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XXXX有限公司监控、通讯、人员定位、网络管理规定》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了加强安全监控系统、通讯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计算机及网络管理,确保各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持计算机网络秩序,保证计算机网络安全。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及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XXXX有限公司监控、通讯、人员定位、网络管理规定》,望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2第一部分安全监控系统一、机构设置第一条XXXX煤矿成立安全监控中心,安全监控中心设在调度室,负责安全监控日常管理工作。第二条监控设备由监控中心统一管理,设置专职安全监控管理员。设备和系统的维护与安装由专职人员统一负责。第三条地面监控室监控员暂由调度室当班调度员兼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接收上一级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处理。派专人负责系统各项记录,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等,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并存档。第四条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要经常督促检查安全监控安装、使用和管理工作。二、安装、使用与维护第五条安全监控的安装、维护、使用和管理严格按《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执行。第六条日常管理维护责任划分如下:1、监控主机房设备以及到井下中央变电所监控系统主通讯电缆日常管理维护属监控中心负责;2、井下主干巷道监控电缆日常管理维护属机运队负责;3、监控分站及分站以下监控电缆、各类传感器等的日常管理维护属使用单位负责;4、监控中心负责督促落实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并限期整改。3第七条新开工的工作面要依据施工技术措施,申请领取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及材料,并进行敷设、吊挂。然后由监控中心派人接线;巷道延伸所需安全监控设备材料(如:通信线、接线盒等)由使用单位申请领取、敷设、吊挂和负责日常维护。第八条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对系统的运行和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一通三防”副总、总工程师等有关矿领导汇报。第九条监控员(当班调度员)若发现某地点甲烷传感器显示值变化较大,达到0.5%时,应向分管一通三防的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和值班矿长汇报,并及时与安检员和施工单位联系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1%,按照甲烷超限相关规定处理。第十条监控系统使用的原厂家安装的操作系统平台、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不得随意更该参数。如系统存在问题,需要升级或更换时,必须请示总工程师。第十一条未经矿总工程师许可,任何人不得对监控系统的设备进行启动或者关闭操作。第十二条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由安全监控中心按照要求填绘,图纸中的信息必须符合《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第十三条安全监控中心应按规定做好以下记录及报表:(1)安全测控仪器台帐;(2)安全测控仪器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4(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测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测控仪器使用情况月报等。第十四条井下现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发现各类传感器、系统线路等存在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时,应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第十五条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的各类故障,必须及时处理。第十六条调度室要张贴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安全监控中心要及时绘制补充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第十七条监控中心派专人负责安全监控日(月季)报表、报警断电记录月报的打印,并报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并存档。第十八条监控员(当班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报警、断点、分站通讯中断等异常情况,要查明原因,现场不能处理必须向监控维护人员、安检、机电和有关矿领导汇报。第十九条监控中心负责统一对损坏的安全监控设备实施修理和设备配件的月度计划审核申报工作。第二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入井前,安全监控中心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调试,连续稳定运行24-48小时后,合格后贴合格签证方可入井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使用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使用单位在接到监控中心书面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监控中心领取完好设备,并将待检修设备升井交付监控中心进行检5修。第二十一条监控分站要由使用单位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各单位使用的传感器必须明确人员管理、吊挂和移动,按规定设置参数,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安全监控中心对甲烷传感器每7天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每7天进行一次测试。要经常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并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第二十三条安全监控机房要保持整洁卫生,要由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第二十四条工作面探头要按要求悬挂好,放炮前要将探头移到安全地点防止放炮崩坏。三、处罚细则第二十五条无特殊原因不按时标校探头或不按规定标校探头每次对责任监控员给予10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人为损坏监控设备的,责任人按设备原值赔偿损失并给予1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各使用单位对监控中心下发的整改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其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处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安全监控机房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监控电脑要专用于监控,不得乱动、乱调,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禁止插入非通信系统设备专用“U”盘或者光盘;严禁将易燃易爆和强磁6物品及其它对设备有害物品带入机房,否则罚款100元/次。如若造成损坏的,除由当事人按等值赔偿外另给予20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无特殊原因,监控日报表不能及时送审,给予负责人50元/次罚款;若发生系统瓦斯超限报警,监控当班人员必须及时将报警信息进行汇报,否则罚款100元/次。第三十条井下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爱护监控电缆,要按指定位置整齐吊挂,不得破坏安全检测监控设施,否则给予1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若使用单位更换或移动搬迁监控设备时,必须提前向安全监控中心汇报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对使用责任人罚款50元/次。第三十二条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该线需拆除时;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事前和监控中心取得联系,共同处理,因私自改变或停用、拆除监控设备产生的安全隐患由使用单位负责并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第三十三条因工作面贯通等原因通风系统改变时或回采结束时需拆除安全监控设备时,监控中心向使用单位及时下达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监控中心拆除监控设备并将设备升井交送监控中心,每延迟1天给予责任人100元/天的处罚。第三十四条工作面贯通后,掘进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进风巷甲烷传感器挪至工作面回风上隅角处,否则给予责任人100元/班处罚。第三十五条使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及时移动甲烷及一氧化7碳传感器,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保证掘进工作面,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在采煤工作面,传感器距离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水的巷道内,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责任区队必须每班指定传感器现场管理责任人,传感器吊挂不符合要求,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如不及时整改,给予责任人100元/次处罚。第三十六条监控设备需拆除时,使用单位必须把监控设备、配件及电缆等材料全部回收。回收电缆交监控中心整齐存放,方便再次使用。回收电缆的总长度不得低于发放长度的90%。其他设备及材料交回时必须保证与发放时数量相同,损坏或缺失按原价赔偿。第三十七条对监控电缆的发放、回收,监控中心做好相应的帐目,便于核查。使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求领取监控电缆,不得随意积囤,一个施工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400米。第三十八条当甲烷浓度超限而系统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只有当甲烷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严禁强行送电或甩掉监控保护,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情节严重的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部分通讯系统一、机构设置第一条通讯系统日常管理工作由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第二条安全监控中心应配备专人负责通讯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与管理工作。8第三条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电话号码的分配以及全矿所有电话主线的管理维护。二、安装、使用与维护第四条所有井下通讯设备必须采用本质安全型,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第五条日常管理维护责任划分如下:1、通讯主机房设备以及从机房到副井底30对分线盒的通讯电缆日常管理维护属监控中心负责;2、井下主干巷道通讯电缆日常管理维护属机运队负责;3、由主干巷道10对分线盒到电话机的通讯电缆及电话机的常管理维护属使用单位负责;4、监控中心负责督促落实通讯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并限期整改。第六条矿井通讯联络系统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设施。第七条通讯联络系统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持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第八条通讯设备应有必要的备用量,发生故障,应及时更换故障设备。第九条在井下中部车场、各运输点、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处、水泵房、带式输送机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应安设电话。第十条井下通讯设备应不受接触网、高压线、雷雨放电和杂散电流的影响。9第十一条井下电话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第十二条严禁井下通讯电缆与其他动力电缆、安全监控设备等电缆共用。严禁井下通讯线路利用大地作回路。第十三条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通讯联络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四条通讯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五条任何使用单位不得私自调换电话号码,一经发现对该单位处以500元罚款,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第十六条各单位使用电话机出现故障后,按程序审批、领取、更换;限24小时内必须交回调度室,若为人为原因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损坏的电话机由调度室通讯系统维护人员进行统一维修,无故不上交的单位对其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第十七条各区队责任范围的电话线路不得私自截短,一经发现私自截电话线对责任区队处以500元罚款,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第十八条各使用单位对监控中心下发的整改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其处以50元/处的罚款。第十九条井下各区队必须对其责任范围内的电话线、电话进行日常管理。区队所在范围内的电话支线人为故障引起的通讯不畅对其处100元罚款。第二十条通讯联络系统的备用电源在停电时,正常使用。通讯联络中心应定期对通讯联络系统的备用电源备用工作时间进行测试,当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时,应及时更换。10第二十一条建立通讯设备维修室,配备相应的测试仪器和仪表。第二十二条矿井通讯联络系统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定期巡检和维护应包括蓄电池的维护试验、交换机的除尘及测试、传输线路的检查等内容。对易造成通讯中断的传输线路、通讯设备的电源及接地线等重点部位,应加强巡检和维护。第二十三条矿井通讯联络系统故障处理之后,并填写处理记录。处理故障时,操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通讯设备的易损件应有一定的备用量第二十五条严禁在井下擅自拆开通讯设备。第二十六条井下通讯系统图应标明安装地点、数量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改,定期报矿井负责人审批签字。第二十七条矿井通讯联络系统历史数据应每月进行备份,备份数据保存1年以上。图纸、台帐记录等技术资料应保存3年以上。第三部分人员定位系统一、机构设置第一条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日常管理工作由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第二条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由监控中心统一管理,设置专职管理员。设备和系统的维护与安装由专职人员统一负责。第三条地面监控室监控员暂由调度室当班调度员兼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接收上一级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处理。派专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