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城市规划与管理的基本内容(一)城市规划的定义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二)城市规划的发展1、第一代城市规划的理念——城市规划脱胎于建筑学;2、第二代城市规划理念——城市规划的整体观;3、第三代城市规划的理念——城市规划扩展到社会经济等宏观规划领域。二、城市规划的任务和原则(一)城市规划的任务中国现阶段城市规划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和修复人居环境,尤其是城乡空间环境的生态系统,为城乡经济、社会和文化协调、稳定地持续发展服务,保障和创造城市居民安全、健康、舒适的空间环境和公正的社会环境。(二)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的原则1、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相和谐的原则;2、历史环境与未来环境相和谐的原则;3、城市环境中各社会集团之间社会生活和谐的原则。三、城市规划的基本内容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内容是依据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根据区域规划等更高层次的空间规划的要求,在充分研究城市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发展战略,预测城市发展规模,选择城市用地的布局和发展方向,按照工程技术和环境的要求,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设施,并提出近期控制引导措施。城市规划的内容1、收集和调查基础资料,研究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条件和措施;2、协助制订城市发展战略,预测发展规模,拟定城市分期建设的技术经济指标;3、确定城市功能的空间布局,合理选择城市各项用地,并考虑城市空间的长远发展方向;4、提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区域性基础设施的规划原则;5、拟定新区开发和原有市区利用、改造的原则、步骤和方法;6、确定城市各项市政设施和工程措施的原则和技术方案;7、拟定城市建设艺术布局的原则和要求;8、根据城市基本建设的计划,安排城市各项重要的近期建设项目,为各单项工程设计提供依据;9、根据建设的需要和可能,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步骤。(二)城市规划内容的层面一般城市规划分为城市发展战略和建设控制引导两个层面。(三)城市规划体系1、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基础,是城市政府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10年至20年。2、城市分区规划3、城市详细规划四、城市规划工作的特点(一)综合性;(二)法治性、政策性;(三)地方性;(四)长期性、经常性;(五)实践性。第二节城市规划管理要一、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我国建设部的城乡规划司是国家对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政府的建设委员会或城乡建设厅负责省、自治区内各城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下设城市规划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一)城市规划的编制主体,城市规划工作总体来说是一种政府行为,城市规划的主体即是各级城市的政府。(二)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我国的城市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1、第一阶段——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又分为下列步骤:(1)勘察、搜集和分析城市的基础资料(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3)起草城市总体规划(4)评议城市总体规划草案(5)审议和通过城市总体规划(6)上级政府审查、批准城市总体规划。(二)城市规划的调整四、城市规划实施与控制(一)城市规划管理中的行政法制原则行政法制原则也即行政法基本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已经审批的城市规划,实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对于规划行政而言,必不可少的有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合理原则、行政效率原则、行政统一原则和行政公开原则1、行政合法原则行政法首要的和基本的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它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体现和具体化。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主要内容是:(1)任何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办事。(2)任何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都不能够享有不受行政法调节的特权,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免除都必须有明文的法律依据。(3)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必须有明文的法律依据。(4)任何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都是行政违法行为,它自发生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和个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行政合理原则如果说行政合法原则解决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问题,那么行政合理原则的宗旨在于解决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这就是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合法的范围之内还必须做到合理。行政合理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仅应该事实清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做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符合立法目的。3、行政效率原则4、行政统一原则行政统一原则分为三项内容:(1)行政权统一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权力分工原则,行政权由行政机关统一行使。(2)行政法制统一(3)行政行为统一5、行政公开原则(1)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决策程序、行政裁决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公开。(2)一切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布者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行政处理的依据。(3)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在进行行政处理时,必须把处理的主体、处理的程序、处理的依据、处理的结果公开,接受相对人的监督,并告知相对人对不服处理的申诉或起诉的时限和方式。(4)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时,行政主体有提供和解释的义务。(二)城市规划实施控制的内容1、建设项目的审批(1)建设项目选址管理;(2)建设用地管理;(3)建设工程管理。2、违法建设的查处第三节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一)土地利用的概念土地利用即是人类根据土地的自然特点和社会经济的需要,通过采取一系列生物、技术手段,对土地进行的长期性或周期性的经营管理和治理改造活动。它是自然过程和社会经济过程的统一。土地利用的内容(1)土地利用方式:即据土地自然、社会经济特点所确定的土地利用类型,反映了土地利用的单元外貌特征;(2)土地利用程度:土地开发的深度,体现土地利用质量和密度,可以从低级到高级不等;(3)土地利用的结构:在一定区域内各种单元土地利用方向的有机组合,是有效利用土地的关键之一;(4)土地利用的地域分布:指相同或相似土地利用类型在地域上的集中与分散状况;(5)土地利用的效益:是指土地利用产生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生态效益,三者是辩证统一的。土地利用规划的概念土地利用规划是据土地开发利用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历史基础与现状的特点,国家经济发展需要等,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组织利用和经营管理活动。土地利用规划一般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1、效益原则。即应全面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生态三方面的效益;2、市场调节与计划控制相结合;3、动态原则;4、协调原则。(三)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1、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2、土地利用专项规划;3、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四)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工作进展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一)土地用途管制的概念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以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基础,以切实保护耕地为主题,以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为最终目标。土地用途管制是一些国家普遍采用的有效管理土地的基本方式。其目的是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引导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其核心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用途转变实行严格控制。(二)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任务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目标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1、城镇建成区用途管制2、城郊土地用途管制三、城市土地使用制度(一)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背景(二)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核心步骤(三)城市土地市场管理城市土地市场的地出现的问题:1、城市存量土地供应失控;2、协议出让,政府让利;3、生地出让,效益粗放;4、“有地没人用,有人没地用”。四、城市土地供给和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制度是指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储存,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二)土地储备的运行环节土地储备的运行过程,不单单是由土地“存储”构成,而是由土地的征购集中、土地的储备和土地的出让三个环节连接而成。1、土地的收购;2、土地的储备;3、土地的出让。(三)我国城市土地储备的实践各地在探索和实践中,形成了几种各具特点的土地储备运行模式。目前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我国土地储备的运行模式可以分四种类型:(1)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的上海模式;(2)行政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杭州模式;(3)行政指导、市场运作与土地资产管理相结合的南通模式;(4)土地储备与交易许可相结合的武汉模式。第四节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一)城市基础设施的内涵城市基础设施,或称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公用事业工程、市政工程设施等。涵义从城市生态系统平衡的角度看,是直接为维持城市生产与生活正常秩序和保证城市发展的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从城市社会再生产角度看,是为在城市进行物质、精神和人本身再生产而创造的一般的、共同的、社会化的物质条件。综合而论,城市基础设施就是为城市生产和生活提供的一般公共设施,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二)城市基础设施的分类1、按城市基础设施的性质,可分为社会性基础设施和技术性基础设施两大类;2、按城市基础设施的内容分类可分为城市能源动力(供电、供热、供气等)系统,供水排水系统,交通道路系统,邮政通讯系统,环境卫生排渣系统,防灾战备系统,治安报警系统等方面的物质载体与社会组织条件;3、按城市基础设施的市场结构,可分为垄断性和竞争性两类;4、按城市基础设施的资金运行状态,可分为自我平衡收支和国家补贴两类;5、按城市基础设施的空间位置和技术性能,可分为地下和地上两部分。(三)城市基础设施的特性1、地方公共物品性与效益的外部性;2、经营管理的垄断性与多样性;3、建设的同步性与超前性;4、运行的协调性与系统性二、基础设施建设途径(一)国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方式(二)构建以项目为主体的投融资机制具体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投融资方式的选择和组合创新,来实现有效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融通。换句话说,政府不再以直接投资者或直接借款人的身份介入城市公共建设项目,而是通过为项目提供市场优惠政策、特许经营权或管理权等方式来组织投融资的机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点1、在投融资中政府不再以负债人身份出现。债权人主要针对项目公司及其资产和现金流量追索其债权;2、投资将与项目产权相结合;3、有效分散各种风险;4、融资结构中的信用支持形式多样。如根据受益者负担原则,以项目使用费作为投融资信用支持;以提供固定价格、固定工期合同或“交钥匙”工程合同等方式从工程承包公司获得信用支持;以项目竣工后的特许经营权或管理权来获得信用支持;5、技术较为复杂,融资时间较长,前期成本有所增加。投融资方式1、投资者共同组建项目公司;2、以“设施使用协议”为载体的投融资方式;3、以“有偿供给”为基础的投融资方式;4、BOT投融资方式,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移交)是指建设项目由企业投资建设,企业同时获得该项目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期满后再将设施转让给政府的一种投资建设方式,是国际通用的投资运营模式;5、捆绑式组合型投融资方式,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无投资回报项目和有投资回报项目的捆绑和组合,将投资负担和投资回报相结合,从而形成一个项目成为另外一个项目信用保证的投融资方式;6、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