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笔记《公司法》是一部大法,与证券法一起构成了资本市场的法律基石。所有与证券相关的从业者都应该学习并能加以熟练运用。《公司法》看似文辞浅白,实则深奥无比。本文试图从投行的角度来分享关于《公司法》的学习心得。一、引子:关于浅白与深奥的举例例一:股东大会召开必须至少提前15日发出会议通知,那么,在网络通讯如此发达的现代社会,如何不能更短更有效率?我的理解是,除去众所周知的理由外还应基于以下考虑:1、给予不赞同提案却又无力改变投票结局的中小股东较为充分的卖出时间;2、防止舞弊,即利用股东无法获知会议通知或无法参会的时间差来左右投票结果。例二: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数量为何规定5-19而非其他数字?我的理解是,这个问题应该结合股东单位长期投资的会计政策进行理解。可见,读懂《公司法》并非易事,需要较多的知识经验储备,《公司法》借鉴了西方国家近三百年来的管理运作实践经验,可谓是智慧的结晶,对于看似浅白的条文都应该细致揣摩方能深入理解。二、抓住有限责任的核心《公司法》的核心是有限责任,而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则由其他法律进行规定,股东承担何种责任是划分企业类型的标志。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理解这个概念是阅读理解《公司法》的基础。三、对比法学习《公司法》并非孤立存在,其与《民法》、《证券法》、《会计法》等等渊源深厚且相互印证,所以阅读时需要打好其他法律的基础。《公司法》所调整的两类对象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其实质是人与资合的区别,所以最有效的阅读方法是对比法,即详细比较两类公司的各种差异以深入理解法条的意义,以下通过改制实例来阐述对比学习方法。四、找出所有微妙变化改制时国内企业A股IPO历程的必经之路(新设公司除外),在《公司法》颁布后,绝大多数改制行为都是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那么,改制前后股东权利义务会发生哪些微妙变化?1、限制了部分权利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股份公司无相应规定。有限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红、营业期限届满而决议继续存续,股东有权要求回购,股份公司无相应规定。公司管理层违法法律或章程造成损失的,有限公司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股份公司股东则有连续持股180日且比例1%以上的限制条件。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而股份公司股东则只能查阅财务会计报告,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需报送股东,而股份公司则规定股东自行查阅,等等。2、解除了参与决策(治理)和相互锁定的义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即股东不应放弃决策权,不参会或不表达意见都视作反对,而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经参会股东过半数通过即可,即股东可以放弃决策权。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有有限购买权,这就是一种相互的锁定,其目的是保持治理的稳定。而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票是自由行为,其他股东无权干涉。其次,改制前后董事会有哪些变化?1、设立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立董事会(一名执行董事代替董事会),而股份公司则必须设立。2、董事会决议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频次由公司章程规定,而股份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3、临时股东会议的提请权有限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而股份公司是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转让限制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股份没有特别转让限制,而股份公司管理层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五、对细微变化作出思考和总结1、有限公司是人合兼资合,股东之间有合作协同、相互信任义务,而股份公司则是为方便股权交易而设,是典型的资合,股东之间无前述义务。2、有限公司可以由股东直接经营管理,而股份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在董事会,不仅是强制信托,而且让董事及董事会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六、后记通过以上举例与大家共享一个经验,即不能停留在表格式的简单对比阶段,而要从公司治理的角度重新组织和理解条文,以达到深入理解的目的。总而言之,投行从业十余年来,每年都能从《公司法》中领悟新的内涵,真可谓学无止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