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关于印发《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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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7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以及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服务采购(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和采购”)的招标工作。征地拆迁、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物业管理等招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为有形市场招标、自组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一)有形市场招标: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要求,2对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且具备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条件的工程施工和采购,集团公司按照有形建筑市场的既定规则组织的公开招标活动。集团公司所有具备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条件的工程施工与采购,均须按此方式组织招标活动。(二)自组公开招标:指不具备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条件且单项合同估算超过100万元的工程施工、超过50万元的重要材料、超过25万元的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采购或单台设备估算超过15万元的重要设备等货物的采购,由集团公司在有形建筑市场外参照有形建筑市场招标的规则,自行组织的公开招标活动。(三)竞争性谈判:指不具备前款“有形市场招标”、“自组公开招标”条件的工程施工和采购,集团公司组织与多家(不少于三家)潜在合作伙伴(施工单位、供应商或咨询单位等)进行谈判,从中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活动。特殊情况,经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执行。第四条招标工作原则(一)工程招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工程招标活动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工程施工和采购招标活动由集团公司3总经理负责。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评审代表、资格预审结果和中标结果等重要招标事项,由招标承办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执行。第六条工程招标主管部门及职责造价管理部门是集团公司工程施工和采购招标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一)起草、修订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等;(二)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全部建设工程施工和采购招标工作,包括:1.编制招标计划、制定招标方案;2.办理招标申请登记、发布招标公告;3.组织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包括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评审、发布合格投标申请人公告等);4.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会签及备案;5.组织标前会、答疑及现场勘察;6.组织开标、评标,办理有关中标手续;7.根据招标工作需要,组织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8.收集与整理招标资料、及时归档,建立投标人资料库;9.配合集团审计部门完成政府或集团内部对工程招标工作的审计与监督;410.完成集团公司工程施工与采购招标的其它工作。(三)协助集团公司其它部门开展招标工作。(四)支持、指导集团所属控股公司开展工程施工和采购招标工作。第七条工程招标工作支持部门及职责(一)前期策划部门1.提供招标工程的立项批准文件;2.参加招标文件会签。(二)征地拆迁部门完成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和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等工作,为施工单位进场提供必须条件。(三)规划设计部门1.提供招标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审查的工程图纸、设计概算书;2.为工程招标提供技术咨询,参加答疑会,负责编制与工程图纸有关的答疑文件;3.参加除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以外的所有招标文件会签,重点审查技术规范与要求、设计规划图纸和材料设备的规格及要求等内容。(四)法务部门参加招标文件会签,重点提供法律审查意见。(五)工程管理部门51.提供招标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文件;2.参与编制除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以外的工程招标文件,并负责技术部分的编制审核;3.为工程招标提供技术咨询,参加答疑会、现场勘察,负责编制与工程施工组织、施工场地、工期等有关的答疑文件;4.参加除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以外的所有招标文件会签。(六)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参加除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以外的所有招标文件会签,重点审查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安全、工程质量要求等内容。(七)财务部门参加所有招标文件会签,重点审查招标文件中与价款支付有关的条款。(八)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工程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审查。(九)经理办公室负责招标资料的归档管理。第三章有形市场招标第八条招标必备条件(一)招标项目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6可证、施工许可申请表;(二)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工程施工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四)已完成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和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等工作,具备施工单位进场条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九条招标工作流程(一)编制招标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二)备齐工程项目投资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施工招标许可申请表,到市建委招标管理部门办理招标登记;(三)在有形建筑市场指定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并接受投标单位报名;(四)组织对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五)组织编制、会签招标文件,报政府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六)发布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七)接受投标质疑,组织标前答疑会、编写答疑文件;(八)组织编制、审核招标标底或招标控制价;(九)组织开标、评标,收取投标保证金;7(十)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提出推荐中标候选人意见,经批准后,确定中标候选人,并报政府管理部门备案;(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无异议后,发放中标通知书,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等事宜,组织签订合同。第十条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一)资格审查的形式: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可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方式。1.资格预审: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2.资格后审: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二)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主要应包括:1.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2.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保障能力;具有与工程内容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有足够的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信誉;3.是否具有与完成投标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及赔付能力证明;84.应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5.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串通投标行为或者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停止投标行为,没有发生严重违约行为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6.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一)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邀请书2.投标须知3.合同条款4.评标办法5.合同文件格式(包括合同协议书、质量保修书、廉政责任书)6.技术规范7.设计图纸(包括图纸清单、标准图集清单)和技术说明书(设备工程说明书)8.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说明9.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9.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9.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99.3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9.4投标一览表9.5项目管理机构配置情况9.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7临时用地表10.投标文件经济部分格式(工程量清单计价)10.1投标总价表10.2单位工程费汇总表10.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10.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10.5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10.6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10.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10.8措施项目费分析表10.9主要材料价格表11.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施工组织方案)(二)监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邀请书2.投标须知3.合同条款4.评标办法5.合同文件格式(包括合同协议书、廉政责任书)106.施工监理规范7.施工技术规范(三)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1.投标邀请书2.投标须知3.合同条款(包括合同协议书、质量保修书、廉政责任书)4.评标办法5.材料、设备的技术指标、性能、技术规范、标准及图纸;6.投标书及附表格式;7.投标报价清单;8.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二条项目现场踏勘造价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设计部、综合开发部、工程管理部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周边环境条件和相关情况。第十三条招标答疑对于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与工程招标有关的疑问,招标人应予以答复,并须同时将疑问及答复内容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方式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答复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第十四条招标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及审核(一)造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二)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应根据招标文件、工程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依据市场价格信息,并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等进行编制;(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必须反映工程的实际成本,并有利于投标竞争;(四)编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时,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农民工工伤保险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或费率标准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农民工工伤保险还应分别单独列出,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农民工工伤保险在开工前一次性拨给施工单位;(五)在开标前,所有获得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第十五条开标、评标(一)开标开标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相关人员负责做好开标记录。开标记录须经参加开标的所有投标人签认。(二)评标1.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12合理、科学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评价,并出具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出中标候选人;2.评标委员会由从政府工程招标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评委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招标人代表由造价管理部门推荐,报集团领导批准;3.造价管理部门对重大的工程项目,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清标工作;4.造价管理部门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提出推荐意见,报集团领导审批后,确定评标结果。5.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将评标结果送政府招标管理部门备案,依法公示后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第十六条签订工程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报市建委招标管理部门备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工程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向中标人追偿。第四章自组公开招标第十七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有关自组公开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由造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招标活动。第十八条招标工作流程13(一)编制自组招标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实施;(二)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接受投标单位报名;(三)组织对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四)组织编制、会签招标文件;(五)发布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六)接受投标质疑,组织标前答疑会、编写答疑文件;(七)组织编制、审核招标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八)组织开标、评标,收取投标保证金;(九)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提出推荐中标候选人意见,经批准后,初步确定中标候选人;(十)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无异议后,发放中标通知书,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等事宜,组织签订合同。第十九条参加自组招标活动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第二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第二十一条自组公开招标涉及的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开标、评标和定标等各项工作,本章未明确规定的,参照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竞争性谈判第二十一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有关竞争性谈判条件14的工程项目,由造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谈判工作。第二十二条竞争性谈判工作流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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