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核评比方案(试行)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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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码:1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核评比方案(试行)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的通知【文件号】合劳社秘[2002]95号【颁布部门】合肥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2-09-10【实施时间】2002-09-10【时效性】有效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为推动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整体建设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开创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新局面,现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核评比方案(试行)》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考核评比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项制度,积极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日  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核评比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发展,发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整体合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确保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省厅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市局《关于印发我市关于加强劳当前页码:2 务输出工作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劳社秘[2002]22号),制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核评比方案(试行)。  二、考核的内容和评分标准  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应围绕“促进和扩大就业”的劳动保障中心工作任务,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目标,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为重点,积极开展执法监察,不断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核以监察工作的重点为考核目标。考评采取千分制,分为工作目标任务和基础工作两部分。  (一)、工作目标任务(700分)  1、劳动保障年审(150分)  (1)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年度审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指标;严格依法审查,取得明显效果;年审档案资料齐全。  (2)考核评分  ①达到上述工作要求的,得满分;未开展年审工作或年审工作无效果的,此项不得分。  ②在规定时间内超过年度指标的,每超一个单位,加1分;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年度指标的,每少一个单位,减2分。  ③无年审资料档案的,减50分。当前页码:3   ④年审审查表填写不规范的,每发现一处差错,减1分;无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资料和整改结果资料的,每有一个单位减1分。  考核以年审档案和数据库资料为凭据(2002年度考核指标见附表)。  2、投诉举报专查(200分)  (1)工作要求:建立举报投诉登记制度,档案资料齐全;对自身管辖范围内的举报投诉案件,能热情接待,及时受理,认真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案,结案率达95%;对上级转办的案件能及时处理和反馈;通过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积极纠正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2)考核评分  ①达到上述工作要求的,得满分。  ②举报登记制度未建立和无档案资料的,减50分;登记表填写不规范的,每出现一处差错或缺项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减1分。  ③按规定应当立案调查而未立案的,每发生一起减5分;立案查处的案件,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案的,每案减2分。  ④属于本级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而未受理,向上级或其他区推的,每发生一起,减10分。  ⑤上级及其他部门转办到本级的,未按规定期限处理办结的,每发生一起,减10分;未在规定期限回复的,每发生一起,减2分。  ⑥受理举报因处理不当造成越级投诉或上访,每发生一起,减15分。  ⑦通过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每纠正一个用人单位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加10分。当前页码:4   ⑧结案率超过95%,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0分;未达到95%,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减20分。  3、专项执法检查(200分)  (1)工作要求: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完成年度布置专项执法检查任务,取得明显成效。  (2)考核评分  ①达到上述工作要求的,得满分。  ②未按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检查,每少一次,减50分;每少报一次执法检查方案或总结的,减5分。  ③结合执法检查开展重大或有特色活动的,每次加10分。  ④对每个被检查单位的违法行为能够全部纠正的,加20分;对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未得到彻底纠正的,出现一个单位减5分。  考评时以上级布置的专项执法检查任务为依据,以方案、总结、限期改正指令书及责令改正的用人单位整改资料等为凭据。  4、日常巡查(50分)  (1)工作要求:结合所辖行政区域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积极开展日常巡查,及时预防和处理违法行为,取得明显成效,每个专职监察员年度巡查用人单位达到50户。  (2)考核评分当前页码:5   ①达到上述工作要求的,得满分。  ②超过年度确定的指标,每超一个单位加1分。  ③未完成年度确定的指标,每少巡查一个单位减1分。  ④日常巡查登记表规定应检查的主要项目因未检查而填写登记不全的、没有监察员签名的和没有用人单位劳资负责人签名的,每一份出现上述一种情况各减0.5分。  考评时以日常巡查登记表和用人单位的整改资料为凭据。  5、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案件(100分)  (1)工作要求:对所有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各类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2)考核评分  ①按规定程序,每作出一起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得10分。  ②年内无行政处罚或无行政处理案件,此项不得分。  ③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在30日内报上级备案的,每一起加1分,未报上级备案的,每一起减2分。  ④立案查处的案件,未按监察程序办理,每一次减10分。  (二)、基础工作(300分)当前页码:6   1、统计报表(100分)  (1)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月报表应于每月的5日前报送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季、半年、年度报表及专项检查统计报表应按规定时间报送,统计报表应准确反应监察工作的实际情况。  (2)考核评分  ①达到上述工作要求的,得满分。  ②统计报表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每发生一次,减10分。  ③统计报表数据不准确,每发生一处差错,减3分。  ④统计报表每漏一项,减2分。  2、法律文书和档案管理(100分)  (1)要求:使用省厅统一印制的法律文书,所有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资料应及时、完整地归档。  (2)考核评分  ①达到上述工作要求的,得满分。  ②行政处罚决定或处理决定填写不规范,每出现一处差错,减1分。  ③限期改正指令书不规范,每出现一处差错,减1分。  ④未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档案的,每一案减5分。当前页码:7   3、党风廉政建设和“三优”文明窗口(50分)  (1)要求:劳动保障监察要围绕劳动保障中心任务,依法开展监察工作,切买履行监察职责,遵守国家、省、市党风廉政建设的各方面规定;要强化服务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创建“三优”文明窗口单位,以更好地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树立劳动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  (2)考核评分  ①坚持党风廉政教育,全年没有发生不廉政的人或事,得25分。  ②全年无投诉或有投诉而非监察机构职责的,得25分。  ③被评为省“三优”文明窗口单位的,加15分;被评为市“三优”文明窗口单位的,加10分。  ④发生不廉政的人或事,不够纪律处分,每发生一例,减10分。  ⑤发生腐败问题,受行政、党纪以上处分的,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资格。  4、宣传工作(50分)  (1)要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劳动法》及与其相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将监察工作的动态和相关工作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月报送的信息不得少于一篇。  (2)考核评分  ①每月向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一篇工作信息的,得25分,每多一篇加3分,每少一篇减3分。当前页码:8   ②在市级新闻媒介上发表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稿件并能及时上报的,每篇加5分;在省级新闻媒介上发表稿件的,每篇加10分;在国家新闻媒介上发表稿件的,每篇加15分。  5、其他  (1)要求:①各县、区今年要将监察机构人员配备到位;②配置监察机构办公和办案必备的计算机、交通、通讯、录音、摄像、照相等设备和工具;③配备按部里统一款式的监察制服;④完成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考核评分  ①按市编委文件要求配备人员的,每配1人加20分。  ②配备劳动保障监察专用汽车的,加50分。  ③配备办案必须的电脑、摄像机、照相机、通讯工具的,每添置一件加10分。  ④配备按部里统一款式的监察制服,加20分。  ⑤完成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安排的其他任务将视完成情况给予加分。  三、考评方法与组织领导  市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考核评比由省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进行。市属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考核评比由市局在各县、区年终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成考评小组,在下一年的元月份对各县、区逐个进行考评打分,按得分多少评出上一年度的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对评出的先进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当前页码:9   对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具体的考核评比由市局劳动保障监察处和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  3、及时、准确、高效、保密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1、符合法定职责;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注:适用规范性文件处罚时,必须先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再引用规范性文件);  4、处罚适当;  5、符合法定程序;当前页码:10   6、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二、接待和处理举报投诉制度  1、值班人员负责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其他人员协助值班人员做好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  2、接待的办公室应保持环境整洁。来访人员应及时予以接待。  3、接受举报投诉和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时,接待人员应当仪表端庄,听取陈述耐心,解释法律政策清楚准确,做到有报必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4、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接待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口头举报,应当认真笔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接待登记后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并与电话举报记录、口头举报笔录或举报信函合并备案。  5、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做到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被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和被举报投诉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情况“三清楚”。举报投诉人拒绝提供自己基本情况,应当注明理由。  6、接待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前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经审查,举报投诉内容属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并在法定保护时效范围的,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批转主办监察员调查处理;当前页码:11   (2)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举报投诉,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属于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转办至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  (3)重大紧急事项,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监察机构负责人汇报。  7、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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