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金置佘苑路项(工)合(2015)023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保集富椿·佘山项目委托人:上海金盛隆置地有限公司咨询人: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上海金盛隆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上海第一测量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佘苑路一号地块工程2.服务类别:全过程造价咨询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15年10月08日开始实施,至上海松江佘苑路一号地块“保集富椿·佘山”全期项目竣工结算完成终结。七、本合同一式陆份,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壹正贰副,咨询方壹正贰副。委托人:上海金盛隆置地有限公司咨询人: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上海市大连西路617号6楼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0081电话:电话:021-65870775传真:传真:021-65870727电子信箱:电子信箱:QS4@fscosc.com2015年10月日2015年10月日2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3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4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5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1.1、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1.2、上海市现行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政策及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委托人委托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建筑单体的结构(含钢筋图纸翻样)、安装、精装修工程(室内精装修除外),包含甲方直接分包、指定分包、甲供材料设备所有项目。如室内外消防、水电、通风、电梯、智能化、桩基、公共部位装修等。(2)全项目室外总体及市政配套工程,包括小区景观绿化、雨污水、道路、围墙、自来水、供电等。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包括:2.1、设计阶段和前期(1)目标成本核定、编制或审核。(2)根据设计方案编制投资估算,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流量预测。(3)根据业主的投资控制目标,对设计师的设计方案进行成本比较。(4)根据项目的工程要求、项目特点,结合项目总投资计划,针对整个项目建设内容提出投资控制工作要点、对工程的初步投资控制目标提出建议;参加各类与造价相关的工程协调会、周例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资测算、经济比较分析等咨询建议。(5)参与造价咨询服务相关的各种调查工作,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提出造价咨询6的咨询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为委托人提供建设性参考意见和建议,保证在项目前期阶段积极协助委托人做好投资控制。(6)对不同方案编制初步概算进行比较、审核、修改,完善初步概算;典型单体的造价测算,分析各个方案对工程成本、造价等的影响,提交造价分析报告,协助委托人选定最终方案。(7)根据入选的最终设计方案所做的初步设计的概算,应与投资估算逐项比较,找出偏差并分析原因。若初步概算超出投资估算的控住范围,须向委托人或提出修改方案设计的建议,或提出调整投资估算的建议,确保委托人最终选定的设计方案设计所产生的工程概算控住在投资人的限额范围内。(8)全过程参与本项目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会审、审查,施工方案比选和合同签订等工作,对设计方案投资估算的调整进行动态跟踪和控制。独立编制所有包括并不限于土建(包括桩基)、安装、室内装修(精装除外)、市政和绿化工程、设备采购等整个工程的概算和造价,并编制所有包括并不限于土建、安装、室内装修(精装除外)、市政和绿化工程、设备采购等整个工程的清单、预算等所有造价文件,对项目勘察、设计、市政配套增容费等前期费用提出相关建议,检查前期费用开支是否符合规定。提供审核报告、成本节约、控制的合理化建议及造价控制目标的分析内容等。(9)根据业主的要求,参加方案设计专题讨论会。2.2施工招标阶段和施工阶段(1)咨询人在施工图出图40天内完成工程量清单编制、在施工图出图后50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并提交委托人两套文本。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文件提交咨询人审核后15天内开展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核对工作。咨询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图预算核对确认工作应在施工图出图后3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委托人复核(但需甲方认定的部分除外)。(2)查看现场、及时了解施工进度及工地发生的重要事项。(3)参与施工方案的会审、审查,从造价控制角度提供咨询意见及合理化建议。(4)协助业主方进行施工招投标活动。(5)协助业主方对项目进行标段划分,专业工程合同拆分,制定各标段的招标方案和招标计划。(6)根据业主招标计划的进度及要求完成工程量清单的编制。(7)编制总承包工程和分包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及标底。7(8)根据确定的设计施工图纸编制施工图预算,会同委托人全面详细的预算投资分解,并与设计概算及合同价对比分析,出具分析报告。(9)分析和审核所有收到的投标文件,并在合理的时间(满足业主方的招标进度要求)内为业主方提供详细的投标文件分析报告。(10)协助业主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以确定能被双方一致接受的承包金额,并编制业主与承包单位需要签订的合同文件。(11)对施工工程中需要确认价格的材料、设备,根据相关批准预算及市场情况进行审核,对于超出相应预算部分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12)对工程进度进行测量,在施工各阶段,遇增减变动项目,施工实际用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与施工图预(决)算所报用料不一致时,应到现场核验。(13)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每月完成工作量月报表进行审核,并提供节点付款建议书,经委托人认可后作为支付节点付款的依据;每月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工程款的支付情况报表、工作月报告,并召开答疑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