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芦塘煤矿环境保护考核奖惩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我矿环保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各单位环保减排工作的考核管理,确保实现集团公司下达的环保减排目标,根据《两江能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等有关环保减排的制度及标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矿所属各部门应加强环保减排工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完成总公司下达的环保减排目标及任务。第三条对各单位的环保减排考核,由矿环保减排办公室在矿环保减排领导小组领导下,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每月末、年末组织一次。考核内容、方法和程序第四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保减排工作落实情况、各月度、季度、年度计划、总结,各月度、季度、年度报表、各回采、掘进工作面矸石产出排放情况、锅炉房及食堂炉渣、粉尘排放情况、各环保设施设备完好情况、注浆站设备完好情况。第五条考核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环保减排完成指标,满分为100分。第六条考核计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未完成环保减排任务均视为未完成等级。第七条考核程序采用单位自查、环保减排办复查、核准的方式。第八条评分标准参考环保减排工作考核评分表年度考核奖惩措施第九条对考核等级为“完成”“超额完成”的部门,在矿环保减排表彰活动中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如下: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的,奖励2000元。考核等级为完成的,奖励1000元。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奖励500元。第十条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部门,扣除年度考核任务奖,并在考核结果发布后一个月内,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上报环保减排办公室。第十一条对在环保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附则第十二条本考核办法的解释权为环保科。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