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讲解(PPT 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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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讲解市地税局法规科陈妙琼2009年4月28日内容概览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规定”、申请获得优惠“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具体“办理程序”一、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国税发〔2001〕37号、发改企业〔2004〕2284号、发改企业〔2006〕563号)第一项税收优惠(续)办理程序提出申请,审核批准下发免税名单。持有关文件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办理免税手续。第一项税收优惠(续)须报送的书面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原件)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明细表(复印件);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已纳入试点范围的文件、名单;(原件及复印件)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资料,原件分局核查后退纳税人)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2000〕7号)直接不征收,不需办理手续。三、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9〕2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三项税收优惠(续)1、免征营业税办理程序(1)合同认定。(2)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第三项税收优惠(续)免征营业税报送的书面材料(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原件和复印件;(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明细表复印件。(4)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原件)(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资料,原件分局核查后退纳税人)第三项税收优惠(续)2、免(减)征企业所得税办理程序(实行备案登记管理--预缴期开始)预缴期间提交资料备案。汇缴期间提交补充资料备案。第三项税收优惠(续)免(减)征企业所得税提交的书面材料预缴期间提交的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2、加盖企业公章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汇缴期间提交的补充资料:《技术转让所得的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表》四、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第4项税收优惠(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格要件查账计征。加计扣除业务的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的规定。第4项税收优惠(续)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办理程序(实行备案登记管理-汇缴期开始)1.汇缴期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优惠登记;2.出具“准予备案”、“不予备案”或“需要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书”的备案审核意见。3.年度申报时计算加计扣除额(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第4项税收优惠(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交的书面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信息表》(一式两份);3.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第4项税收优惠(续)5.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7.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规定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结算、承担、分摊等方法,研究成果或收益的处理方法,受托方或合作方或成员单位的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征管税务机关等内容);第4项税收优惠(续)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9.已在科技或经贸部门办理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初审的,附报科技或经贸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10.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第4项税收优惠(续)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程序(实行简易的备案登记)在汇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前将有关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第4项税收优惠(续)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交的书面材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2、加章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五、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律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五项税收优惠(续)条件确认标准“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第五项税收优惠(续)办理程序(实行备案登记管理--汇缴期)汇缴期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登记后执行。第五项税收优惠(续)须提交的书面材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2.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六、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项税收优惠(续)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第六项税收优惠(续)办理程序:(实行备案登记管理---预缴期开始)预缴期间提交备案资料。汇缴期间提交补充备案资料。第六项税收优惠(续)须提交的书面材料预缴期间: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汇缴期间补报: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七、对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粤地税发[2009]19号)第七项税收优惠(续)上述“符合税法规定条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2.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3.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4.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的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6.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第七项税收优惠(续)办理程序1.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受理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后,逐级上报有权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减免税款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2.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受理纳税人房产税减免申请后,逐级上报市地方税务局进行审批。第七项税收优惠(续)须报送的书面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原件)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复印件)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资料,原件分局核查后退纳税人)八、对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第八项税收优惠(续)上述“符合税法规定条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所属时期的最后一天纳税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各种货币资金余额。第八项税收优惠(续)办理程序1.申请。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2.受理和初审。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上报市局。第八项税收优惠(续)3.审核、审批。市局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省地方税务局审批。4.告知、送达。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根据省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意见,向申请人送达《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或《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第八项税收优惠(续)须报送的书面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原件)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4.资产负债表;(复印件)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的支出预算;(原件)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资料,原件分局核查后退纳税人)温馨提示如果你们还有任何疑问,可以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咨询和索取资料(或登陆东莞地税网()查阅),也可致电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22887110咨询讲解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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