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21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我省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工程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发挥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等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市场有序发展。二、工作内容(一)清理范围对2011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2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其中,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和重大工程项目。(二)清理内容检查处理清理范围内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1、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2、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3、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相关文件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三)认定标准1、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分)包单位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认定:(1)施工现场的实际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经济核算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施工单位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其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同一法人单位的;(3)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和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现场3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的;(4)工程款、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的。2.监理单位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认定:(1)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总监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与工程监理合同中载明的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2)工程监理费用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监理合同中载明的工程监理单位不一致的。3.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认定:(1)从发布招标文件至施工、监理合同备案的全过程中,代理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所持有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中载明的单位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载明的单位不一致,或者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与代理工作的业务人员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载明的单位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2)招标代理费用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载明的招标代理单位不一致的。(四)处罚意见对清理检查发现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要4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视情节轻重,给予市场准入限制、降低或取消从业资质、吊销执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主动查找、纠正问题的,可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理;对长期挂靠借用、违规出租资质的,特别是涉及金额巨大、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清出建筑市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将企业或个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列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三、组织领导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云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专项清理工作。组长:郭五代副组长:陈光瑜成员:胡继泽朱旗邓宏旭李辉周建平吴学军吴志勇要求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专项清理方案请于2012年7月10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人:太良华,联系电话(传真)0871-4320981。四、工作安排(一)部署动员阶段(7月1日—7月10日)5宣贯《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1号)及《云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下发清理项目汇总表,部署开展自查自纠、复查和重点抽查工作。(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1日--7月20日)清理范围内每个项目涉及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所列认定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于7月16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分别上报。属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招投标监管的项目,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属于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招投标监管的项目,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项目所在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于7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汇总报告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逾期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或者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单位,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列明具体项目、单位一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将其列为重点抽查的对象。(三)全面复查阶段(7月21日-8月20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招投标监管的项目进行复查;由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区县负责招投标监管的项目进行复查。复查工作要严格对照项目汇总表,确保6无遗漏项目。各检查组、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在8月25日前将复查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四)重点抽查阶段(8月21日—9月10日)领导小组根据各州、市复查情况,确定重点抽查项目名单,各成员单位抽调骨干人员组成检查组,分别对区县复查工作开展抽查。各检查组要于9月14日前将本组的抽查报告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专项清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切实履行好房屋建筑招标投标监管职责的重要举措。要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充分发挥房屋建筑招标投标监管平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作用,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要做好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二)加大查处力度。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的要求,全面清理各市场主体违法违规问题。要明确清理工作标准和要求,通过核查现场实际施工单位是否为中标单位,核查中标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有无合7法的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等多种手段,发现和认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并依法严肃查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渠道发现问题和线索,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特别是对国有企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等问题,要坚决查处,不仅要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罚,还要严肃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和行政监督部门的责任。(三)完善建筑市场管理制度。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结合建筑市场监管实践,加强政策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建筑市场监管好的经验做法,狠抓制度配套落实。针对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法规、制度,进一步明确细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认定和处罚办法,不断规范、强化行政监管工作。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