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施工生产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项目部在生产活动中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国家为确保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安全与健康必须配备的防护用品。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三证”和“一标志”制度,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外的为防止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健康而配备的消耗性防护用品。第二章采购与验收第五条不得采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没有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六条要严格执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采购的特2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国家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进场入库前,项目安全质量管理部和有关部门要组织检查验收,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和产品检测检验报告。第三章配备、发放与使用第八条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九条个人保管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交旧换新(为了维护项目部形象),属于项目部保管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作业完毕交相对应作业工班负责人处,由工班负责人交回安全质量管理部保管。作业过程非故意损坏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由安全质量管理部更换报废。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1、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应遵循对不同劳动作业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同工种发给基本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2、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纳入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专款范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发、停发、少发和延期发放从业人员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代金券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3第十二条项目安全质量管理部及所属各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和失去安全防护性能。第十三条项目部及所属各单位管理人员有责任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2、从业人员不得随意损坏、丢失、变卖劳动防护用品,违反者照价赔偿,并给予处罚和教育。第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更换和报废1、项目部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库房,妥善保管入库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由安全质量管理部单独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台帐。2、项目安全质量管理部须定期检查、鉴定劳动防护用品,对已损坏、发霉、变质、虫蛀等已失去安全防护性能的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超过使用期限的应及时予以报废,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五条特殊环境下的劳动防护用品1、冬季从事施工生产活动,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2、夏季从事生产活动要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每年应为从业人员发放相应的防暑降温和防虫驱蚊等用品。第四章监督管理4第十六条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详见附表)。第十七条劳动防护用品采用四“统一”(统一计划、统一标准、统一采购、统一发放)的原则,按标准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第十八条各作业工班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项目部提出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项目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九条各作业队应将劳务工、协议工、临时工、民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纳入的统一管理。第二十条女职工卫生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处罚原则项目部对违反制度有关条款的作业工班或相关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50-2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对制度未明确工种所需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由项目部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劳动防护5用品配备、发放标准。第二十三条制度如有与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法、规范标准相矛盾之处,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法、规范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1、本制度由项目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2、本制度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附件1、劳保、防护用品购置计划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及使用年限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6附件1:劳保、防护用品购置计划ZT20/5CX20—01单位:(章)编号:页码:/劳保、防护用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购置理由:部门:安全质量管理部年月日拟配发单位、人员数量:分管领导意见:签字:年月日批准意见:签字:年月日7附件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及使用年限序号类别使用期限1头部护具类安全帽24个月2呼吸护具类防尘口罩3个月3过滤式防毒面具3个月4自给式空气呼吸器3个月5长管面具3个月6眼(面)护具类焊接眼面防护具24个月7防冲击眼护具24个月8防护服阻燃防护服48个月9防酸防护服48个月10防静电工作服48个月11防护鞋类保护足趾安全鞋12个月12防静电鞋、导电鞋12个月13防刺穿鞋12个月14胶面防砸安全靴12个月15电绝缘鞋12个月16耐酸碱皮鞋12个月17耐酸碱胶靴12个月18耐酸碱塑料模压靴12个月19防坠落护具类安全带24个月20安全网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更换21密目式安全立网附件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ZT20/05CX16-02编号:序号单位发放岗位工种防护用品名称、型号领用人发放日期备注3