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解读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通过时间:2016年6月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施行时间:2017年1月1日。历时时段:4年。从2012年起,我省一直在开展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相关工作。“1+X”体系“1”《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办法》明确了行政程序基本规范,堪称我省地方行政程序的“基本法”。“X”我省已经制定或者正在考虑制定的行政程序方面的单行规章和文件。两者相结合,将能形成较为完备、成熟、定型的制度体系架构。行政程序行政程序: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这一《办法》出台,有助于促进行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者运行规范、运转协调、权威高效,妥善处理外部行政与内部行政、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的关系,使顶层设计更具系统性和周延性。”乱作为设置机构不规范随意赋予执法职权临时工选择性执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第三章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四章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第五章特别行政执法程序第六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人民政府其他规章、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严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合法原则]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在程序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第四条[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公正实施行政行为,公平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所采取的方式应当必要、适当,并与行政管理目的相适应。征求意见稿:有多种方法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采取不损害或者尽量少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和结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六条[参与行政]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积极采纳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第一章总则第七条[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应当提高行政效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公共服务。第八条[诚实守信与合法利益保护]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撤销、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撤销、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失或者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第二章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第九条[职权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合理界定和划分所属工作部门的职权,并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形式予以公布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统一、执法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合理划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第二章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第十四条[行政协作]行政机关之间可以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签订区域或者部门合作协议等机制和方式,开展行政协作。部门之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的,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参加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规则等事项。部门联席会议协商不成的事项,由牵头部门将有关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列明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机关之间行政协作的组织、协调。第二章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第十五条[当事人与代理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参加行政程序,也可以依法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程序。但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当事人应当亲自参加行政程序的,当事人应当亲自参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参加行政程序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第四章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的授权或者批准,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职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补充:鄞政发〔2016〕105号鄞州区2017年底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扩大到21个方面。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四章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第三十五条在开展综合治水、违法建筑处置等综合性行政执法活动,以及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活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可以组织联合执法。组织联合执法,应当明确参与各方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参与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依法高效履职。第四章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第三十六条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一)不同行政执法系统之间的联合执法,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分别作出;(二)同一行政执法系统内的联合执法,可以以上级行政机关的名义依法作出,也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分别作出。第四章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的建设和应用,推进行政执法事项在线运行,优化办理流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政务平台)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政务平台),促进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提高行政执法监管水平。第四章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第四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配合从事宣传教育、信息采集、接收或者受理申请、参与调查、劝阻违法行为、送达文书、后勤保障等工作。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岗位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依法行政能力,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第四章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但适用裁量基准将导致某一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第四章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通过行政执法文书、拍照、录像、录音、监控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对有关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妥善管理。第四章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口头或者书面通知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二)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三)对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工作场所、经营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四)自行或者委托法定鉴定、检验机构对有关事实进行鉴定、检验;(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行政机关依法开展调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第四章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开展调查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且其中至少1人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是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从其规定。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调查。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查的书面记录,经被调查人核实后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书面记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第四章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证据类型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第四章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第五十五条[证据种类]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手段,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证据。证据应当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难以重新取得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其他行政机关经合法性审查,可以将其作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证据使用。第四章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第六十六条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对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第六十七条行政机关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可以通知受送达人到行政机关所在地领取,或者到受送达人住所地、其他约定地点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机关采取下列措施之一,并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的,视为送达:(一)采用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二)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三)邀请公证机构见证送达过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第四章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第六十八条[邮寄送达]行政机关通过邮政企业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邮寄地址为受送达人与行政机关确认的地址的,送达日期为受送达人收到邮件的日期。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行政机关、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以及逾期未签收,导致行政执法文书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行政执法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期。第四章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第七十条[电子送达]除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外,行政机关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向受送达人确认的电子邮箱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自电子邮件进入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四章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第七十一条[公告送达]行政机关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政务平台)、本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告或者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经营场所或者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告栏公告。公告期限为10日,因情况紧急或者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需要的,可以适当缩短公告期限,但不得少于3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法律、法规对公告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特别行政执法程序第七十六条[行政检查职责]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行政检查。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可以视情增加行政检查次数。第五章特别行政执法程序第七十七条[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和“双随机”]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和公布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行政检查的事项、方式、对象、时间等。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实施随机抽查的,应当制定和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机制。第六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八十九条省人民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每隔5年组织1次对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第七章附则第九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