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和规范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及有效处理教学环节中的各种事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列教学事故是指管理人员和教师在教学工作各个环节中出现的严重过失或过错,包括以下四部分48种情况,依其严重程度分为:I级(重大)、II级(较大)和III级(一般)。第一部分日常教学第一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教学事故:1.因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受伤(终身致残),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2.课堂教学传播违犯国家法律的内容。3.未经批准,教师一学期无故缺课2次(迟到20分钟及以上或提前下课20分钟及以上,均视为缺课)。第二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教学事故:1.未经批准,教师无故缺课。2.授课无教案,或实习、设计没有任务书(指导书)。3.不按批准的教学大纲授课或随意删减课程内容1/4及以上。4.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时不负责任,擅离职守或纵容、默许学生伪造数据,弄虚作假。5.课堂上随意中断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6.教师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7.遗失教学班作业或作业本1/4及以上。第三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教学事故:1.上课时用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学生。2.教师在上课时接打手机等,中断上课。3.迟到或提前下课。4.未经院(部)及教务处批准,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表规定的进度相差4学时以上。5.未经批准,自行调(代、停)课或私自调整上课时间、地点。6.实验课课前准备不充分,影响实验的正常进行。7.不按规定收交或批改作业,情节比较严重。8.遗失教学班作业或作业本1/4以下。注:教学计划内的实习、实验、设计等,等同于课堂教学。第二部分考试与成绩管理第四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教学事故:1.任何形式的试卷泄密。2.考试时试卷及其它有关工作未准备好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监考教师在开考后20分钟仍未到考场。第五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教学事故:1.试卷短缺或试题出现严重错误,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2.监考人员监考迟到。3.监考教师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4.监考人员对作弊现象隐瞒不报。5.丢失学生考试试卷。6.试卷评分标准不当,在阅卷时造成严重影响。7.阅卷、评分等明显不当或有送分现象,或成绩填报后又随意更改学生成绩。8.丢失学生考试成绩。第六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教学事故:1.阅卷教师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2.阅卷后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学生的试卷。第三部分教学管理第七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教学事故:1.违反规定发放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2.涂改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证明。3.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性宣传、难以兑现的承诺进行招生。第八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教学事故:1.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2.招生录取时档案审查不严,致使出现严重录取错误。3.丢失学生档案。4.由于教具、实验材料供应不及时或供应失误,影响学生上课效果。5.水、电、暖、黑板、桌椅、多媒体设备等的修缮未及时进行和完成,影响上课。第九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教学事故: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课,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2.遇放假、临时性安排及全校性活动等,通知及调度不及时,致使教学秩序混乱。3.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学期教学计划、实习计划、实验教学计划等教学资料。第四部分教材第十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教学事故:1.选择使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教材。2.故意购买或发放盗版教材。第十一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教学事故:1.开课2周后,非客观因素致缺供教材10%以上(按种类计)。2.未经批准向学生派发计划外教材。3.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教材。4.因教师未及时征订所用教材或教务管理人员未按时征订教材,使学生在开课两周内未拿到教材。5.因错订或误购导致教材报废,单门课程教材价值在5000元以上。第十二条凡上述条目中未涉及到的,但确给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认定和处理。处理办法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成员7-9人,包括学校分管领导和人事处、教务处、实验与设备处、研究生处、学生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吸收有关学院(部)领导、法律专业教师等人员组成。教学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人或知情人直接报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3天内办公室向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下发《教学事故责任通知书》。有关院(部)接到《教学事故责任通知书》后,对教学事故认真核实,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听取责任人的申辩,并以院(部)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初步的认定建议,填写《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书》,报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根据院(部)提出的认定建议,对事故进行审查认定,认定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对Ⅲ级教学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一般在本部门内批评教育。对Ⅱ级教学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内参加各种评优、评奖的资格,并适当扣发当年岗位津贴。对Ⅰ级教学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取消两年参加各种评优、评奖的资格,并扣发当年全部岗位津贴。对于一年内出现二次及以上教学事故者,扣发当年全部岗位津贴,延期一年进行职称晋升或取消晋级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聘。对本部门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不按规定及时上报者,一经查出,扣发部门主要负责人当年全部岗位津贴,并按情节轻重进行相应行政处分。对处理决定有异议者,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后的一个月内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附件:1.山东建筑大学教学事故责任通知书(略)2.山东建筑大学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