责保管和使用网银操作员U盾,复核员负责保管和使用网银复核员U盾。妥善保管电脑密码、网银密码、支付器密码、保险柜密码等,防止丢失和遗忘。网银操作人员离岗或岗位变动,必须做好交接工作和交接记录,岗位接收人员必须及时变更各项密码,防控风险。签发支票的印鉴,应设专人管理,出纳员不得兼管印鉴。签发支票时由两人分别盖章,审核监督。第八条财务印章和密码器必须保存在安全地方,并且经常检查,非保管人员不得使用,非经主管财务的领导及总经理同意,不得携章外出。第九条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印章外借。因特殊原因(事项)使用财务印章的,必须经主管厂领导和财务主管批准后方可办理。第十条建立《财务印章使用登记簿》,对每一笔特殊事项加盖印章应该进行登记,注明使用对象、使用事项、经手人、金额及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财务印章的使用范围:1、财务部门行政章用于公司内部行文及以财务部门名义形成的各种内部通知、函件、报告、备忘录等文字资料的用印,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用印。2、财务专用章为公司办理会计业务的专用印章,是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之一,其使用范围为:(1)支票签发的用印;(2)公司资金支付及调拨的用印;(3)经济业务往来单位的帐户余额签认用印,公司内部单位帐款转帐单的用印;(4)其他与财务会计业务相关的用印。3、法人或代表人印章为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之一,用于支票的签发以及公司资金支付及调拨,未经批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4、财务人员个人印章为财务人员在公司赋予的财务工作权限内使用的印章。其使用范围为会计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税务报表、往来业务转帐单、费用分割单、发票、会计档案等的用印。5、其他各种材料的用印,以及公司职工因私需加盖公司财务印章的各种材料的用印,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依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特殊情况下需请公司财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6、财务部门发布公文用印、对外报送的各种财务会计报表用印、税务申报缴纳用印,应按照要求一律使用专用印章,不得使用公司预留财务印章(财务人员个人印章除外)。7、严禁在空白纸张上用印。第十二条监印人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妥善安全保管印章,财务专用章如有遗失,财务部主任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立即在影响较大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启事,同时向开户银行、税务局等其他相关单位发函声明,并在24小时内办理更换印鉴的手续。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在工作权限内进行日常财务工作时使用财务人员个人印章无需登记用印登记簿。第十四条未经授权,严禁使用他人个人印章。第十五条财务人员个人印章的监印人在离岗、脱岗、调离时,需将财务人员个人印章交回财务部门。交回的个人印章保存期限为5年,期满后按公司规定办理销毁。第十六条财务部门行政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或代表人印章的监印人离岗或脱岗时,需按财务工作移交管理办法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移交过程中由公司法人或其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同时监交。因启用新印章等原因而失效的旧印章,由厂办负责及时回收,回收印章时当事人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回收的印章暂由厂办保存,其保存期限为15年,期满后按公司规定办理销毁。财务部门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或代表人印章的监印人离岗或脱岗时,需按财务工作移交管理办法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移交过程中由公司法人或其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同时监交。因启用新印章等原因而失效的旧印章,由厂办负责及时回收,回收印章时当事人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回收的印章暂由综合办公室保存,其保存期限为15年,期满后按公司规定办理销毁。第十七条凡违反本规定者,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纠纷及其他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督促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从2016年01月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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