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地方党委以及上级公司党组织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工作,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廉洁从业,实现决策程序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公司科学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条公司办公室负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的组织工作。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努力提高正确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第五条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坚持按照集体-2-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开展议事决策,凡属公司“三重一大”事项,一律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由集体会议研究作出决策。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按照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要求,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履行党委会前置审议程序。按照职权设置要求,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事项,应在党委会作出明确决议后,由总经理办公会履行相关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依法治企相关要求,应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应在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履行相关程序。第六条本制度主要包括“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范围、决策机构及权限、决策程序及规则、决策执行及后评估、决策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内容。第三章决策范围第七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的规定,应当由公司党委和总经理班子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文件、决定、会议精神,以及上级领导同志讲话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3-2.公司发展战略、各项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企业改革方案等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3.公司管控模式、机构设置、调整、成立和撤销;4.公司年度生产计划、经营计划,以及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年度工作报告;5.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监察、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6.工程项目发起、立项、开工,超过20万元的单项设计变更及合同变更项目,以及超过工程建设批准概算事项等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7.5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一次性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改、技术引进等事项;价值2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和大宗废旧物资处置;8.公司重大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资产报废等资产(产权)管理事项;9.转让公司控、参股股权;10.公司绩效目标考核评价、工资分配政策及重大薪酬改革方案;11.公司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重大事宜;12.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审议公司重要管理制度;13.公司党的建设、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监察审计工作、维稳信访工作、-4-企业文化建设,以及工会和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4.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发展方面的重大决策方案和其他需经研究的请示、报告;15.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八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管理的干部、重点岗位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以及对部分职工的任职安排及奖惩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2.中层干部的任免(聘任或解聘)、奖惩和岗位变动;3.党政后备干部的确定、调整和培养方案;4.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调入、调出;5.市级及以上荣誉人选推荐;6.违犯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7.其他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事项。第九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新建和并购投资项目;2.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3.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及小型基建项目;4.涉及生产能力提高(增容、供热等)及对生产、经营管理-5-带来重大变化的技改、科技及环保项目投资;5.重大项目融资、对外担保项目等金融衍生业务;6.重大、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的引进;7.转让、报废2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8.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十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及调整;2.预算内项目超出预算值20%的支出;3.预算外项目;4.以企业名义组织的对外捐款、赞助;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四章决策机构及权限第十一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决策机构分别为公司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党委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全部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可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决策人员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列席代表。决策人员应严格遵守决策原则,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按照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行使决策权。-6-第十二条参与决策的范围(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1.审议批准本制度第七条第1、13项重大决策事项;2.审议批准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3.审议讨论本制度第七条第2、3、4、5、6、7、8、9、10、11、12、14、15项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4.审议讨论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5.审议讨论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1.审议批准本制度第七条第2、3、4、5、6、7、8、9、10、11、12、14、15项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2.审议批准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3.审议批准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职工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1.审议讨论本制度第七条第4项中的“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年度工作报告”;2.审议讨论本制度第八条第1项中的“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第五章决策程序及规则第十三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7-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的行为。党委委员表达意见及表决投票时,应严格遵照执行党委会决议,违反党委会决议的表决视作无效。第十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应按以下程序做好准备:1.提出议题。“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议题,由各有关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计划。议题应在会前送达参会人员阅知,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2.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党委委员、总经理班子成员之间应事先进行沟通和磋商。3.征求意见。研究决定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适当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4.论证评估。重大事项上会前应组织公司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等协调议事机构或有关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应形成评估论证报告。-8-5.法律审查。对于涉及法律问题的决策事项,应由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核把关,出具法律审核意见。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保密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公司已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会议决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提交材料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时,应一并提交决策辅助材料,包括议题、科学论证等材料。由分管领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二)通知与会会议应提前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决策会议符合规定参会人数后方可召开。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参与决策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需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三)充分讨论会议中,由承办部门向会议作决策事项说明并回答参会人员询问,由分管领导阐述意见,由参会人员讨论发表意见,最后由主要负责人发表结论性意见。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分管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四)会议决定1.“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会议决定形式作出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2.根据议事内容的不同性质,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9-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3.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五)备案备查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存档备查。会议记录为公司商业秘密文档,应按规定进行存档。查阅会议记录须经相关负责人批准。第十六条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签发。第十七条参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保密纪律,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的具体情况以及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和公布的决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会外人员泄漏,不得对外扩散会议上的不同意见。通过某项决议时,与该项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应按保密规定办理。第十八条按规定应当向上级公司或党组织报送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应及时报告有关决策情况。第六章执行决策及后评估第十九条“三重一大”决策决议一经形成,全体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必须不折不扣执行,自觉维护公司权威。第二十条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应当带头执行集体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凡属已有明确规定和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分-10-管领导负责处理;对没有明确分工的工作,要明确牵头领导及其他人员的具体责任。如对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第二十一条公司办公室为决策实施的督办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单位)及完成时限,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报告督办工作情况。第二十二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决策方案执行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和完成后,应及时向公司领导班子报告。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据实提出决议变更或中止的建议及理由,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启动复议程序,增加必要的补救措施,形成并执行新的决策,防范和挽回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四条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完成后,应对决策方案的执行情况、投资回报等重点因素进行决策后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后评估结果应向公司领导班子报告。第二十五条对后评估提出的整改措施,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认真研究分析,制定工作计划,积极落实整改。第七章决策监督检查-11-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党委书记为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应加强对班子成员的提醒,监督班子成员遵照党委会决议表达意见、表决投票,督促班子成员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和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重要内容进行自查自纠。第二十七条公司纪委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