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关于文化大革命前一些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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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关于文化大革命前一些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我部《关于文化大革命前一些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业经中央批准,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摘自【1979】组通字33号文件)附:关于文化大革命前一些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经我们与一些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同志共同研究,对文化大革命前的一些案件的处理,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对于历史老案除错划右派的改正,一九五九年以来反右倾斗争中错案的纠正,和“四清”运动中错案的复查等中央已有规定的意外,其余案件,可以按照个别问题个别处理的原则,列入正常工作范围进行复查审理。应该看到,全国解放后,我们党为了巩固革命胜利成果,完成社会主义改造进行的政治运动,都是必要的、正确的。在这些运动中和日常工作所处理的案件,虽有一些搞错了的或畸轻畸重的,但绝大多数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按照当时党的政策规定处理的,是正确的或基本正确的。它与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林彪、“四人帮”的严重干扰破坏下造成的大批冤假错案,有原则的区别。如果对这些老案不作历史的分析,通通再重新翻腾一遍,以现在的政策观点为标准,进行普遍的复查和处理,势必造成是非不清,引起不必要的思想混乱,影响安定团结,也会脱离党内外广大干部和群众,对于这一点,必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估计。二、对于历史老案的处理,仍然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究”的方针,全错的全改,部分错部分改,不错不改。要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对于犯有错误,根据当时党的政策规定定性处理基本恰当的,或即使定性处理重了一些,但主要事实依据没有变化的,不再予以复议。对个别原定性处理的主要依据失实的,和对照当时党的政策规定属于错被开除党籍,错被开除公职,错被定为敌我矛盾的,应予以复查改正。三、复查历史老案,原则上由原处理单位负责,现在所在单位配合进行。原单位已撤销的,由现在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党委负责。复查改正后的结论,由县或县级以上党委审批。曾经中央或中央监委、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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