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土资发200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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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豫国土资发〔2009〕95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的通知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现将《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2—附件:1.《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3—附件1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一】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4—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25万元(含25万元)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25—50万元(含50万元)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40%。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5—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6—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25万元(含25万元)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25—50万元(含50万元)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40%。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三、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7—《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0.5倍以下。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面积在667-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0.5倍-1倍。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1.5倍。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5倍-2倍。四、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8—【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二】违法的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0.5倍以下。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667-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0.5倍-1倍。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1倍-1.5倍。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1.5倍-2倍。—9—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10—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二】违法行政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667平方米(含667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667-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25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15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5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11—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5-28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5-18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8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3335平方米以上;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8-30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8-2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8-10元罚款。六、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换土地,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12—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20元。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25元。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30元。七、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13—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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