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300问一、政策法规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什么时候经全国人大通过的?2001年12月29日。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什么时候正式实施的?2002年9月1日。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人口增长要控制,应该立法”,是哪位领导人讲的?邓小平。5.哪部法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有几章几条?共有7章47条。7.《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定国家现行生育政策的出发点是什么?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与根本利益并兼顾群众的眼前利益与现实利益出发,为增进家庭文明幸福,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8.公民有生育权利,也有实行什么义务?计划生育。9.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主要有哪些?(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保障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10.如何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的含义?(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生育的自由;(2)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权利;(3)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权利;(4)公民有依法收养和送养的权利等。11.公民交了社会抚养费,就可以合法地生孩子吗?这种理解是不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这就是说公民有生育权,但生育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而依法行使生育权与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是密切联系的。只有履行了计划生育义务,生育权的行使才具有合法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公民违法生育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不意味着公民只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就可以随心所欲地生育子女,更不意味着超生的合法化。12.违法生育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什么不叫罚款?因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违法生育者对社会公共投入的适当补偿,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不是一种罚款。13.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什么保护?法律。1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应给予优先优惠待遇是如何规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15.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1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作用是什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证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独生子女待遇的凭证。17.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程序是怎样的?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8.《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8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保护妇女和女婴方面是怎样规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2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20.何谓伪造计划生育证明?“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21.何谓变造计划生育证明?“变造”是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计划生育证明进行改制变用其内容的行为。22.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7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什么时候正式实施?2002年9月1日。24.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什么行为?违法行为。25、什么叫晚婚、晚育?比法定婚龄迟3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26.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晚婚晚育。27.实行晚婚晚育的有哪些奖励?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28.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增加多少天产假?男方可享受多少天看护假?可增加35日产假,男方可享受10日看护假。29.《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受到的物质奖励有哪几种?(1)增加假期;(2)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3)退休时一次性补助;(4)办理养老保险或储蓄;(5)优先、优待等其他奖励。30.《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受到奖励的行为有哪几种?(1)晚婚晚育;(2)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3)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或无子女;(4)自觉落实节育措施;(5)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31.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精神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有什么重要意义?(1)保持了我省现行的生育政策不变,保障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2)突出了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强化综合治理,明确行政职权与管理责任;(3)突出对生育过程的管理,加强对违法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力度。3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哪七种人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经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4)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5)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6)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7)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3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哪七种情况不再安排生育?(1)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2)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城镇居民),夫妻生育子女后,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3)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4)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5)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6)违法收养子女的;(7)其它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34.某夫妇生育了两个小孩,两小孩都属病残儿,这对夫妇可以申请生育第三胎吗?不可以。35.计划外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节育手术费用由谁承担?节育手术费由当事人本人支付。36.某村妇女带环后妊娠怀孕,自己到区医院落实补救措施,其费用由谁负担?政府负担。37.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违法生育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比有何区别?城镇居民是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个县(市、区)一个标准;农村居民是按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个乡镇一个标准。38.超生一个子女的城镇居民,征收其社会抚养费有何规定?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39.超生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征收其社会抚养费有何规定?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40.《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哪六种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城镇居民超生子女的;(2)农村居民超生子女的;(3)不够间隔生育的;(4)非婚生育的;(5)重婚生育的;(6)违法收养子女的。41.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困难的,应申请分期缴纳,但总期限不得超过多少年?不得超过3年。4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体作何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43.农业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夫妻双方多少年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制分红?7-14年。44.不够间隔生育的征收多少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按超生一个子女的计算方法,征收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45.社会抚养费一般缴纳期限为多少天?30日。46.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多少天内提出?60日内。47.社会抚养费的征缴方式有哪几种?(1)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2)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3)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代缴;(4)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依法代收代缴承担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当事人缴纳等规定。48.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体制是什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的要求,明确规定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49.哪些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50.哪种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51.哪种情形不受间隔期四周年的规定限制生育第二个子女?(1)28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2)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并经批准再生育的;(3)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52.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波技术和其他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和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3.对阻挠、干扰计划生育工作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2)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3)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4)拒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孕情检查的。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