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A公司商标权保护法律意见书致:A公司自:XXX律师事务所一、案情介绍A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89年的央企,其在第1、2、9、19、20、21、25、35、36、42、43类上均具有“B”商标,并于企业成立之日起开始使用“B”商标。上海B融资公司与深圳B保理公司的字号中含有“B”。上海B融资租赁公司、深圳B保理公司并未注册任何与“B”商标有关的商标。现A公司请求停止上海B融资租赁公司、深圳B保理公司停止使用“B”字号。二、法律分析(一)关于是否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判断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把握三点,即“字号的文字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和“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而本案中上海B融资租赁公司、深圳B保理公司字号中包含的“B”与A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并且上海B融资租赁公司、深圳B保理公司的经营业务与A公司经营范围重合,构成与A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二)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它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构成,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尽管商标和企业字号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但二者同属于商业标志的范畴,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如果有人借助他人商标的影响力开展自己的经营活动,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误导公众。这类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法律结论及建议(1)如果A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诉由,结合上述分析可知,A公司只要能够证明上海B融资租赁公司、深圳B保理公司对企业字号“B”突出使用并足以造成市场混淆,就可以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而本案中双方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客观上会引起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认为双方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或关联关系,进而对两者提供的商品产生混淆。(2)如果A公司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为诉由,那么A公司需要证明其商标注册在先,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应当知道该商标。如此一来即可证明上海B融资租赁公司、深圳B保理公司存在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A公司可以选择或同时以侵犯商标专用权或/和不正当竞争关系为由请求上海B融资租赁公司、深圳B保理公司停止使用“B”字号四、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我们参阅了如下法律法规及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XXX律师事务所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