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讲义(商标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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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概要当前讲授一、主要内容(一)商标法基础理论主要是介绍我国商标法历史(特别是现行主要的商标法律制度)、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作用、商标法律关系等内容,并提出对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相应要求或启示。(二)商标权的取得主要是介绍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和商标注册制度等内容,并提出对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相应要求。(三)商标权的行使主要是介绍商标权的行使方式、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制度、商标的印制要求和商标权的转让制度等内容,并提出对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相应要求。(四)商标权的保护主要是介绍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商标侵权行为的责任、商标权的保护程序、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非注册商标的保护等内容,并提出对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相应要求。二、重点内容商标注册的相关内容;商标使用的要求;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相关内容;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及其责任;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三、教学目的使学员对我国商标法律制度有较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掌握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提高学员管理企业商标事务的能力。四、学习要求认真收看视频讲授,可以帮助学员理解法律规定,加深对重要法律规定的印象,并对学员的进一步学习提供良好的启示;自觉与本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相关情况在本企业是否涉及、本企业在相关方面存在的问题、本企业如何解决相关的问题、从本企业的情况反思商标法律制度)。第一讲商标法基础理论当前讲授重点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关系。难点商标法律关系(客体);对企业商标管理的相关要求。一、我国商标法的发展历史(一)解放前的商标法律制度1.清末时期◇长期无专门立法:虽然从我国西周时期开始便有了商标的雏形,后来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商标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但在我国长期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并没有商标法律制度。◇专门立法的开端:直到1904年6月(光绪30年),清政府为了迎合外国人贸易需要批准并颁发《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规范性文件,实行商标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2.北洋政府时期1923年颁布《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也实行商标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并设立了商标局。3.国民党统治时期1927年延用北洋政府的《商标法》,1930年颁布自己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几经修改后现在仍为台湾所用。(二)解放后的商标法律制度1.起步阶段1950年政务院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同年批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实行自愿注册和申请在先原则。2.全面注册阶段◇195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决定对商标实行全面注册。◇1963年国务院颁布《商标管理条例》,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商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仍然延用全面注册的规定。3.法制破坏阶段◇文革期间,商标法律制度基本被破坏。4.步入正轨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商标法》(已经修改2次),次年国务院颁布了《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律制度恢复,商标工作步入正轨,此后国务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方颁布了诸多有关商标事务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多个涉及商标事务的司法解释,商标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三)现行主要的商标法律制度1.法律《商标法》(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1993年和2001年修订)2.行政法规《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国务院颁布)3.部门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布)。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多个涉及商标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等。5.地方规范性文件这主要是各级地方制定的有关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的规范性文件。二、我国商标法的宗旨和作用(一)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二)商标法的主要作用1.强化商标管理通过商标法的实施加强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交易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商标秩序。2.保护商标专用权这是商标法的核心任务,通过确认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方式来达到其他目的。3.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通过给商标使用人施加质量保证义务的方式来确保各种商品和服务的质量。4.维护商标信誉通过商标法的实施,使商标具有良好的形象,特别是通过商标法来维护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所应有的信誉。5.维护竞争秩序通过商标法的实施打击各种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搭便车的行为和恶意抢注行为,创造良好的竞争风气,鼓励经营者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树立商品形象。6.促进国际贸易通过商标法的实施吸引国外好的商品进入中国市场,推动中国商品出口海外。三、商标法律关系(一)商标法律关系的类型围绕着商标问题可能存在多种商标法律关系:◇在商标事务的行政管理过程中会形成商标行政法律关系。◇在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过程中会形成很多商标民事法律关系。◇在商标诉讼过程中会形成商标诉讼法律关系。◇在国家对商标事务进行宏观调控和商标权滥用行为的规制过程中会形成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在处理商标犯罪问题时会形成相应的刑事法律关系。(二)商标行政法律关系1.主体(1)行政主体主要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要是商标使用人、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异议人、注册商标争议申请人、商标权人、商标印制人、商标评估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侵权人等。2.客体各类商标:(1)依商标区别对象的分类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2)依商标构成要素的分类①文字商标(含一般文字、数字、字母),如特仑苏牛奶、555香烟、松下电器等商品的商标。②图形商标(含一般图形和颜色组合),如别克、奔驰、标志等汽车商标,耐克运动商品商标,微软开机时的颜色组合商标,狐狸服饰商标等。③组合商标,如宝马、丰田等汽车商标。④立体商标,如费列罗巧克力商标。⑤非形象商标。气味商标,音响商标。(3)依商标作用的分类——一般商标和特殊商标①一般商标:区别商标②备用商标:储藏商标③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④集体商标:又称团体商标,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注意:含有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拥有人无权禁止非成员企业在该地理标志指示的地点生产的商品上使用。⑤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如正商标为“娃哈哈”,同时注册“娃娃哈”、“哈哈娃”等。防御商标:商标所有人在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如在鞋袜、领带上注册“益新”商标,同时又将该商标注册于“拉链”上。注册原因:由于存在着“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判断的难题,有时通过国家机关商标权不一定得到满意的保护(“金龙鱼”和“金皇鱼”之争,“诸葛亮”和“诸葛酿”之争,“白象”维权之路等)。注册情况:受到较多经营者重视(中国知识产权报展示的商标)。(4)依商标法律地位的分类享有专用权的商标和不享有专用权的商标。(5)依商标知名度的分类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3.内容双方当事人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各自享有什么权利和承担什么义务,要取决于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三)商标民事法律关系1.主体商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样性: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与抢注人;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侵权人;注册商标所有人与侵权人;注册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商标使用人与商标印制人;商标事务当事人与商标中介服务机构;注册商标所有人与商标权受让人;以商标权投资的人与其他投资人;等等。2.客体商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两种,也有可能涉及一些行为。3.内容(1)内容的确定:商标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也有一些商标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核心的内容:商标权:注册商标使用权;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权;禁止他人使用权;注册商标转让权;注册商标保护权。四、对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相应要求(一)关注商标法律制度的变化1.强化商标法制意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应当从商标法的发展史体会到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在逐步强化,企业必须增强商标法制意识。2.熟悉最新制度熟悉现行的商标法律制度,特别是熟悉商标法律制度的最新变化,为企业遵守和有效利用这些法律制度奠定基础。(二)充分发挥商标法的作用1.内部提升根据商标法的精神和具体要求,强化品牌意识,抱着公平竞争和以质取胜的态度,优化企业内部的商标管理队伍,健全企业内部的商标管理制度,提升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2.外部拓展充分利用商标法创造的良好环境,积极争取和有效运用商标权,扩大企业商品影响和商品销售,积极参与国内外的市场竞争,坚决抵制和追究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使企业商标的收益最大化。(三)正确把握企业所涉及的商标法律关系1.性质和地位当企业涉及到某一具体的商标法律关系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首先需要弄清该法律关系的性质,这是采取正确措施的基础和前提。在确定某一具体商标法律关系的性质后,再进一步确定企业在其中的法律地位。2.权利和义务在对企业所涉及的具体商标法律关系进行定位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要认真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理清企业所享有的权利和要承担的义务,并据此采取相应的行动。第二讲商标权的取得重点商标注册制度(注册原则、注册条件)难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对商标权取得制度的合理运用一、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一)原始取得1.概念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的商标权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商标权是第一次产生的。2.方式通过使用而取得;通过注册而取得。我国只能采取后者。(二)继受取得1.概念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指以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而取得商标权,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商标权不是最初产生的,而是在此前已经存在的。2.方式通过继承、赠与、转让、合并等方式取得。二、商标注册制度(一)商标注册原则1.自愿注册原则又称任意注册原则,相对于强制注册原则(全面注册原则),指商标所有人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目前国内注册状况不理想,福建的资料;国外被抢注的情况)2.先申请原则(1)含义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准予最先申请者注册,驳回后申请者的申请。(2)申请顺序确定标准申请顺序依申请日确定。(3)特殊处理同日申请的,准予先使用者注册;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协商确定申请者→抽签确定申请者(合理性)。3.优先权原则(1)含义:申请人在规定的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使用或在国外第一次提出申请后一定期限内(6个月之内)在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以首次展出日或在国外申请日为其在我国的申请日,该日期为优先权日。需要提出书面声明并提供证明材料。(2)举例说明甲企业于2010年10月12日向日本第一次就某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乙企业则于2011年1月10日就同样的商标在中国提出注册申请,甲企业知道后又于2011年2月1日在中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则最终核准甲企业的注册申请(假如甲企业在2011年4月15日才在中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则最终核准乙企业的注册申请)(二)商标注册条件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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