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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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律门户网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次(总31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自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特此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关于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程。第一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事项一、管辖问题审查1.(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难以确定的,由债务人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管辖权异议)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4.(管辖调整)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企业规模较小、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破产案件,可交由该企业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但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债务人破产能力审查5.(破产能力的一般规定)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缴出资情况即出资是否到位不影响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6.(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破产能力问题)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目前,合伙企业、民办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可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7.(独立法人单独破产原则及例外)债务人投资的全资公司、控股的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关联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进行破产还债的,原则上应当分别提出破产申请。关联企业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导致关联企业成员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损害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的,关联企业成员、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关联企业成员的清算义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成员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关联企业进行合并破产的申请。三、债权人申请人资格审查综合法律门户网站.(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积极条件)债权符合下列情形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1)债权为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2)债权合法、有效,且未超过诉讼时效或者申请执行时效。9.(职工的申请权)债务人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债务人职工可以以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10、(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管理部门的申请权)债务人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欠缴税款、企业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不包括滞纳金、罚款)的,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用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四、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审查11.(不同破产程序的申请主体)债务人可以申请本企业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重整。对企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申请清算中法人破产清算。12.(申请人应当明确所申请的具体破产程序)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未明确具体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之规定,择一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前又有其他申请人提出不同类型的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听证会,组织各申请人协商确定具体的破产程序。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受理相应的破产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期限。13.(破产申请书)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姓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申请人为债务人时,只需列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即申请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指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主要指特殊主体破产申请中的特别事项,如金融机构申请破产的,申请书中还应载明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个人债务的兑付情况、证券类资产的处置情况等。14.(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债务人申请破产,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债务人最近一个年度的工商年检材料;(2)债务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股东大会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3)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及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4)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5)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6)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7)有关财务会计报告;(8)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综合法律门户网站(9)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等。职工安置预案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10)职工、高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11)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应提交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意见;(12)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材料;(13)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提交和解协议草案。15.(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债权人及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2)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4)申请债务人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报告。16.(清算责任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清算责任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2)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清算组成立的文件;(3)债务人解散的证明材料;(4)债务人未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财务报告;(5)债务人经过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算报告;(6)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7)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8)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9)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等。职工安置预案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10)职工、高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17.(更正、补充材料)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按企业破产法及本规程的规定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补充的材料,并指定提交期限。申请人更正、补充有关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期限。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申请。五、破产原因审查18.(破产原因)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发生破产原因:(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判断,不以对其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主体也丧失清偿能力为条件。19.(“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综合法律门户网站、(“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21.(“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亦属于强制执行后不能履行的情形。2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关于破产原因的举证责任)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据。23.(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关于破产原因的举证责任)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相关证据。24.(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关于破产原因的举证责任)债务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资不抵债”的相关证据。六、受理审查中的几种特殊情况25.(借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或转贷款)自2007年6月1日起,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的有关企业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受理。上述企业在2007年6月1日之前已签署转贷协议但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也暂不受理债权人申请其破产的案件。26.(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于收到请求之日起七日内做出是否准许撤回申请的裁定,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破产申请撤回前已经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27.(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不构成受理障碍)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28.(惟一债权人不影响受理)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的材料,仅能确定一个适格债权人的,不得因债权人仅为一人而裁定不予受理。第二节破产申请的审查受理程序29.(分工及案号)破产案件的立案工作由人民法院立案庭与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共同完成。审判庭负责破产申请的审查工作,立案庭负责案件立案的程序工作。立案庭收到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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